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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

    [ 胡学亮 ]——(2015-1-29) / 已阅11704次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建立起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将人员配备与流程管理的流动性结合起来,这项制度的落实可能成为加重法官压力、导致部分法官理性地选择退出审判实务序列的不良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①撤并目前的专业审判庭
    不再设庭长、副庭长职位,改设若干法官办公室,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较少采取合议制,法官助理主要办理文书送达、人员接访、调查取证等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则全程负责案件卷宗的资料整理、笔录记录、装卷归档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成绩均由该法官评定。明确各类行政后勤人员的具体职责,调配权限。明确案件流程的具体环节具体的对应人员及其职责、相应惩罚措施等。让所有人员形成合力,而不是仅仅审判人员的“个人战斗”。
    ②建立法官职务的申报和流动机制
    在全院所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间选配法官,从事不同专业审判需要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背景、审判经验和尊重申报人员的申请意愿,不办理案件的人员仅仅保留法官资格,不再担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贴。同时,针对目前法院担负的调解任务,可以考虑从社会上招录一批不占法官编制的各界贤达人士,让真正关心法院工作、热心解决民间纠纷的人们走进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虑让那些自认为受尽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断上访的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从对个案的操作细节方面亲历亲为,共同打造化解社会纠纷的“智囊团”。
    ③建立法官与当事人的互相选择匹配机制
    法官的专业背景、资历、相貌、清廉评价、业务特长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网或者公示牌上公示,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法官,并且,考虑到人们在相互交往的第一面的感觉亲洽性,([()亲洽,亲密和洽。此处,笔者指人和人第一次见面时的彼此心理接纳程度。])给予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的一次无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当然,要以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时间不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为前提)。同理,也给予法官主动回避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事人明显表现出对承办法官不信任状态的时候。通过各种努力,尽量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裁决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环节。
    (三)纬度之三:以执行力、终结力守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绩效基础
    公正的判决对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具有工具性意义。一般说来,人们对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着人们可以通过诉讼达到恢复权利、终结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必须从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力、终结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绩效赢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终肯定。
    1.执行力
    执行力,即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能力或者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可预知国家压力。必须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暴力对抗执行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不主动履行判决就是对国家的犯罪的观念,从加大对抗执行的成本方面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
    ①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书具有像法律一样的全民遵守义务性质?还是说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还是说这就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各方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究竟如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
    ②必须强调执行力的来源问题
    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不仅相信它是公正的,而且相信它来源于公权力,是公权力的权力支流。所以,国家有义务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这已经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了。如果个案执行率过低,只能说明国家权力的弱化,或者说国家权力在处理当事人争端方面的无能。不能得到保护的当事人将失去对国家的信赖,必然转而通过私力救济途径或者其它非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此,还何谈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
    ③必须继续进行执行机制的创新
    比如,采取金钱方式与非金钱方式互相转化执行方式,倡导多形式、可循环执行理念;创建民商主体个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民事权益登记一部门制,扩大财产、无形资产信息录入量,引入执行力评估机制;规定各个单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有意阻挠执行的法律责任;增设被执行人定期汇报相关情况的义务及违反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可执行裁判免予强制执行制度;专设执行后备金制度,尤其针对影响民生的裁判不能执行时,可以考虑由国家按比例给予补偿并取得对被执行人终身的追偿权的制度;等等。
    ⒉终结力
    终结力,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得各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终结的能力,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纠纷的强制性终结能力。人民法院对纠纷的终结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衡量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①两审终审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贯彻
    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两级审判,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应当终结诉讼审理程序,随意的启动多次审理程序本身就是没有很好遵守法律的表现。当前很多案件不能案结事了,并不是因为两审终审后的裁判出了问题,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以不同的方式多次上访、缠诉,谁坚持上访,谁就可能赢得新一次的判决,判决的次数与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成反方向发展,因此,案件的终结时日遥遥无期。
    ②尽快去除法官的行政化色彩
    一定程度上,法官等级行政化的问题,或者说法院运作体系、过程行政化的问题加剧了案件不能及时终结的问题。当低等级的法官裁判完毕案件,不认可裁判的当事人的心理期待必然是要到更高层级的法官面前陈述“冤情”,而不管低等级法官的裁判公正性如何。这样必然沿着行政等级由低到高的方向推进,甚至越过司法机关,走向更高层级的行政长官。多年来,“上访北京”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必须改革我们目前的法官等级制度和法院运行机制,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让年龄接近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基本处于相同的行政层级(这当然要以中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有限、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逐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不得逆流为下级法院高级别法官等为前提),或者打破行政层级与法官等级相挂钩的做法,或者干脆取消法官等级制度。
    ③改革现有裁判文书格式
    可以前言部分、正文部分、附件部分表现。前言部分:当事人的民事诉状、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证据质证意见等等凡是可以以影像反映的均负载其上,然后是表格,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宣判、送达等日期均得以反映;正文部分:主要拟写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意见,综合认证后的事实确认,明确其法律事实的属性,再写上判决主文;附件部分:包括判决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列项表述)、引用的法律条文、生效公告等。
    ④加大法院对无理上访、缠诉行为的制裁力度
    如果涉及到法院的案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后,当事人上访的,有关部门不予接待、答复、批转,更不应由有关领导签字!动辄到法院闹访的,要及时采取训诫、留置、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责令其具结悔过,张贴于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法院等场所!赋予法院司法警察系统就当事人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权。同时,及时将当事人的有关不良诉讼行为录入国家司法信息资源库,该信息将可能影响今后欲与该当事人进行合作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判断和选择。


    三 结 论

    囿于中国特色政治话语体系,本文没有从司法独立、法官的精英化方面就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其它层面的探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进,以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必然让位于以法理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权威的保持也必然建构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之上。从根本上来讲,通过非程序性的矛盾化解方式裁决诉讼或者减少诉讼的观念和做法,必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必须从强化司法理念、遵从司法程序和规则、注重司法绩效等多方面予以整体推进。人们期待着,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人民法院,能够以有力有为的姿态及时应对不断觉醒着权利意识的社会公众的新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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