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

    [ 董振宇 ]——(2015-4-17) / 已阅13825次

    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
    ——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是“空头”权利
    董振宇
    案件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1日22时50分,王刚(张振武的雇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京AF1572)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万窑路东岭桥迤东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中轮脱落,车轮与王松伟驾驶的停放在路北侧的小轿车(车号:冀RUK810)右后部接触,后将路北侧的行人王洪超撞到,造成原告王洪超受伤。小轿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处理。确定王刚为全部责任,王松伟、王洪超为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先后被送到北京燕化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廊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肺挫裂伤,左侧气胸,左侧肱骨干骨折-------。
    2013年7月29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振武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及法院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1月24日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建议被鉴定人王洪超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50%。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房民初字第00505号判决,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六十二万元;张振武除已支付的四万两千元外,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合计贰万陆仟领六十五元一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履行完毕。
    意见分歧:
    委托书授权包括执行和代收案款。当收到尚律师转来的案件款及寄来的判决书复印件时,王洪超发现判决中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洪超有三个被扶养人:长女2004年2月3日出生;次女2006年3月3日出生;三女2012年2月23日出生。王洪超认为是尚律师代理起诉诉讼请求遗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王洪超的亲属打电话问尚律师判决里怎么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尚律师回答: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了。
    问题: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183370元正好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计算出的数额(北京市2013年农村居民年平均纯收入18337元。即18337×20×50%=183370)。这里边到底有没有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关于“计入” 的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
    第二种理解是: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很显然 ,尚律师所说“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了”是第二种理解。
    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一)对第二种理解的荒谬性简要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假设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残疾的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义是什么?没有任何意义!至少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计算和不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不会有任何变化。或许在家庭析产或继承法律关系中有意义。但原告并没有提出析产或继承要求,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析出来有什么用?我想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因为法官们整天工作劳累的头晕脑胀,出道数学习题练习练习,换换脑子,让他们放松一下。
    2、假设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残疾的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假设受害人是独生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一级,对事故无责任,父母均60周岁。
    2014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013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337元/年
    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3553元/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残疾残疾赔偿金和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应计算二十年。那么,我们算一下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被害人自己平均每年还剩多少钱?
    18337元-13553元=4784元
    被害人所剩的钱远远达不到当年13553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何况居民消费性支出还会随时间的推移年年增长?一年总共4784元,平均每月398.67元,平均每天13.1元。请问:被害人到底靠什么生活?被害人的生存权利怎么保障?
    很显然第二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为什么出现这种荒谬的情况?形式逻辑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工具。违反形式逻辑规律就会造成思维混乱。
    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要求: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性,亦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发出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外延不一致了。这是造成误解的原因。
    (二)2010-12-21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作了明确说明:(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myfkzl/wpgz/201012/t20101221_12391.htm )
    “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答复我们明确两点:
    第一;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
    我们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做法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知道!即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哪一项支持哪一项,没有的不支持。
    第二: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从已知推出未知是人类认识的过程。
    已知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未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且需要在判决中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数额。
    一个数等于2和1的和,这个数是什么? 这是小学一年级数学课本里的文字题。真的没有办法讲得更清楚。
    第二种理解违背人类的认识规律,推导出的结果是错误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此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制裁侵权行为。这是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在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时,均应该贯穿体现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具体到司法实践要求在法律规定不清楚时,应该更多地考虑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没有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以“通知”形式变通的解决面临的必须处理的问题,既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权威性,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宗旨和精神,是非常慎重和智慧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被抚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范围决定于抚养人(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被扶养人的损失范围是多方面的包括物质、思想教育、监督保护、生活上照料、帮助行为、良好环境的创设、精神需要等等。抚养人(受害人)受伤害会不同程度的影响被抚养人上述权益的获得。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甚至可能带来一个家的毁灭。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