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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与未来: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探讨

    [ 张鸣 ]——(2015-8-5) / 已阅16960次

    摘要:“互联网+”概念纳入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意味着在国家层面正式吹响了互联网机制与传统产业相融合的号角。对公证行业而言,积极适应“互联网+”的新形势,审慎而坚定地设计可行的将传统公证的预防纠纷,维护社会诚信,确保交易安全等功能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方案,通过探索公证证明力数字化,尝试电子化公证等举措,打造全新的工作模式,完成公证服务品质的飞跃,扎实践行“让当事人获得高品质法律服务体验”的庄严承诺,是我们所有公证从业人员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 公证 数字化 深度融合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由此,“互联网+”概念纳入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意味着在国家层面正式吹响了互联网机制与传统产业相融合的号角。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其开放、透明、平等、高效等特征使其成为人类有史以来信息处理效率最高、成本负担最低的交流工具。通过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供、需方的信息得以在彼此之间高速渗透,信息流得以高效转化为生产力进而转变为社会财富,从而直接促使生产和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传统行业通过与互联网成果的深度融合,得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结构新常态,营造了崭新的社会财富创造环境。
    对公证行业而言,积极适应“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周密而慎重地设计公证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方案,将传统公证的预防民商事纠纷,控制信用风险,维护社会诚信,确保交易安全等功能以信息技术方式重新诠释。在公证互联网化的过程中,凭借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吸纳互联网的开放性精神,通过探索公证证明力数字化,尝试电子化公证等举措,打造全新的工作模式,完成公证服务品质的飞跃,扎实践行“让当事人获得高品质法律服务体验”的庄严承诺,是我们所有公证从业人员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
    二、认识“互联网+”的价值
    “互联网把整个世界连在了一起。”这句话真实的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带给人们生产生活的革命性变化。随着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语音识别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各种颠覆式创新、跨界创新甚至跨代创新成果层出不穷,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多模式、广渗透的新阶段,互联网平台已经从信息技术转为生产方式,从互动平台转为服务模式,从生产工具转为关键基础设施。
    “互联网+”作为当今信息化发展水平的重要特征,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创新和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互联网+”将传统产业的生产、经营、交易等核心要素数字化后,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交互功能,重构要素发生源,优化传统要素的流转路径,有效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帮助实体经济培育创新力和生产力。依托互联网平台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来自社会各领域、各层级的数字化信息得以在互联网上自由、高速的传播和交流,并在社会供给和需求两端分别产生全新的增量,从而引导传统产业建立起有别于过往任何一种方式的全新的产业流程和商业模式。
    “互联网+”中的“+”,不仅仅指通过物理连接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相加”,而是要通过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之间发生“化学反应”,使原有产业模式产生质的改变。通过互联网机制对传统产业中的各存在要素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互联网核心基因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通过对互联网技术、思维方式和组织原则的运用,促使传统产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并将该产业独特的、代表性的信息数据提取转变成像资本、劳动力一样的独立生产要素,使其直接、高效的参与社会大平台的信息交互和交易,缩短传统的低效高成本的生产交易链条,从而促进传统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迎来高性价比发展的新局面。不仅如此,互联网精神所包含的强大渗透能力和开放包容性,使其能够全面介入国民经济、产业发展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并逐步全面地改变了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理念、商业模式。
    所以,本文认为“互联网+”的精神和价值可以归纳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传统产业的商业接口进行数字化改造后,以更加开放和创新发展的理念突破原有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根本改变生活交流方式和改善用户体验,实现社会供需信息的无障碍、高速、自由流动和交互,在及时发现并重构社会潜在需求后,对传统的生产流程和价值链条进行定向重组,进而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商业竞争力,形成“互联网+产业”的全新经济形态。
    三、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
