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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伏海 ]——(2015-1-1) / 已阅7389次

    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的法律问题

    于伏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晚,上海外滩大规模倒计时活动取消。然而,这里依然灯光璀璨,人潮汹涌。尽管有警察担任警戒,但在跨年夜的欢庆过程中,不幸的踩踏事故还是发生了。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日凌晨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2人受伤。
    这绝对是一场悲剧。悲剧的背后折射着国人自我管理能力的问题,一旦没有警察等强制力维持秩序,一切就会乱套,这就如同中国道路交通的各种乱象一样,十字路口,除了安装信号灯,还有协警在指挥,每个路口一两个协警,拿着一面小旗指挥着,红灯亮时,协警必须紧紧盯着行人和车辆;而在非十字路口的道路上,因为没有警察或者协警,甚至也没有红绿灯,几乎没有机动车在看见人行横道的标志时减速慢行,等到了人行横道近前,却又跟过马路的行人争抢,甚至冲着行人鸣笛。绝大多数中国人跟小孩子一样,必须得有大人(政府官员、警察、协警、武警)看着,一旦没有“权威力量”看着,准保出乱子。
    言归正转,那么,就上海发生的踩踏事故,那些人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如果本次活动有组织者、指挥者或者管理者的话,那这些机构或者人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新闻报道说,事故发生前,上海外滩有关方面取消了新年倒计时活动,这说明,上海外滩有关方面本来准备组织新年倒计时活动,后来取消了,这个取消的通知是在哪里发布的,新闻里没有说。因此,我们需要搞清楚上海外滩有关方面是不是真的取消了这场活动。如果取消了,而且通过影响力的媒体发布了取消的通知,或者在准备举办活动的地方通过大屏幕、广播等平台现场发布取消的通知,那就可以认为已经通知到广大公众,在此情况下,这场活动就没有组织者,或者说本来就不会有什么活动了。
    如果活动虽然取消了,但是通知没有达到一定的效果,前来“活动”地点的人越聚越多,现场的气氛也会让人误以为活动没有取消,最后,因为缺乏组织管理发生事故,原来的组织者还得承担责任。
    在有组织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活动现场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人打成重伤,此时,打人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要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上海的此次踩踏事故,如果是因为群众的自发活动会发生的,那可以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恶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踩踏事故,都是因为人群聚集,一部分踩死或者踩伤了另一部分人,那死者的家属和受伤的人可以向踩他们的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那个人或者那些人踩死踩伤另一些人的,那所有在场的没有被踩的人要承担被踩死踩伤的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伤者或者死者家属可以向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所有未受伤的人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中,如果是有组织的活动行为,而组织此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举办活动前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踩踏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受伤,但是却自认为根据自己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疏导能力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因为疏忽大意、经验欠缺根本就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但是最后还是发生事故了,那此时,这些人员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愿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愿国人在新的一年,能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在任何场合,都会有强烈的自律精神,并且能够发挥这种精神。自律,是避免因为踩踏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方法。也希望中国政府和执政当局能够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集会自由的权利,锻炼公民集会时的自律能力,让中国居民早日成长为具有现代化自我管理能力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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