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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喜亮 ]——(2015-2-9) / 已阅16667次

      正确认识国企混合所有改革的内涵和目的
      张喜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文件公布以来,加快对国有企业新新形势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声,大有当年股份制改革时期的“一股就灵”之势,舆论盛行着“一混就灵”的观点。同时,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多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作重点,甚至还做出了时间表、全覆盖的要求,同时,一些企业积极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上世纪末开启的国企混合所有制与员工持股改革,有成功的经验,更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惨痛教训,新的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只有把握混合所有制与员工持股的内涵和目的,才能确保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
      一、国企混合所有改革的进程
      混合所有经济的改革,从概念的提出到积极地推行,也是有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反映出了对“公有制”、“公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混合所有”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概念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的理论认识的过程。
      早在1993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混合所有”经济的思想初露端倪:“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候对吸收非国有资金改革国有企业还是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直接使用“混合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的概念,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提出了“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早见于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此时,已经开始混淆了所有制与经济形式的关系,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思想,确立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思路。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这显然是采纳了“靓女先嫁”的逻辑,要求把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股就灵”自此流行。
      二、混合所有经济的内涵分析
      习近平同志不断地提醒我们: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的高度,把握经济的规律。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有失精准。“所有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对经济制度根本性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决定了我们国家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大而化之,是指“多元化股权”之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就是指资本所有者即投资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表述则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开启的新形势下国资国企改革所称“混合所有制经济”,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简单地说,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而是不同资本所有者共同组合的经济实体,简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无论“混合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对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无知,因为他们从根本上而言,就不是个“所有制”的问题,而是股权的多元化,是企业的资本组合形式,并非经济制度的基础之“公有制”。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没有弄清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精神的内涵和目的的情况下,打着贯彻中央精神的名义想当然地大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措施,甚至强令要求“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全覆盖”。包括个别中央企业的一些国有企业热衷于“抢跑”大力鼓噪混合所有制改革,甚至把盈利能力最强的板块、国内外市场中竞争优势的板块、上游资源性的板块、国民经济基础的板块等等,纷纷进行“混改”。这些做法或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我国《宪法》精神,更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这个基本判断的藐视,令人匪夷所思。词汇和语言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我们可以姑且用之,但是,必须从理论和原则的高度严格把握其内涵,否则必将迷失新形势下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
      三、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
      由于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不伦不类的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期盼不同,对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产生了截然不同观点的激烈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在他的微博上声称“改革的理想状态是国企私有化”。也有一些市场崇拜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提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过渡,最终走向“民营”或“私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断言“如果混合所有制变成长期稳定制度,它一定是严重的腐败”。有也一些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坚定地反对国企改革私有化的价值取向。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徐希燕强调“国有企业私有化完全不可行”、“经营好的国企完全没有必要改革”。司马南、司马平邦、尹国明、王小石等人更以“洋水务”威立雅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的表现为据,在权微博上抨击称“有人借机搞国退私进,是倒行逆施之举”。
      无论是舆论还是学者甚至也包括一些职能部门的官员,由于缺乏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思考逻辑,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出了大量的误解,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著名的企业界人士任志强在年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断然指出“混合所有制就是一个伪命题”:“混合的结果,要不然是国有的侵吞民有资产,要不然是民有的侵吞国有资产,一定是这两种结果,不会有第三种结果。”中国社科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朱继东在《环球时报》撰文《为国企改革划定红线》,借用《共产党宣言》所强调的“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强调国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支柱,国企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最重要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新城发表在《红旗文稿》上的署名文章《怎样理解混合所有制》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问题非同小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划清界限,千万不要被新自由主义忽悠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有人用新自由主义来解读十五大精神,把股份制当作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股份制的形式大量出售国有资产,半卖半送、明卖实送,把国有企业的改制当作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人借改制一夜暴富。这种景象,人们记忆犹新。不能不承认,这是新自由主义酿成的恶果;在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如果停滞不前,甚至萎缩,国民经济的主体就会在事实上转移到非公有制经济身上,这是可以预计到的。如果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能保持吗?
      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学术界、媒体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士往往一种毋庸置疑的口吻认为,之所以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民营资本、海外资本和私有资本等其他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因为国有资本活力不够、效率低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这无疑是对国有资本的彻底否定。“民资比国资更具有活力”,这是缺乏经济学基本常识判断。民有的资本与国有的资本都是资本,难道资本本身是有差异的吗?资本就是资本,资本的本质是相同的。民有资本并不天生比国有资本更具有活力,如果说有差异的话,并非是资本的本质之差异,而是指资本的所有者“民”与“国”的差异。
      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改制为资本混合所有的国有企业,如果其企业管理体制不变、企业经营模式僵化、企业产品结构不调整、企业创新能力不提升、劳动生产率不提高等等,其活力、效率和竞争力必将依然如故。调查发现,一些所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过是高管权利增大了,高管的收入增加了,而企业的效益却下降了,职工的工资相对降低了,劳资矛盾突出了,突发事件增多了、社会负担加重了。混合后高管持股,造就了一批拥有千万、上亿资产的大富翁,人为产生的劳资矛盾酿成了社会问题转嫁给政府了。实践证明,并非一混就灵。一些地方和企业,为了完成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目标,甚至允许实施“以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资本与国有资本混合,造成国有资产实实在在的流失。难道国有企业改革只有混改这一条路吗?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程度、覆盖面、时间表等难道是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标准吗?新形势下的国资国企改革,如果仅仅关注资本的组合形式,不但不会实现改革的目的,而且可能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改革的关键是改“人”,功夫应当下在体制机制的改革上。改革那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体制、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切不可以彻底改掉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的根本为荣、为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开启新形式下国企改革之初就坚定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新形势下的国资国企改革,必须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认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把握住改革的大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清楚地指明了“允许”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我们要特别注意《决定》中的用词,一个是“允许”,一个是“发展成为”,“允许”就不是“鼓励”、更不是“推行”、“推进”,甚至都不是“要求”;“发展成为”而不是“拼凑”,也不是“拉郎配”,更不是“虚假”或“虚拟”掺和,而是形成有机的整体,只有双方都有需求才可能“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体。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使一些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企业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大胆创新,必须因企制宜、循序渐进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全覆盖和时间表。对那些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要求的国有企业,通过资本混合的办法,实现国有资本逐步退出;混改不仅有民资对国企的进入,还要有国资对民企的进入,通过资本混合的办法把一些非国有资本引导到国有资本布局的大项目中来,使其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一些国有资本不足以支撑且又不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项目,可以引进民有资本、海外资本等搞混合,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为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等负担问题,可以对一些附属、配套、三产、辅助等历史形成的包袱企业,实施全员持股、引进民资、外资等进行混合改革;承认所有员工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权利,支持员工自行决定以个人的名义或集体的名义投资改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可以积极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改革国企资本结构,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哪些是用增量吸引民资、外资,哪些是国有资本存量退出引进民资、外资,哪些是合资共建项目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纳入顶层设计体系,万万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各行其是一窝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公开透明。推进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进行国有资产审计、评估,要按程序进行,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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