    在汹涌而来的互联网社会发展趋势下,公证行业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找准自身角色定位,通过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让古老的公证业可以和年轻的互联网保持良性互动。通过合理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创新力量,发挥互联网对资源高效配置的价值,促使略显封闭的公证行业迸发出新的活力。
    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性、便捷性与公证机制的有机融合,当事人得以在互联网的“所见即所得”的模式中更加形象地了解相关公证的意义和效果,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庄严感,从而使当事人在获得良好的公证办理体验的同时,更加真切地感受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互联网+”下的公证传统业务模式创新
    在传统的涉外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在公证的咨询、申请、缴费等环节必须前往公证处与公证人员面对面办理,由于信息交互不畅或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申办材料和办理事项偏差时有出现,而且由于办证现场人数众多接待资源有限等原因,容易出现当事人办证需求无法及时满足,最终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公证处的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佳的办理体验,这对公证行业来说绝对不是好事。所以,积极分析传统公证模式存在的不足,努力探索“互联网+”与传统公证模式的融合路径,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开发在线公证办理系统,整合和创新传统的工作流程,有效的提高当事人的办事效率和准确度,降低无谓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消耗,是在当今互联网背景下公证行业积极回应社会需要的必然选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区的公证机构均开通了网上公证办理平台,公证事项主要涵盖了出国留学、探亲、旅游、商务考察、定居移民、工作劳务等涉外公证业务。网上公证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传递和处理的优势,通过合理的将互联网技术与公证程序、证明标准相融合,在保持公证法定效力的同时极大地简化了当事人办证手续,提高了公证办理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同时,通过多层加密技术处理和分级操作权限,有效的实现了申请人在线提交的资料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从实际效果来看,各地在线办证平台均运行良好,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可以说,网上公证办理平台在方便性和安全性之间寻找到了最佳的平衡点。
    本文试对当前主要的公证在线申办平台的流程和效果做些简单的分析。
    1、在线公证平台以真实、合法性为设计原则,以方便当事人办证为宗旨。公证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合法,为了确保在线公证方式能够实质上合乎《公证法》和《程序规则》的基本要求,各地的网上公证平台普遍采取了“在线提交申请”和“线下复核取证”两个阶段,从而能够在提供便利办证服务的同时实质上满足法律对公证真实合法性的硬性要求。公证在线办理平台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当事人根据提示进入办证系统页面后,根据自身公证需求进行相应电脑操作。在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和点选对应公证事项后,在线生成公证申请表内容并提交公证机构。与此同时,系统设置了证明材料自助式上传功能,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公证的同时,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向系统上传证明材料图片的形式实现证明材料的同步提交,而不必在申请后单独前往公证处提交有关证明,而之后的公证费缴纳环节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在线形式完成。
    第二阶段,承办公证员在后台收到在线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公证事项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待证事实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期间,对于需要补充证明或是完善信息等情况,公证机构会及时以电话、短信或即时聊天工具等形式进行告知和指引。待公证员对申请和材料审核完成后,工作人员会及时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携带当初上传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去公证员处当面复核,并在材料核对无误后现场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充分将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和处理优势与公证严格的办理程序和证明标准相融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在线申办流程、节点,将公证必备的手续固定化为标准的网络流程。该模式不仅极大地增进了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亲和度和信任感,而且在当事人享受贴心的公证服务,使用高质量公证文书的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证公信力之所在。
    2、与传统纸质公证模式明显不同的是,在线公证办理模式通过对公证咨询、申办指引、证明提交、费用交纳、核实出证等环节进行科学调整和重新优化,凭借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对办理流程进行网络化和可视化设置,让当事人对每一步骤的意义和结果都能够心中有数。严格的网络流程运作、充分的信息互动和可视化展示,在大幅简化办证手续的同时又保证了原有公证程序的严肃性和证明效力,而且能够显著改善当事人的公证办理体验,从而以更方便、更快捷的公证服务使当事人体会到完全不同的办证模式。
