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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建刚 ]——(2015-3-6) / 已阅8454次

    非法买卖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述条文可见,非法买卖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的量刑标准相差巨大,非法买卖枪支的量刑要重得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买卖枪支散件的案例显示,其尚未贩卖的枪支整件也被一并计算为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以非法买卖枪支罪统一量刑。但是,通过研究发现,被告人往往先是枪支爱好者,收集枪支,后来发现枪支散件生意利润可观,然后走上了贩卖枪支散件的道路,其从未贩卖过枪支整件,也从未有过贩卖枪支整件的犯意。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若无其他证据证明,不宜将查获的枪支整件与其贩卖或准备贩卖的枪支散件合并计算为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并合并成为量刑依据。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这种“买卖”具体包括:(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2)出售行为;(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否则,则不能轻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故而,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收集枪支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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