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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应该立法规定公开录像的时限

    [ 于伏海 ]——(2015-5-13) / 已阅6629次

    国家应该立法规定公开录像的时限

    于伏海

    庆安的血案,各位应该都非常清楚了吧。这是发生在火车站候车大厅的事情,类似这种地方,应该是到处都有监控探头,本案就是如此。而且,因为火车站是安全防范重地,所以,类似这种地方的监控探头几乎一刻也不能坏,必须时时刻刻保持良好运行,以便执法机构和车站方面严丝无缝地观察到车站里面的各种情况,防范好颠覆国家政权等各种行为的发生!所以,类似火车站这种复杂的地方,如果说摄像头坏了,那说这话的人员或者机构应该是百分之百撒谎,甚至还有串通坏分子颠覆国家政权的嫌疑,所以,如果有人胆敢这样胡说,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胡说,办案机关还应当委托中立且万分忠诚我党我军我国的权威鉴定机构对摄像头是不是真的曾经坏过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回到庆安血案上来。对这个案子来说,有关方面恐怕是不能撒谎说监控设备坏了,因为央煤已经告诉全国公众监控设备录下了整个案件过程,意思是,监控设备没坏!既然监控设备没坏,而且还录下了整个案件的过程,那为什么掌握监控录像的一方还迟迟不肯公开录像的内容呢,如果这录像里全是和谐盛世的场景,我想不但早就公开了,而且应该会成为全球各地孔子学院的优良教材,以此彰显人权比美国好五倍!如果早就能公开,却迟迟不予公开,那只能推断出录像里全是不堪入目的场景,甚至是惨无人道的场景。
    不过,推断只是推断,明明合理合情,却又不能作为说理的依据。但是,如果这个国家不能说理,又往往会被西方敌对势力讥讽为流氓无赖,即使这个国家搔首弄姿整出多大的花,也很难改变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不良形象。为了不至于落入如此境地,让人们有理可讲,我想还是作出一些明确规定为好,并使其成为法律:
    监控录像应该在事发五日之内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像社会公开,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应该向当事人、律师和所有办案人员公开;对录像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国境内的有资质的科学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境外并得到中国司法机构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录像内容,那就推断录像内容对公权力一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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