    在线公证办理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高度自由和灵活的公证申请环境以及明确的办证指引。在线公证模式的推出,彻底改变了传统涉外公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趟咨询、二趟申办、三趟取证的低效率高成本的操作模式,为当事人办证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只要可以上网,当事人便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时间在线申办公证,解决了原有公证模式中当事人主要利用工作时间去办证,无法预先避开办证高峰期,以及申办全程需要长时间排队的不便。而且在线公证系统会将所办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注意事项、所需材料、公证费用、办理周期、公证书式样等内容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和展现,根本解决了以往公证模式下的诸多不便和烦恼。以往办证时诸如咨询解答不清楚需要反复提交材料,填表、交流、复印、缴费环节耗时耗力,整个办证过程需要多次前往公证处等被当事人广为抱怨的麻烦事从此不再出现。
    3、通过与在线办理平台相对接的公证在线咨询功能,公证员可以及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专业意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公证员在咨询时可以一对一的精准定位公证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公证解决方案和延伸法律服务,充分彰显公证“身边的法律服务专家”价值。从当事人反馈来看,均认为整个办理过程只需前往公证处一次即可,在线办理模式不仅方便、轻松和顺畅,而且高效、准确和安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证书在线查询、电子版公证书等功能的不断扩展,在线公证的服务品质必将不断提高,“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公证法律服务”的庄严承诺必将落到实处。
    公证机构借助互联网与当事人进行良性互动的过程,也是公证借助网络手段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这对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建立民众法律信仰都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所以,公证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推出的在线公证办理系统,无疑在探索“互联网+”时代下的公证创新发展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公证行业强化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互联网+”和“公证制度”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的最显著特点是对信息的处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任何人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轻松的制造、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互联网帮助人们突破了传统信息交互过程中行业、地域和身份的限制。然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非接触性也同样为虚假信息和信用风险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且,由于信息在互联网上几乎无限的传播范围和惊人的传播速度,虚假信息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积累并高速传导至几乎所有相关领域,风险事件一旦爆发,其破坏力将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般迅速震荡整个社会体系,将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同时,互联网信息便捷性、隐蔽性和易毁性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合适的土壤,轻点鼠标,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简单迅速的实施侵权行为或消灭证据,且不易被发现,这对传统权利保护模式和证据保全带来全新的挑战。所以,确保“互联网+”模式下的交互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对电子证据及时、有效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此相对,公证在信息处理、证据固定、事实证明领域的专业优势,可以与互联网机制无缝衔接并良性互动,实现互相促进和谐共赢的局面。公证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而且能为大众提供更加高品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和“公证制度”具有诸多的相容性,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度融合。
    1、在电子商务中,通过公证的参与,对诸如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电子签名主体等在内的市场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为交易相对方有效识别线上电子主体身份提供可靠地解决方案。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和不实的身份信息将令整个电子商务的安全和稳定性荡然无存,线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交易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而线上的电子化身份信息均来源于线下社会个体的信息,所以,确保能够准确核实社会个体的实际身份信息,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转至关重要。
    公证的专长就是对证据的核实和确认。通过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确立的严格和科学的证据识别、收集及核实程序,公证机构可以就电子商务主体的社会实际身份信息进行有效的查验。公证工作从起始到结束都是围绕着证据核查展开的,公证从业人员从进入公证机构开始就一直接受证据识别、收集和确认的专业训练,可以说证据意识是公证的基因,核实能力是公证的本能。所以,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凭借训练有素的识别能力和审慎专业的核查技巧,公证员都可以对待核实主体的基础身份信息的真伪和有效性进行分辨。通过公证的参与,对电子交易主体的线下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保障主体线下基础身份信息的真实可靠。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交易主体在线身份的公证标记功能。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公证的融合,开发对交易主体在线身份进行公证标记和保护的方法,有效防止冒充和虚构交易主体身份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欺诈的行为,建立起线上与线下交易主体身份对应机制,为在线有效识别交易主体身份提供强有力的公证证明支撑(当然,关于具体公证操作流程、公证标记实现过程、公证信息的有效期、使用范围等另文讨论)。
