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礼辉 ]——(2015-5-4) / 已阅13697次
此案中,被告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其没有实际向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却从XX财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1万余元,其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获利导致XX财险公司的经济损失,重庆某塑料公司的获利与XX财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的特征,XX财险公司有权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拒不返还获得保险赔偿金时,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另案起诉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当然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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