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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三)

    [ 孙斌 ]——(2018-9-20) / 已阅17260次


    借鉴案例
    追诉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

    A员工2010年4月到B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一直未休年休假。在2014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补偿时提出了这一要求,公司称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公司未对年休假作出规定也不可能同意跨年度享受年休假,其主张的年休假只能是本年度1-5月未休年休假工资。
    由于双方对此达不成一致A申请仲裁进行主张,仲裁机构裁决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A不服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公司律师称即使按二年时效计算,主张范围为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A认为未休年休假二年时效计算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确定年休假的跨年度方式进行计算,即二年时效范围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
    兰泉提问:
    该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一条规定,在具体计算上存在什么问题?

    兰泉提示:
    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时效认定上与本规定有什么不同,带薪年休假跨年度享受涉及的时间范围。

    兰泉回复:
    该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一条规定,在具体计算上存在什么问题?
    事实上对二年时效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无关。根据本征求意见稿第85条规定由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时效如何计算是关键。

    从实践来看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追诉两年,关键看具体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事实上也只有一天,即当年12月31日申请仲裁主张上一年度至本年度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其他时间段基于年休假计算上的特殊性(只计算整数)均不构成主张两年的条件。

    兰泉建议本条规定应作以下修改:
    第148条 【带薪年休假的时效】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是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因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的时效最长为两年。

    事实上这一规定与现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时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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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楼
    邮箱:sunlvshi@2008.sina.cn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3971190091
    兰泉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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