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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美针 ]——(2015-7-23) / 已阅10670次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朱美针

    内 容 摘 要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坚持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在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其背后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阻止法人人格遭受滥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谨慎适用,依据其适用条件进行判断。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对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了独到看法。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制度不足;完善建议

    目 录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1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1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2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4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4
    (二)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其他情形 6
    三、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 8
    (一)诉讼制度及其他法律方面的不足 8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的不足 9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9
    (一)健全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建议 9
    (二)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的建议 11
    五、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生存发展的基石刺激了投资者敢于投资,同时促进了公司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虽然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公司分离不彻底,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明显,股东通过各种形式控制公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这样的企业结构下,加上逐利的股东,出现利用该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民事制裁,有利于维护我国公司活动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制度。[ 朱慈藴主编.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3]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却有人利用公司这一特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推动着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研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英国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称为透视理论。[ 王进东、林晓东.公司的博弈与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1]其中美国是最早创设并广泛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起源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桑伯恩法官提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具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果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朱慈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78-79]此后,这一制度不仅在美国发扬光大,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引用或有不同国家开创相类似的制度,不断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譬如,英国在1948《英国破产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在20世纪60年代也出现了相应的判例;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引入该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得以引用;德国在1920年出现类似案例,并开创了直索责任。我国早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之前就出现了法人人格否认类型的案件,后来在修改时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运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离不开众多学者的研究理论,分歧越大,讨论越激烈,出现的新方法、新理论也会越多,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这两种主要学说:
    1.诚实信用原则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公司法,那么这项原则同样应该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诚实信用原则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为该项制度起到兜底性条款的作用。再则,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历程中,信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用良好的企业发展更加持久,也更受投资人的信赖;诚实守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如果股东没有遵守诚实信用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是由自然人制定的,不免会有漏洞,或者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不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具体法条适用时可以协调完善各项制度的发展,包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公平说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制定了法律,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制定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体现了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正义在立法时应当予以考虑且不可或缺。在美国,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实现公司正义的重要指导;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需要考虑:一旦法院不否认公司人格将导致不公平。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在立法层面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公司具备法人人格
    公司具备独立人格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这项制度是在某一特定时间、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公司在其他时间、空间还是具备自己的独立人格的,如果要适用这一制度,那么这一公司必然是具备自己的独立人格的。如果公司不具有自己的人格,或者说没有人格,就不能称之为有限公司,该项制度也就不具有任何意义,只需找“公司股东”直接负连带责任即可。
    2.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遭受滥用
    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的适用条件之一,包括人格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欺诈、自我交易等违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业务相同、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在进行交易,包括财产混同、人事混同和业务混同等情形。[ 黄来纪、陈学军、李志强.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23]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过度控制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实施不当行为,为股东谋求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的决策往往取决于股东的意思,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意志,非常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即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是其代理机构和工具,即公司即是股东,股东即是公司的情形。[ 黄来纪、陈学军、李志强.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25]这种情形下,公司已经丧失其独立人格,就是所说的“空壳公司”,严重威胁着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的人格如果没有遭受到滥用,就不存在否认法人人格的问题,公司背后没有责任人时,自然还是由公司负责任。股东在没有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之前只需在认缴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时,债权人才可能否认法人人格请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基础,是承担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在诉讼中也是需要法官考虑的因素之一,法院往往不会仅将这一因素单独考虑判定法人人格否认,还需结合其他几种因素。在衡量一个公司资本不足时需要结合经营状况、规模及性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常又不易判断。资本显著不足指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及各种责任需求,在外部表现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在实践中导致这一状况出现的情形又划分很多种:第一种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所认缴的出资额至诉讼时仍未实际出资或足额缴纳,或者是在公司设立之时就存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等;第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亏损,且公司长期无盈利状况也是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之一;第三,公司设立后,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导致公司资本与实际需要相比显著不足的;第四,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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