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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喜亮 ]——(2015-8-14) / 已阅6053次

      混改:国企经理人之“进”与“畏”
      张喜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解读和贯彻这个文件,加快对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混合改革,成为了学者讨论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甚至是一些人的期盼。一些地方政府急切地设置了混改完成的时间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多样化改革,开启于上世纪最后十年,20多年的实践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混改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遭到了广泛的诟病,至今仍心有余悸。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如何推“进”混改,作为国企经理人亦有其不得不“畏”之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核心的内容就是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或资本属于全民所有,引进非“国有资本”进行混改,实现资本所有权的多元结构,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此改革,一方面涉及职工的身份问题,——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涉及授权的问题,——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变化的授权主体问题。作为国有企业经理人理论上是没有权利改变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的,这是个大原则问题,不能不令人生畏。事实上,舆论发出了警示“混改不可以抢跑”。针对有的地方政府制定国有企业混改时间表和覆盖面的问题,管理层也发出了声音:混改不能一刀切,需要有序进行。
      回首上个世纪末展开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改革,确实不乏成功的案例。1984年中科院投资2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国有独资的联想公司,在柳传志等创始人的争取下,中科院利用利润分配权,拿出35%的分红权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进而成为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柳传志用员工七年所享有的分红向中科院买下了35%的股权。2009年,中科院又将联想控股29%的股权转让给民企中国泛海集团。2011年,中国泛海将所持联想9.6%的股权转让给柳传志到多位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4年底,中科院旗下的国科控股持股36%,为第一大股东;联持志远、中国泛海、联恒永信分别持股24%、20%、8.9%。联持志远、联恒永信均为员工持股平台。个人股东中,董事长柳传志持股3.4%、总裁朱立南持股2.4%。联想控股从单一IT行业起步,联想控股经过30多年的发展,构建起“投资+实业”的创新商业模式,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多元化投资控股公司之一。2014年,联想控股综合营业额约2895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联想控股综合总资产约2890亿元,联想控股总人数约为60379人。联想公司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其业绩和美誉度世人公认,其辉煌成就不能不说是国企“混改”成功典范。
      联想公司混改的成功案例能否移植到今天“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起点上的国有企业“混改”,也是值得深思的一个课题。最初的联想公司毕竟仅仅是投资20万元人民币设立的,其资产或资本的影响力度对于中科院而言,应当说是微不足道的。经历了36年改革之后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资产或资本的体谅是巨大的,如果说当初的联想不过是中科院所属的一间企业,那么今天的国有企业则与其有着质的不同,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从理论上,其股权的变化甚至不是政府所能授权的,非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则有悖法律之嫌。再者,由引进民资股权,再有民资返转让与给自然人高管股权,这种行为对于国有企业经理人(官方称谓是“负责人”)是难以承受的“利益输送”之风险。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科院国科控股持股36%作为第一大股东,实际上只是联想公司的投资人拥有资本获得收益权,而对联想公司的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等行为的掌控权大打折扣了。好在联想公司虽然经历了风雨坎坷终于成为了优秀企业,如若不然,或有另外的评说。从联想公司最初的业务板块来说,是极其单一的,这与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完全不同,以央企为例,不能说每家集团公司都是影响国计民生的,也绝对可以说任何一家的股权结构的“混改”,都将对国家的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经理人来说,存有敬“畏”之心而谨慎行事也是在情理之中。
      当然,从联想公司的混改与今天的成功之中,我们国有企业经理人也应当学到一些精神和勇气。国有企业混改需要缜密思考,谋定而后动。
      首先,国有企业经理人必须要做好自身的修练。打铁要靠自身硬,国有企业混改是中央作出的决定,如何操作需要国有企业经理人具有过硬的本领。一方面要具有极强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追求卓越的成就感,同时,还必须具有极高的职业能力即开拓进取带领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业务能力。有高度党性原则而非个人私欲,在积极进取大胆创新的征程中即便是出现一些失误也是能够被理解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 作用”。国有企业经理人需要具有企业家的情怀和品质以推进混改。
      其次,国有企业经理人必须准确把握混改的方向。混改并非是国有企业改革目的,而是改革的一种措施,不能为“混改而混改”,更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混就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原则,如果不能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提高竞争力,则不宜进行“混改”。只有那些需要混改又有条件混改的,才可以依法依规实施混改。混改过程中的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完善且行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在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功夫。
      最后,国有企业经理人应当缜密谋划混改方案谋定而后动。国有企业混改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全面谋划妥当操作。目前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体量庞大、业务板块众多,对国计民生和经济秩序有着一定的影响,混改方案必须缜密,统筹规划、系统考虑。可以在影响相对较小的业务板块或低层级的企业进行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按照这个原则,要对国有企业各子分公司或业务板块进行功能定位分析,属于竞争性业务的、非核心主业的等等可以试点混改。国有企业混改,还需要特别注意引进投资人的性质,应当首先考虑的是那些战略投资伙伴;那种短期利益追求者、那再企图借混改国企发横财者、那种试图籍混改侵吞国有资产者、那种别有用心掌控国有资源者和干扰国家经济秩序者等等,都必须被拒之门外。混改企业允许员工持股,但是,必须汲取之前员工持股中的教训,员工持股的目的是“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而非变相集资、控制员工或曲线实现“内部人控制”之目的,全员持股计划应当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允许的员工持股之本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严加防范。是以国有资本的增量部分还是存量部分进行混改,这也是个争论的问题,本着确保国有资本“价值”增值的原则、把握改革的大方向,准确定位业务功能,便可以化解“增量”与“存量”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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