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7-29) / 已阅5637次
突破传统的定罪方法:直接定性法
内容提要:直接定性法的本质就是简化版的四要件理论,具有简单、直接、高效、准确的特点,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拥有压倒性的优势。无论是否愿意,三段论的定罪方法都会面临淘汰的命运。
传统的定罪方法是三段论,法条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两者相符就能够得出结论,也就是罪名了。这个方法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至今统治着刑法学界和实务界。
笔者是学工科的,从事法律工作之后,除了看案例分析书之外,基本不看法学家的著作,几乎没有受到法学家的影响。案例书看得多了,再加上自己不断地思考和总结,误打误撞,竟然有了意外的收获,找到了一种新的定罪方法,笔者取名为直接定性法。
所谓直接定性法,就是在强调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寻找直接行为,直接提取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直接得出案件的定性。这种方法的核心是主客观相一致,严格说来就是四要件理论的简化版。直接定性法与三段论定罪模式相比,前者强调案件事实清楚,重心在案件事实上,寻找直接行为,直接提取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强调法条解释,重心在法理论证上。从思维方法上比较,直接定性法是归纳思维,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出犯罪构成要件并得出结论。在这种归纳思维情境中,一般是不会出现错误的;三段论定罪模式是演绎思维,通过解释法条以适应实际案例的情况,并且用法条解释来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这种演绎思维的情境中,不是以案件事实为中心,而是以法条的解释为中心。特别是遇到不熟悉的领域或者事物时,很容易犯主观想像取代客观事实的错误。直接定性法这种归纳思维的方法,是符合大家的思维习惯的。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犯罪构成要件,显著降低了定罪的难度,既直接简单,又高效准确,优势十分突出,非三段论定罪模式的演绎思维所能相提并论的。这种方法对于刑事司法及其人才的培养,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采用直接定性法,强调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侦查终结后,不能留有欠缺或者模糊不清的地方,特别是涉及案件定性的要件事实部分。办案人员切忌先入为主,不能把案件事实有欠缺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形,作为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对待。要利用相关领域的常识及常情常理来检验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防止把案件事实不清的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来解决,避免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淖之中。要信任刑法法条起草者的智慧,一般是不会犯低级错误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法学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了,法条本身就是对应相关领域中的社会危害性最突出的违法行为类型,行为是不是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应是一目了然的。现在的问题是,案件事实不清,被人为地作为事实清楚来对待。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实质解释论及各种各样的刑法学理论学说,会不约而同地粉墨登场。严格来说,实质解释论发挥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这是成文法应有之义,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实质解释论被一些人滥用了,结果是把许多事实不清的案件误以为是实质解释论的用武之地了。采用直接定性法,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及时地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的问题,从而避免把事实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来解决,大幅度地压缩了实质解释论及刑法学理论学说被滥用的空间。采用直接定性法办案之后,实务部门的刑事司法行为,基本上没有刑法学家什么事了,他们将丧失大部分的话语权。目前的状态正好相反,刑法学家对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直接定性法不需要解释法条,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议是完全不必要的。在直接定性模式下,形式解释应对法条的普通适用,也就是形式与内涵相一致的情形;实质解释应对法条的特殊适用,也就是形式与内涵不相一致的情形。此时,应透过形式看清其实质,以实质内涵为准。基于这个原因,只需要掌握法条内容的通说就足够了。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个通说就是当初立法时的原意,这是成文法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执法者和刑法学家,务必严守分际,不要越过通说这个雷池半步。然而,有一种错误倾向需要注意,一些人打着所谓的实质解释论旗号,随意解释法条及其用语,其本质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直接定性法的结论是客观的,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强调案件事实清楚,事实是客观的,法条是客观的,结论必然是客观的。定性有了客观的评判标准,执法人员对自己办案就会有底气,案件终身负责制就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采用直接定性法与司法改革员额制下的终身负责制是相适应的。