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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缩小贿赂犯罪打击范围,扩大贿赂犯罪打击效果的设想

    [ 曹红星 ]——(2014-11-4) / 已阅7215次

    关于缩小贿赂犯罪打击范围,扩大贿赂犯罪打击效果的设想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当前我国刑法对行贿、受贿犯罪及惩罚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根据规定行贿与受贿具有对应性,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时一并要打击行贿犯罪,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作为牵连犯罪案件往往并案侦查。虽然侦查手段日益更新,但是贿赂犯罪日益猖獗,反侦察手段也日益高明,行贿人往往拒绝配合调查、侦查,以免自己被追究行贿罪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行贿人在行贿成功后与受贿人成了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败俱败,现有的法律制度导致行贿人不敢举报受贿人,不敢证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行贿人与受贿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瓦解,修改刑法,规定对于受贿人受贿既遂、成功的,只追究受贿人的法律责任,不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只有在行贿对象拒绝贿赂、没有收受贿赂时,才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如此以来,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的贿赂后,行贿人不再担心被作为行贿人追究法律责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同盟将被瓦解,而且作为行贿人的目的往往具有利益性,在其目的已经实现之后,法律规定不再追求其行贿的刑事责任,就使其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举报、控告,在检察机关侦查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时敢于作证。这就使受贿人在收受贿赂后会时刻担心行贿人的举报、控告,使受贿人夜不能寐、不敢继续受贿。而在行贿对象拒绝贿赂时严格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又将造成行贿人因担心行贿对象拒绝贿赂反而使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就使行贿人不敢行贿。如此一来,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虽然缩小了,但是打击效果必然扩大。笔者的这种设想不知是否可行。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政协委员、三门峡十佳律师、中国第四届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如有观点不同,欢迎赐教:联系电话13939820972,QQ2822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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