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认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实现国资国企改革的目的

    [ 张喜亮 ]——(2015-2-7) / 已阅11132次

      认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实现国资国企改革的目的
      张喜亮 张释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热点话题,学术界、媒体甚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官员都从各自的角度疾呼:加快对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犹如当年股份制改革时期的“一股就灵”之势,舆论盛行着“一混就灵”的观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有失精准的概念,只有弄清混合所有制的来龙去脉,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才能确保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上世纪末开启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成功的经验,更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惨痛教训,新的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先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朝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既定目标稳步推进。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形成
      早在1993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混合所有”经济的思想初露端倪:“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候对吸收非国有资金改革国有企业还是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直接使用“混合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的概念,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提出了“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概念。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早见于,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是有一个萌生、发展、形成的过程。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看,“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有失精准。“所有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对经济制度根本性质的界定。我们国家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确定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所谓“混合所有制”,是一个不伦不类、模糊不清的不规范概念,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大而化之,实际上只是指“多元化股权”之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就是指资本所有者即投资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表述则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所称“混合所有制经济”则又不简单是指“股权多样化”的经济单位、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而是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简单地说,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而是不同资本即股权所有人组合的经济实体,简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可见,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具有“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
      无论“混合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对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无知,然而,词汇和语言往往是约定俗成,我们可以姑且用用之,但是,必须从理论和原则的高度严格把握其内涵,否则必须迷失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学术界、媒体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士和领导同志,往往一种毋庸置疑的口吻认为,之所以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民营资本、海外资本和私有资本等其他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因为国有资本活力不够、效率低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这无疑是对国有资本的彻底否定。
      “民资比国资更具有活力”,这是缺乏经济学基本常识判断。民有的资本与国有的资本都是资本,难道资本本身是有差异的吗?资本就是资本,资本的本质是相同的。民有资本并不天生比国有资本更具有活力,如果说有差异的话,并非是资本的本质之差异,而是指资本的所有者“民”与“国”的差异。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改制为资本混合所有的国有企业,如果其管理体制不变、企业业务板块不变,其活力、效率和竞争力必须将依然如故。调查发现,一些所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过是高管权利增大了,高管的收入增加了,而是企业的效益却下降了,职工的工资相对降低了,劳资矛盾突出了,突发事件增多了。混合后高管持股,造就了一批拥有千万、上亿资产的大富翁,人为产生的劳资矛盾酿成了社会问题,转嫁给政府了。实践证明,并非一混就灵。笔者认为,新的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如果仅仅关注资本的组合形式,不但不会实现改革的目的,而且可能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改革的关键是改“人”,功夫应当下在体制机制的改革上。
      在今年两会上参加安徽代表团的讨论时,习近平总书记坚定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新的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必须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认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把握住改革的大方向。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对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笔者认为:第一,对那些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要求的国有企业,通过资本混合的办法,实现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第二,通过资本混合的办法,把一些非国有资本引导到国有资本布局的大项目中来,阻止其在社会上进行各种炒作、扰乱经济秩序,使其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第三,一些国有资本不足以支撑且又不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项目,可以引进民有资本、海外资本等搞混合,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第四,为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等负担问题,可以对底层企业如附属、配套、三产、辅助等历史形成的包袱企业,实施全员持股、引进民资、外资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彻底退出;第五,承认所有员工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权利,支持员工自行决定以个人的名义或集体的名义投资改制,不能仅仅给予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还应给予科技人员、核心员工股权激励。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可以积极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改革国企资本结构,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哪些是用增量吸引民资、外资,哪些是国资存量退出引进民资、外资,哪些是合资共建项目,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纳入顶层设计体系,万万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各行其是一窝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公开透明。推进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进行国有资产审计、评估,要按程序进行,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