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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知识产权案件也应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

    [ 徐会展 ]——(2015-4-24) / 已阅8391次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八、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九、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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