    2、在商业数字认证证书的办理过程中,通过公证的信用输出,强化数字认证机构的公信力,确保数字证书中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对数字认证机构来说,在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主旋律的当下,“野蛮扩张,不计后果”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延续,未来要想赢得市场,必须依靠过硬的服务和品牌。然而,面对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商业利益的诱惑,以及自身在证据核查能力方面的不足,数字认证机构能否时刻秉持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处理好认证主体信息在采集、核实和制证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确实令人担忧,而媒体不断爆出的认证机构信用危机和不正规操作则更加重了社会的不信任。所以,借助公证公信、专业、审慎的法律证明能力,帮助数字认证机构强化认证产品质量,重塑行业诚信就显得很有必要,把专业的信息核验工作交给专业的证据处理机构公证处负责,并通过公证机制强化办事效果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公证参与认证证书的办理,不仅可以对数字证书申请者身份信息进行权威的采集、核实和证明,帮助数字认证机构提高信息审核能力,确保身份信息真实无误。而且,公证对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和流程的法律监督强化措施,可以保证数字证书制作中的数字身份信息与现实一致,生成的认证证书具有可靠的公信力,由此极大地降低了错假证书对认证机构商业声誉带来的损害和经济损失,客观上增强了数字认证机构的可信度和竞争力。所以公证的参与,可以有效提升数字证书办理过程中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障电子商务赖以运行的基础识别信息的可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
    3、在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身份认证的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提升在线认证的安全级别。统计我国近年来商业数字证书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大致包括:恶意攻击认证系统、道德风险的防范、认证结果的公信力等方面。所以,如何能够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对认证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建议可以将身份在线认证模式设计为由认证机构和公证机构合作进行分布式认证的运作机制。交易主体在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在线认证时,认证过程包含了认证机构和公证机构两个独立的认证机制,交易主体只有同时通过认证机构和公证机构的识别才能通过在线认证,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通过公证认证模式的加入,既可以加强在线身份认证的安全措施,又更好地解决了以往认证机构在商业认证过程中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和不利局面。
    同时从技术角度而言,公证参与分布式认证可以强化在线认证的安全效果,最大程度减少因响应服务器的私钥泄漏或拒绝服务(Denial of Service)攻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全世界范围内看,分布式认证机制已成为解决网络认证安全的主流方式,尤其对安全级别要求极高的电子商务来说是非常适合的。可以想见,公证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与认证机构双剑合璧将为在线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全新的安全高效的解决方案。
    4、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积极探索符合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公证模式。公证在参与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以“预防纠纷、固定证据、强化保护”为根本宗旨,在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形态和特点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研发将传统的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方法和工具,在遵从公证真实合法要求、法定程序和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借助现代科技的优势,实现公证服务方式和保护手段的全面升级,将传统公证的功能和效果在互联网下呈现,满足当今互联网化社会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
    一直以来,各类作品以数字化形态在互联网上存在和传播时,其知识产权在遭遇侵权时,作者想要证明自己在先的权利和智力成果范围时,并非一帆风顺,对于证据的处理稍有不慎,在诉讼或仲裁时经常会陷入难以自证的尴尬境地。所以,如果能够通过一种权威、高效的机制将作品的完成时间和内容范围同步记载,对于出现侵权纠纷时准确判定作者的在先著作权和权利覆盖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作品完成时间和作品内容保全方面,国内的发展现状还很不理想,安全、高效的网络作品权利证明和内容保全机制还远没有建立。尤其是当司法机关对由版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认定为:“只能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之后,对作者来说,寻找能有效固定在先著作权证据的工具迫在眉睫,而这一需求正是公证擅长的服务领域。
    所以,公证行业积极研发数字化公证产品,满足作者对网络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完整性证明的需求,前景广阔,意义深远。本文以为公证行业推出公证时间戳正当其时。所谓公证时间戳,是指由公证机构认证的唯一标识某一时刻的时间认证服务,该服务旨在对目标电子数据认证时间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确保电子数据上所标记的时间的准确性和不被篡改。该项公证服务的要旨为:当作者完成作品后即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时间戳服务,由公证机构按照流程快速、权威的对数字化作品标注不可更改的公证时间标记,从而达到固定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目的,为在先权利的确认提供铁一般的证据支持。
