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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朝重点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 文世楚 ]——(2015-8-17) / 已阅13895次

    一、“重典治吏”产生背景及原因
    “重典治吏”是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国封建史上“治乱循环”又一次出现的大明帝国初期,以大元帝国灭亡为鉴,提出的“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
    “重典治吏”这一突出特点的产生,与明太祖朱元璋称帝之前的民间生活经历极为紧密相关。一介草民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在称帝之前,目睹并亲身体验了元末由于大元帝国统治阶层对帝国官吏管治不力,而造成的官吏腐化败坏所导致的人民激烈反抗,以及因此所更深一步导致大元帝国灭亡的惨痛历史教训。
    所以,可以这样说,对于贪官污吏,明太祖朱元璋他有切肤之痛。在《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就有这么一段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虽然,该话语极有可能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者的统治与权威,树立亲民、爱民、恤民的好形象,即是政治化了的纪实。但是,我们不能仅因这个猜测而完全否认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痛恶,对百姓深受其害的愤懑。
    二、“重典治吏”的主要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内容,主要是两大点。第一点,是着眼于《大明律》中与官吏切身相关的特权制度:他取消了以前许多朝代赋予官吏的法律特权制度,比如,以官抵罪的“官当”、“除免”等所谓“刑不上大夫”理论法律化的特权制度。
    第二点,则是着眼于刑罚:“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述,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乃剥皮实革。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坐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触目惊心。”【1】
    三、“重典治吏”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3.1以“重典治吏”产生背景及原因为例
    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重典治吏”,主要是由于他对前朝官吏贪污腐败,给人民带来的巨大苦难,以及承受不了巨大苦难的人民对原统治阶层的激烈反抗的深刻认识——得民心者,得天下。
    在结合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的背景以及原因,分析我们现在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之前,我先讲一些题外话。其实, 中国共产党也深知这个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
    下面,我就回归主旨。讲述一下,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到底对我们如今的法律建设有什么借鉴意义。
    我主要讲一下,最为明显的借鉴意义:我们在现今的法律建设当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性原则,无论是在立法环节,还是在司法环节,抑或是在执法环节,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指导性原则。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和发展,作为法律建设的核心内容。这样做,不仅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形成守法、护法的好品质,还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知法、用法的好习惯,更加可以让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树立无上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事业建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及不遗余力地支持!
    3.2以“重典治吏”内容为例
    第一点,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作用可以用来“治吏”,也同样可以用来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典治吏”内容对于我们现在的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在建设法律时,切记要把“平等”、“公正”等理念,用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起来。
    第二点,法律的打击犯罪功能是它与生俱来的,也是它尤为重要的一个功能。也就是说,对官吏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也是我们法律建设可以借鉴的。在法律建设过程当中,要对国家主权、政权、广大人民群众等对象实施犯罪的,进行法律规章制度的重点建立健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
    四、总结
    纵然,“重典治吏”是封建帝国统治阶级为了治乱世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它对我们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还是蛮大的。
    总而言之,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必须要像适用于明初戡乱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一样,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时期。

    参考文献:【1】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附记:多视角解读明朝重点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1)现今的法律建设,不能脱离当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而凭空进行建设。现今的法律建设除了要依据当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还要借鉴之前的法律建设经验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价值,服务于现今的法律建设事业。
    (2)今天的法律建设,是一个比较宏大而漫长的建设,“重典治吏”的借鉴意义不说没有,至少是比较小的,对法律建设整体而言,没有多么持久的作用。
    (3)古为今用。把以前的“重典治吏”,合理取舍,来用于我们当下的法律建设,就是古为今用的最好诠释。古为今用,也是法律建设所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4)法律建设,不能只局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还要从一定程度上跳跃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能因为历史时期的局限,而放弃了向法律更高境界去追求。法律建设,要考虑当下的实际情况,也要预见未来的情况。即要在兼顾当下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同时,为日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律建设,既要立足当下,也要借鉴过去,还要展望未来。
    (5)法律建设,可以从多方面多领域来寻求借鉴,不要将视角囿于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经验,更不要囿于“重典治吏”。而是要,放眼看世界,大胆吸取外国的优秀法律建设成果,加以中国化之后,落实于我们的法律建设进程中。
    (6)法律建设,尤其是在如今改革开放进入了深水区的局面下,愈发显得尤为重要。依法治国要从依宪治国开始,那么我们的法律建设,为什么不可以从依宪建设开始呢?
    (7)中国如今的法律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对于法律建设者来说,是非常棘手的一个大难题。法律建设,归根结蒂还是要凭借大批拥有良好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所以,培养法律专业知识过硬、实际运用较好的人才,才是法律建设的核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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