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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

    [ 王礼仁 ]——(2015-7-18) / 已阅22015次

    5、行政诉讼难以处理“被结婚”案件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撤诉等规定难以适用婚姻效力
    7、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实质审查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
    8、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的婚姻效力纠纷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应成为民事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
    (四)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婚姻效力的“合法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程序瑕疵婚姻被强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有人便据此认为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是“一案障目”。且不说其受理和撤销的婚姻是否正确或符合法律,假设所受理和撤销的某一婚姻没有法律障碍,那也仅仅是一种巧合,属于“歪打正着”。因为所谓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婚姻效力纠纷,往往具有偶然性,即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这些特殊条件至少有:
    1、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存在过错,显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2、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则无法受理。
    3、婚姻登记违法行为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如果违法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行政诉讼既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
    4、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婚姻形态需要同时确认的情形。如果在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两种交叉形态,或者登记离婚后一方再婚,行政诉讼则不具有应对这种复杂现象的功能,根本无法承载此类诉讼案件。
    5、不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等情形。否则,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则将直接推定婚姻登记缺乏根据而撤销登记。这将会导致不应当撤销的婚姻被撤销。
    然而,在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中,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形的案件并不多。从整个案件看,有90%以上登记机关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有95%以上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有80%以上的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交叉并存、登记离婚后再婚以及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形实际上都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作为解决某一具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不仅要与其性质相符,而且必须适用于某类纠纷的全部情形,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或指导意义。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合,而且只能勉强适用少数情形,这样的诉讼机制或制度,显然无法承载或完成其应有的诉讼使命,不具有担当某一具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合法资格”,不符合一项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不能成为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选择机制。
    (五)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效力只能造成“一卡二乱三慢”
    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有单纯的行政侵权与婚姻效力两类。而行政诉讼受理的主要是婚姻效力。婚姻效力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而且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或不成立,只有一个判断标准,即民事标准。行政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明显存在程序与实体“两张皮”。而且学者和法官的学科和专业也因此混淆。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判断标准、证据规则、诉讼期限等,均不适用婚姻效力。由于婚姻效力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行政程序根本无法承载,行政法官也无法担当,“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一卡二乱三慢”现象,已成为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常态。[ ]
    (六)民事程序完全可以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程序没有存在的价值
    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弊端如前所述,保留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符,而且由于行政诉讼规则不适用婚姻效力,则需要建立两套行政诉讼机制、两班研究人员和审判法官,即在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建立一般诉讼机制和婚姻诉讼机制两套体制和两班人马。更为重要的,即使两套行政诉讼机制,也不能完全解决婚姻效力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在民事诉讼也存在家事诉讼程序、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不仅导致其内部出现两套体制和两班人马,也会导致与民事诉讼中的家事程序、机构、人员重叠。这种机制不仅立法和司法成本高,而且还会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等诸多弊端。从婚姻效力案件的基本性质以及家事案件的特点看,应当走集中化、专业化道路,将婚姻效力案件统一纳入民事家事程序体制内解决,才是正确的选择。对此,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 》一文[ ]中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注释:
    王礼仁《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3718.shtml
    王春晖 王礼仁《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3期。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3fu.html
    王礼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
    (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作者: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法院家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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