这种方法的推广应用,将大幅度减少检察委员会或者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案件定性的会议,提高效率。直接定性法的结论是客观的,当然具有三段论定罪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当你掌握好了直接定性法,再回过头去看看三段论,其实质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故弄玄虚,除了自娱自乐外,容易使人迷失方向,无法反省自己的错误。例如,张明楷教授撰写的《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就是这种思维的典型代表。当前,有种错误做法同样值得关注,就是把百花争鸣的刑法学理论,也应用到实际的办案中来了,造成执行刑法与执行刑法理论混淆在一起了,导致相同案例司法处理结果百花齐放,大家似乎都是有道理的。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应用直接定性法,因其结论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从根本上杜绝一个案件定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发生。
这个直接定性法,笔者是使用在先,最初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寻找什么法理依据。在QQ群里向大家推介这个方法时,遇到他人提问理论依据是什么,一下子就被问住了,事先从未想过这个问题,一时不知应如何回答。事后反复思考,觉得这个定性方法是能够找到理论依据的。由于法条本身就是法学家从实际案例中提取出来的。既然法条都是从案件事实中提取出来的,当然定性也是可以从案件事实中直接提取出来,与四要件理论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直接定性法的本质应是四要件理论的简化版。近年来,有法学家鼓吹三阶层取代四要件,企图把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看了这些人的所谓理由与案例,笔者发现这些人并不真正理解四要件的精髓,一知半解,是犯了照搬照抄的不切实际的错误。对此,笔者另外打算撰写专题予以批判。直接定性法视法条本身为终极的刑法理论,直接指导刑事司法行为。直接定性法并不排斥理论,而是重视理论的,只是强调这个理论就是法条本身。
直接定性法要如何学会呢?掌握这种定罪方法,首先要求知识面一定要广,这是前提条件。其次学习法律时,无论是哪位刑法学家编著的刑法学教材,都要毫不犹豫地扔掉,只看全国人大的刑法释义书,掌握法条理解通说就足够了。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理解要多看两遍。再次,就是大量地阅读案例分析。对于每个法条涉及的领域的常识,案件所发生领域的相关常识,务必掌握。这些内容是你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知识。不然的话,你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例如涉及计算机领域的云南何鹏案、广东许霆案、上海朱建勇案等,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法学家,不了解金融系统运行机制方面的知识和常识,根本就没有完整地把握案件事实,定性离题万里,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同。案例分析至少学习3000至5000个以上的疑难案例,熟练掌握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刑法条文只要求学习通说,其他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全部舍弃不再专门学习,这就有必要对舍弃不学的刑法学理论知识中具有使用价值的部分进行弥补。弥补的办法不是要阅读专著,尤其不要去阅读刑法学家所编著的刑法学教科书,而是阅读大量的案例分析来获得间接经验,其中就包括具有使用价值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在内了。只要你强化学习各行各业的基本知识,积极参与办案积累直接经验,阅读案例分析获得间接经验,最多耗时十年,你将会成为办案的一流高手,水平远超最有名的刑法学家之上。法学家最大的短板就是他们的知识面不够,经验不足,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无法解决新问题。实务部门遇到疑难案件无法定夺,想起去请教刑法学家的传统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办案人员掌握的案情更加全面,你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刑法学家更加不可能解决的。不仅解决不了问题,相反还引起新的矛盾和疑惑,一定要牢记许霆案的教训。
许霆案,刑法学家和法院都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许霆成功取款171次之后,此时ATM机中还有数万元,贪心的许霆仍然继续按键取款,想取出更多的钱来,然而相同的操作步骤再也未能取出钱来。这个事实有许霆本人的供述,也得到同案人郭安山印证的。应用直接定性法,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凭此节案件事实,轻易就能否定盗窃事实的成立。同时,还能够发现银行从许霆账户扣账一元或者二元在先,支付给许霆1000元或者2000元在后。与人在银行窗口取1000元,柜员实际给了10000元,发生支付错误一样,许霆案无非是电脑不会自己纠正错误,类似的支付错误重复了171次而已,根本不需要定罪,只要返还不当得利即可。然而在此问题上,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刑法学界几乎全军“覆没”,都犯了想当然的错误,本质上都是主观归罪的结果。个别出罪的法学家,同样因为想当然而经不起推敲,无法推翻有罪的观点而功败垂成。
笔者依靠广泛的知识面,凭借直接定性方法,横扫所能找到的全国疑难案件,战无不胜。阅读此文的读者如果遇到了疑难刑事案件,无法解决定性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本单位办公室的电话,联系笔者寻求帮助。本人收到案情后,一般不超过24小时回答你的提问,为你排难解忧。直接定性法具有简单、直接、高效、准确的特点,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拥有压倒性的优势。无论是否愿意,三段论的定罪方法都会面临淘汰的命运。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