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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江汉 ]——(2015-7-25) / 已阅8328次

    摘要:中国是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我国的法律源远流长由此可见一斑。所以本文论述的所有内容都是在坚持以古为鉴,以今为范;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下对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若干问题的大胆思索。
    关键词:法律、批判继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中国法律的历史概貌
    1.1起源
    法律的起源及发展与国家的起源及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充分重视了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考察法律的起源,不能脱离前阶级社会(即原始社会)的各种观念、习惯,以及各种具有准司法机关性质的机构。【1】
    而根据如今法学界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我们也能很清晰的看出,法律与国家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总而言之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产生的,即法律的产生是有一个发展、过渡的过程。
    立足于古代的中国,我们则可以发现极大促使法律的逐渐产生的原因:夏朝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夏朝的最高统治集团为了妥善应对国内外复杂情况与矛盾。【2】
    最后讲一下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一点,礼法:原始习惯转化为法律;第二点,家族:血缘纽带更加强韧;第三点,刑罚:战争的产物。【3】
    1.2历代发展概况:以夏商周春秋战国为例
    法律制度产生之后,便由两种原因的推动而发展:首先,法律是为了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它也随着客观的现实的需要和政治文明发展程度而不断地变化发展,这表现为新的法律内容的不断出现,从而补充和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制度;其次,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它有着自身独有的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过程,这种逻辑过程也不断充实完善,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逻辑性、形式等不断充实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中,有时因一种原因的作用而发展,但更多的是由两种原因的共同作用而发展。【4】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出现了以“刑”这一表现形式的主要法律制度,以及同一时期出现的“誓”:征战之前国王发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动员命令,如夏启发布的《甘誓》,商汤发布的《汤誓》,周武王发布的《牧誓》等;“命”:是一些补充性法律,如“惟殷先人,有册有典。”【5】中的“册典”,“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6】中的“彝”等;“诰”:多是最高政治权力所有者对下级贵族的训诫,如商时的《汤诰》,周公诰康叔禁酒的《酒诰》等;“礼”:即国家制定的,日益具有强制性规范作用的法律意义的“周礼”;“判例”:如“必大小之比以成之”【7】的“比”,“惟齐非齐,有伦有要”【8】的“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规范化,并具有了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等特性。【9】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各诸侯国争先恐后的在政治上另谋出路,与之相对应的在法律制度上也另立门户——抛弃了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西周法律制度,继而创立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如春秋时期楚国的“仆区法”,晋国的范宣子“铸刑鼎”、子产“铸刑书”以及邓析制“竹刑”。 战国时期韩国申不害写《刑符》,魏国李悝著《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等。
    二、思索
    2.1批判继承
    不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律,还是近代法律,甚至是现代法律,我们都要以批判继承的原则来进行指导我们在立法,司法等领域的理论学习、实践活动。批判继承。首先就应该继承,没有中国历代法律典籍的整理,我们能够批判什么?其实我认为我们在继承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来继承。既可以通过典籍形式,也可以通过制度沿袭等。至于批判,我觉得我们最好能一定程度上打破现代化法律的思维定势,即用现代化法律思维(内涵)发现并挖掘出我们固有的并且仍可以在当今适用的法律形式,就是用我们乐于接受的法律形式来配合现代法律思想。比如“誓”和如今的国家战争紧急动员令如出一辙,“命”和如今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是近乎一样,“诰”和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及条例约束也异曲同工。
    也不论是美国法律也好,英国法律也好,我们都要批判继承。法律也是有普遍性的,我们要批判的是相对而言的外国法律的个性,更多的是继承他们的共性。还要注意一点,绝对不要盲目的听信他们的鼓吹。就算是具有普世价值的自由、公正、法治等等,我们也要保持理性,要深刻地意识到我们国家的、社会的、民族的现实状况,宁愿让人说我们不民主、不法治,说我们是修正主义,也不要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永久性的拱手让人。即让别国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欺凌人民的意图实现。
    2.2解决方法——以中国法律起源特点继承问题为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及法律体系继承了我国法律的许多,尤其是上文提及的中国法律起源特点。
    第一点,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法律体系中道德主义的倾向仍旧程度较深,比如不久之前的“常回家看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纵然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但是并不能将法律泛道德化,因为这样只会在极大程度上降低法律的权威性。根本上而言,泛道德化是因为人们只是片面的理解了法律的普遍约束性,就像中国人习惯性的把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尤其是其中的实质平等)泛化为结果平等一样。因此,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本质的方法是要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遗余力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观来培育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唯有从根本上摆正诸如道德等与法律的关系,才能有一个长足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法律体系。
    第二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法律体系当中,变相的继承了家族主义—— 把家族主义替换成了伪集体主义的地方主义。这也就是我们时常会听见地方立法机关将立法片面的地方化的原因。不久前爆出的河南郑州市新郑市食盐处罚纠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个案。对于这个我觉得解决方法主要是以正确的国家观、集体观来武装党员们,武装干部们,教育人民群众们。次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行为;引导媒体、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大胆批评。
    第三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法律体系还继承了刑罚主义。比如中国死刑罪名是世界上最多的(纵然2011年废除了11条,今年很有可能即将废除九条,我国仍然有46条死刑罪名),当然这是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及复杂的社会情况有关。但是这绝不是,也不应该是阻挡我们法律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化的拦路虎。就如刑讯逼供不可能通过一个疑罪从无就可以避免的,要真正消除刑讯逼供唯有通过犯罪侦查手段、技术的不断提升为支撑,嫌疑人人身安全周密保护等齐头并进一样。重刑主义,也要通过纵向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横向的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构建起一个立体式网络来无死角抹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以及体系发展、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坚定不移的按着中国的步伐一步一步走下去,若是这能够实现,那么每一步都会更震惊外国,更令他们反思本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建 姚荣涛 王志强著:《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页。
    【2】参见廖宗麟著:《新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6页。
    【3】见前注【1】,《中国法制史》,第5~7页。
    【4】见前注【2】,《新编中国法制史》,第7页。
    【5】《尚书•多士 》。
    【6】《尚书•康诰》。
    【7】《礼制•王制》。
    【8】《尚书•吕刑》 。
    【9】见前注【2】,《新编中国法制史》,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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