    5、探索实现公证证明力数字化的方式,为电子合同订立、电子邮件真实性提供可靠的证明,为电子数据提供安全高效的“存管+提取”服务。
    首先,在电子身份识别确认阶段,通过互联网身份公证标记功能、分布式数字证书公证认证机制,可以对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识别提供可靠的公证证明工具,这为交易各方在网络环境下有效识别对手的真实身份提供了解决方案。
    其次,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纸质公证的证明效力数字化的途径。通过综合的运用诸如:对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注唯一的公证标记用于识别,对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在交互之前由公证机构生成和提取唯一的摘要验证码用于核验,运用公证时间戳固定重要交易时间等方式,以数字化的公证证明力对电子形态的合同、邮件以及其他信息提供可靠地证明服务,将传统纸质公证的效果以电子化的方式呈现。
    对电子数据而言,其容易被修改、极易消失的特性使得各方对通过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来实时存管、保全数据的需求非常明显。所以,公证行业以公证公信力为基础,积极开发高效、便捷、自助式的数据在线存管工具,及时满足社会需求十分必要。该项公证服务的要旨为:公证机构运行可全天候提供自助式对外服务的平台,当事人可以随时登录平台在线使用公证提供的存管工具,并且也只能使用该工具提供的功能来收集和保存对象数据。在整个数据收集和保存的过程中,直接接触对象数据的仅有公证工具,收集和存管数据的动作都是由公证工具完成的,当事人无法私下接触公证工具存管的数据,只有在向公证处申请提取存管数据后才能获得数据并得到公证证明。同时,在公证存管数据时设计同步的数据加密机制。可以设计为分布式的加解密方式,即在存管数据的同步实现数据加密,且完整的解码内容由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分段持有,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查看数据,只有当事人申请提取并和公证机构同时在线解密后,才能获取原始数据,并获得公证机构对数据真实性的证明。
    6、积极开发和使用适合不同网络和证据存储状态的保全工具和实施方法。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表明,使用合适的证据保全手段对于提高保全工作的抗干扰性和可靠度大有裨益。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证据的大背景下,对存在于网页,邮箱,云盘存储软件、即时通讯软件(QQ、微信等),移动终端的应用软件等的数字形态证据,如何实施最佳方式的电子证据保全,避免人为取证手段选择不当造成对数据的污染或是毁损,是公证在电子证据保全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公证价值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
    本文认为,针对不同形态和存储于不同载体的证据特点,以电子证据取证时的“最小破坏原则”为指导,积极研发和制定符合证据特点的最优保全工具和方法,“尽可能保存原始形态证据”是公证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举例来说,对网络视频流形态的证据,在保全时应当以完整固定视频为首选,而不宜直接截取视频片段或进行简单的截屏存照;对网页构成元素丰富的网站整体进行保全,适合使用或自行开发如“屏幕录像专家”功能的能够全面记录每一步操作实况的保全工具,从而能完整、同步、可视化的记录和还原整个保全操作过程;对邮箱,QQ、微信、APP终端中存在的证据,针对证据的不同存在状态和物理设备的不同特点,可以综合的使用下载数据保存、实时页面截屏、手机连接投影设备后放大操作及录像、手机画面实时拍照、利用可靠的第三方软件获取数据等手段和工具,以期能够利用现有技术和工具最完整、最原始的保全证据,避免取证工具和手法使用不当造成对保全证据的污染或是破坏。
    同时,在使用第三方软件辅助保全证据时,应当注意软件获取途径的合法和正规,避免使用试用版、破解版,以购买正版为宜。对于需要长期、反复使用的软件,建议对其主要功能进行司法鉴定,以权威的鉴定结果作为制定数据保全合适方法的重要参考。
    7、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开发网络证据服务专用软件,对网络上的具有相一致性的证据进行全方位收集、汇总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出具适度证据评估报告的可行性。公证机构可以尝试自行开发具有洁净、高效搜索以及网络证据收集、汇总功能的集成软件系统,实现对网络证据保全服务的创新和增值。在证据保全过程需要进行网络搜索证据时,可以运用自己开发的软件实现对证据关键字的垂直、深度搜索功能,彻底改变一直以来网络证据保全时搜索功能只能依靠各大商业搜索引擎(百度、谷歌、雅虎、必应等)的状况。
    同时,使用自主开发的搜索引擎的好处是可以排除上述商业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及显示信息时的商业影响(如使用上述商业搜索引擎搜索后呈现的信息状态会因被搜索信息在搜索引擎商业排名竞价系统中的出价带来虚假的信息热度和排名次序),能够真实的、最大范围的了解保全对象在网络中的实际分布状态、转载频率和存在深度,从而为公证员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证据保全咨询意见,安排有针对性的保全方案,并实施有效的证据固定提供权威、可靠的技术工具支持。
    在上述自主搜索引擎功能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的云计算技术,开发对网络证据状态进行物理汇总的功能,对保全对象出具综合的证据状态评估报告,提供公证证据保全的增值服务。该功能只是对网络上已经存在的证据的数量、位置、相关证据、扩散状态等进行综合收集和物理汇总,并不进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可以理解为是对被保全证据的网络存在状态和相关扩散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保全,是一种广义上的证据记录,实质上仍然属于证据保全范畴。所以,该功能并未超越公证的职能范围,也就不存在超越法定职能的问题。通过搜索功能对网络同一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后,可以对网络同一证据的生成源、分布状态、影响的范围、被关注的程度、信息传播速度等进行锁定和记录,并据此生成直观的证据对象网络影响度评估报告,从而与保全的证据一道加强对事实情况的反映力度,为当事人提供多层次的证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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