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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有 ]——(2015-8-5) / 已阅12337次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操作的影响

    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邵有

    【内容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制度上对证据的质证、判断一直以来都是法定证据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相关对于证据规则的规定,逐渐发展和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采纳的法定证据模式,从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证人出庭规则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于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性。在程序上放宽了对于案件实体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的限制性规定,侧重于保护案件实体审理。作为代理律师应适应新法的要求,面对法律对于证据采纳的新规定,应从实务角度采取合法适当的权益应对上述证据规则的变化,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行业水平予以应对,方能为当事人更加维护好各项合法权益。
    【主题词】证据制度规则 证据采信新规定 律师实务
    一、我国司法证据采信模式及发展现状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成文法国家,隶属于大陆法系,自16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直大力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等特点,我国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在诉讼活动中对证据采取法定证据制度,并逐渐形成分类清晰,证据证明力及等级层次分明的发展趋势。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为完善证据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二、关于证据采信新规定的重大修改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于证据规定的条文具有35条,其中关于证据采信的新规定主要是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人作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新增了大部分证据条款内容,同时也对之前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对于证据采信的新规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增加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的规定。《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为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5、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何界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极易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裁判。
    6、细化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要求。以前证人出庭形式上比较随意,没有详细统一的严格要求,《解释》现在统一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具体要求,证人作证必须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出庭作证,强化了对证人作证效力上的认证,有利于审判工作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降低了部分案件当事人利用证人违法作证的损害。
    7、增加了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的规定。《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案件特别授权律师代理,部分律师对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一概否认,增加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部分当事人利用聘请的律师规避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有利于查清案件具体事实。
    8、《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这之前只是散见于其他司法文件当中,并未实施统一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充分辩证看待鉴定结论等科学性证据,为法官审理案件开拓思路,同时更是对司法公正、透明、权威树立了牢固的证据基础。
    三、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于证据采信的新规定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及相关应对
    1、及时举证责任,应诉时把握好举证时间,避免超过举证期限。
    尽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修正,当事人危未及时举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但法院对此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出现诉讼,部分公司往往需要时间来进行内部决策,甚至个别公司还要通过招标程序来选定律师。请务必注意《解释》中规定的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较以前缩短——不少于15日。此时公司法务人员应注意把握好时间,避免超过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法官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论具体情形,一概不予采纳。且有些法院并不主动指定举证期限,为防范不必要的风险,代理律师应主动向承办法官询问并落实举证期间。因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仍应注意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代理律师应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证据签收制度,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应注意落实证据签收;如采取非窗口提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等,也应做好送达回单、传真签收或者事后补充签收的工作。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考虑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例如:在举证期限仅提交初步证据,之后再补充提交反驳证据和补正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是注意应当写明客观理由,减少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同时若证据是由第三方机构保管存放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和收集。另外,如果担心延期举证不被准许,或者准备时间极为有限、难以按时提交证据,应考虑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一定是一次性的,有些复杂的案件根据诉讼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多次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提供该证据的期限。最后,如果确实没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也应当冷静处理,向法院陈述逾期的客观理由,以及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妥善利用《解释》对于逾期证据处理的相关规定。
    2、平时应注意证据的保存,重视各项资料规范有序的管理。
    证据制度的新规定对日常工作的证据保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务必注意文件资料的保存,防患于未然。比如,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应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出具流程、公章使用、文件保管方式等制定一套管理规范,并要求公司人员按照规范严格执行。特别要注意保留好材料原件,比如影音资料需留存没有经过修饰修改的原始文件,公司人员离职时做好其工作中电子邮件的保存工作等,避免日后应对诉讼因证据保存不善而承担不利后果。
    3. 使用工作邮件、短信等对外沟通时需要慎重,对不了解的情况不要随意确认或承诺。
    《解释》中已经明确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应该说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公司人员使用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工具等就工作事务进行沟通时,最好使用公司或工作专用的邮箱地址或账号。同时,沟通时应当谨慎,对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不要随意确认事实或做出承诺,以免日后被对方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加以利用。
    3. 举证时注意利用好电子数据证据,同时注意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由于电子数据的范围已经明确,实践中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沟通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公司在组织证据时注意将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考虑在内。但是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的特点,用作证据时,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另外在取证时,不要采取非法手段,例如窃听、偷拍、诱导式取证等,不仅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会留有不诚信的当事人形象。
    5. 诉讼中涉及专业问题或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律师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业务及行业水平的提高,并请专业人员出庭提供诉讼辅助。
    随着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领域,民商事诉讼庭审中的对抗性将越来越强。如果能够很好地运用该制度,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也可能因运用不当而自我制肘。因此,律师专业化趋势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只懂法律知识的律师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深度法律服务需求,也不再适应现代科技和经济法形势下对律师更高更新的专业要求。因此,律师不仅要成为某一个行业领域的法律专家,还要成为律师当中的行业专家,比如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专家、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家等,只有专业化的复合型律师才能更好地应对这类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法律纠纷。其次,律师应掌握鉴定专家的信息,在自己提高法律服务的行业领域建立专家信息库,一旦涉及专家鉴定或专家质证,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选择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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