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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5-7-18) / 已阅22016次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
    ——对重庆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记案评析
    王礼仁

    【内容摘要】重庆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婚姻行政登记案,作为一个正面的典型案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婚姻登记14年后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最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规定受理本案,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结婚后共同生活11年,并生育子女,仅因婚姻登记姓名瑕疵撤销婚姻登记,其实体处理也难言具有正确性或典型性;第三,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效力弊端甚多。因而,本案不仅不具有典型意义,反而会造成误导等不良效果。
    【关键词】十大行政诉讼案;婚姻登记;起诉期限;法律适用

    2015年07月13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4年重庆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2014年重庆行政诉讼10大案例情况,其中案例“第10”是“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白皮书》将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在我看来,无论是诉讼路径或程序,还是实体处理,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好的正面的好的典型案件,而是一个适用法律错案或有严重瑕疵的案件。下面拟对这个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重庆高院《白皮书》关于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的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朱小艳”于1999年在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关于“朱小艳”的主要记载为:姓名朱小艳,出生日期1977年1月27日,户籍地贵州仁怀市,出生地贵州仁怀市五马镇大岩头村堰塘组,身份证件号522130770127202。“朱小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主要记载内容为:我单位大岩头村堰沟组与王长风同志申请结婚登记,证明如下:姓名朱大艳,出生年月日一九七七.一.二十一。 2001年,王某与“朱小艳”生育一子。2010年春节,“朱小艳”因故离家出走后未归。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查询《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记载的“朱小艳”户籍信息及《婚姻状况证明》上记载的“朱大艳”身份登记信息,公安机关未查到与之匹配的身份信息。2013年12月24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状况证明》上记载的女方姓名、出生年月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结婚证》上的记载明显不符,且该《婚姻状况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但被告对此疏于审查仍予以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由于不属于原告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其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即丧失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利。但一些特殊情形的发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将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作出例外规定,对法定期限的扣除即是一种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系在“朱小艳”离家未归后经查询获知“朱小艳”身份虚假之时,此前因“朱小艳”隐瞒真实身份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疏于审查导致王某并不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前述不属于王某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王某获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 重庆法院去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5008件 行政机关败诉率五年内最高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5-07/13/c_1115906662.htm ]
    二、本案关于诉讼期限的法律适用与理解是错误的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白皮书》发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诉讼期限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在我看来,本案关于诉讼期限的法律适用与理解是错误的。
    1、王某与“朱小艳”于1999年登记结婚,到2013年12月24日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14年了。
    2、本案已经超了最长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是5年。本案已经超了5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本案的错误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理解和适用错误
    5、本案的审理在2014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前,根据当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即丧失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利。尽管最高院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值得注意的是,它只适用一般起诉期限,即超过了三个月但在五年以内,可以适用解释第43条提起行政诉讼。但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即超过了五年则不能再适用解释第43条规定。否则,设定最长起诉期限则没有意义了。
    三、 电脑上“查无此人”并非现实中亦无此人
    王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无“朱小艳”相匹配的身份信息,并不意着现实中没有与王某结婚的这个真实的人存在。
    这里介绍一个在民事诉讼中审理使用虚假身份“查无此人”的案件,可以参考。枞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成功地审理了“查无此人”的离婚案件。
    2004年陈帅与唐燕登记结婚,当年12月,唐燕生下女儿陈文。2007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争吵后,唐燕离家出走,从此与陈帅断了联系。2010年12月,失去耐心的陈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唐燕离婚。在诉讼中法官发现唐燕身份有问题。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唐燕的身份。当户籍管理员将结婚证上唐燕的身份证号输入公安户籍网,微机显示“查无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户籍地址查找,亦查无“唐燕”此人!但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驳回原告离婚起诉,要求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是通过大量工作,查清当年“唐燕”有时将名字写成“唐燕”,有时又写成“唐妍”,最终查明“唐燕”的真实身份后判决双方离婚。[安庆一夫妻造假结婚后导致离婚难,安庆网http://www.anhui.cc/news/20110509/41854.shtml ]
    应该说,这个案件通过民事程序处理得很好,值得推广。
    如果通过行政诉讼,肯定会以“查无此人”撤销其婚姻登记。此案也说明行政诉讼中的所谓“查无此人”,有许多并非“查无此人”。
    事实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撤销婚姻,对于姓名等身份信息登记错误,但真实身份明确的案件,因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不相吻合,也以“查无此人”诉讼撤销婚姻。
    《白皮书》中的“朱小艳”或“朱大艳”的真实身份是可以查清,只是行政诉讼简单的以无相匹配的身份信息撤销婚姻登记而已。
    四、仅凭身份信息登记瑕疵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1、“朱小艳”并非骗婚;[ ]
    2、“朱小艳”与王某有真实的结婚意愿和共同生活事实。王某与“朱小艳”结婚后共同生活了11年,并生育一子。
    3、王某与“朱小艳”共同生活11年, 王某不可能不了解“朱小艳”真实身份,事实上只是一个婚姻登记姓名瑕疵问题。
    4、如果仅凭身份信息登记瑕疵,即可以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婚姻就太多了。如将“陈必勇”登记为“陈毕勇”。。。。。。等等,都要撤消了。
    5、姓名错误、部分身份信息登记错误,并不影响婚姻效力。对此,我在《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婚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的反思
    婚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一直是一个走不出的误区。实际上,行政诉讼根本无法适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效力弊端甚多。
    (一)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存在法律障碍
    1、行政复议的路径不通
    2、行政诉讼撤销瑕疵婚姻的根据不足
    3、婚姻登记无过错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效力案件,一般只有三种选择或结果:一是因超过诉讼期限而驳回;二是曲解诉讼期限而受理;三是公开违反诉讼期限规定而受理。
    (二)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存在功能性障碍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判断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3、行政判决的功能和形式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
    4、行政诉讼无同时确认诸多婚姻形态效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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