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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巍 ]——(2015-1-17) / 已阅5191次

    欧盟为何想要拆分谷歌?

    翟巍

    2014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对于“拆分谷歌欧洲业务”决议进行表决,投票结果为384票赞成,174票反对,56票弃权。依据该决议,谷歌在欧洲的搜索引擎业务部门应与其他商业服务部门相分离。预计2015年初,欧盟委员会将依此决议指引对于谷歌垄断案做出终局裁决。

    一、谷歌早已成为欧盟反垄断“靶标”

    欧洲议会做出拆分谷歌决议,是欧盟多年来对于谷歌进行系列反垄断调查与规制的里程碑式事件。谷歌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经营着在欧盟乃至世界被最为广泛使用的搜索引擎业务,早已成为欧盟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主要目标。
    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谷歌在欧盟占据将近90%的市场份额,而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之一必应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5%以下。依据欧洲法院“50%以上市场份额基本确定支配地位”的裁判标准,可推定谷歌在欧盟搜索引擎搜索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从2010年起,多家欧洲企业就向欧盟指控谷歌滥用搜索市场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例如,德国报纸出版商协会(B.D.Z.V.)与德国期刊出版商协会(VDZ)指责谷歌操纵搜索排名,优先显示谷歌自身服务;而英国价格比较网站Foundem、德国价格比较网站Ciao和法国法律搜索引擎E-justice.fr认为谷歌在其搜索结果中故意压低它们的排名。从 2010年下半年起,欧盟展开对于谷歌公司涉嫌垄断的调查,所涉及领域包括定位和导航工具领域、新闻与出版领域、具有竞争性的搜索引擎与广告平台领域、移动平台领域、关于图书搜索的知识产权领域。
    依据欧盟调查结果,谷歌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这是欧洲议会本次要求拆分谷歌的重要事实依据。具体而言,谷歌主要利用其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的支配地位操纵搜索结果,拒绝在搜索结果中显示谷歌竞争对手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者在搜索结果中人为降低谷歌竞争对手产品与服务信息的排列位次,提升谷歌自身或其合作伙伴产品与服务的搜索结果排名。

    二、欧洲议会决议效力有限

    欧洲议会只是个准立法机构,还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欧盟全面立法权限。因此,它关于拆分谷歌的决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但该决议对欧盟委员会与欧盟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具有指导性意义。该决议导致两项重要结果。
    第一,它打破了欧盟将弱化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幻想。
    欧盟委员会对于谷歌反垄断案具有最后裁决的权力。由于以强硬反垄断执法著称的欧盟前反垄断专员杰奎因•阿尔穆尼亚(Joaquin Almunia)于今年11月卸任,在欧盟理论与实务界引发了欧盟新任反垄断专员玛格丽特•薇丝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是否会改弦易辙,善待谷歌,弱化欧盟反垄断执法力度”的猜测。从欧洲议会决议可知,欧盟将弱化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幻想已经破灭。欧盟不仅将一如既往地强化对包括谷歌在内的科技企业巨头的反垄断规制,而且正准备采用前所未有的严厉处罚措施来保证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毫无疑问的是,欧洲议会此决议将促使欧盟委员会对于谷歌垄断行为做出终局性的从严裁决。
    第二,它加剧了欧美在反垄断法域的政治争议。
    近年来,在谷歌、微软、高通等美国科技巨头企业遭受欧、中、日、印反垄断调查与处罚时,美国官方机构常常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为本国企业疑似垄断行为进行申辩。欧洲议会刚通过拆分谷歌决议,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美国驻欧盟使团、相关政府人士与部分美国媒体就对此决议予以严厉批评,认为该决议是欧盟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而做出的政治化决议。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欧洲议会该决议以及欧盟对谷歌后续反垄断规制势必对于欧美的政治合作乃至大西洋两岸的经济交流产生负面影响,欧美因为斯诺登曝光窃听事件而受损的政治互信关系将再受重创。

    三、欧盟互联网反垄断新纪元来临

    近年来,欧盟与德、法等成员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日益认识到,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已难以有效规制互联网领域巨头企业的垄断行为;只有确立新的反垄断执法原则与方式,才能更好地限制与消除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
    在此背景下,欧洲议会做出关于拆分谷歌的决议,预示着欧盟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新纪元的来临。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明晰欧洲议会反垄断角色定位。
    虽然依据欧盟机构权力分工,欧洲议会具有做出反垄断决议的权力,但欧洲议会针对某一特定垄断企业做出拆分决议的行为殊为罕见。欧洲议会关于拆分谷歌的决议在事实上使其从反垄断领域“权力的沉睡者”嬗变为权力的积极施行者。以此为契机,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在欧盟反垄断领域三驾马车的角色分工呼之欲出,三者将各自分担决议指引、决策制定与司法裁判的权力。
    第二,在欧盟官方层面确立搜索中立原则。
    搜索中立原则是竞争中立与网络中立原则的引申与深化,它要求网络搜索平台经营者不得区别对待搜索用户,也不得随意整合搜索服务与其它具有纵向关联的服务。谷歌的竞争对手首先提出搜索中立原则,而欧洲议会关于拆分谷歌的决议在欧盟官方层面明确确立搜索中立原则。
    依据该原则,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服务本身应是中立的,搜索结果显示与排名必须是客观与自然的。欧盟对于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责焦点是:谷歌在显示搜索结果时,通过人为操纵搜索算法相关参数的方式,有意识地凸显自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排挤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因而违反了搜索中立原则。谷歌此类行为涉及谷歌地图服务、价格比较服务与酒店搜索等领域。
    第三,在互联网领域倾向采取结构性规制措施。
    从反垄断执法效率角度考虑,欧盟传统上侧重于采取行为性措施规制垄断行为,即通过对于垄断企业附加特定义务的方式,迫使其纠正垄断行为,抑制垄断行为产生的限制竞争影响;只有在行为性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形下,才考虑采取拆分企业等结构性措施。而本次欧洲议会一反常态,提出拆分谷歌的结构性反垄断规制措施,具有指标性意义。它预示着,欧盟为了有效规制谷歌、苹果、Facebook等互联网领域企业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将日益倾向于直接采取严苛的结构性反垄断规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分拆公司”与“通过改变相关市场结构迫使行业巨头改变市场策略”等。

    (作者简介:翟巍,山东莱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兰、中国三国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反垄断法,电子邮箱:azhaiwe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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