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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型专政:与《红旗文稿》 作者刘润为商榷

    [ 李伟迪 ]——(2014-10-27) / 已阅7834次

    摘要:建国以来,我们先后用五种方式对敌对分子专政,今天必须把专政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法治型专政,谁来专政,专谁的政,专政程序,专政结论,专政执行,都由法律判断。专政的首要价值,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治型专政实现的关键,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专政;法治;和谐;法治型专政


    从《论人民民主专政》看,专政指统治阶级在消灭敌对阶级后,剥夺敌对分子的选举、言论、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强制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甚至是拥护新中国的人。从更宏观的语境看,专政指用国家机器维护政治秩序。

    建国以来,我们先后用五种方式对敌对分子专政。用军事方式肃清国民党政权残余,以政策方式镇压反革命,以组织结论反修,开庭审判林江两个集团,依法审理薄熙来案件。审判林江集团属于法制范畴,审理薄熙来案属于法治范畴,二者有什么区别?是否起诉、起诉什么、如何起诉、如何判决,如果由政治权力主导,则是法制,如果由法庭依法审理,则是法治。

    法治是什么?一切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皆由法律判断,或者说不能与法律冲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专政型法治,就是把专政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谁来专政,专谁的政,专政程序,专政结论,专政执行,都由法律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然的结论,人民行使专政权力。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代理人民行使专政权力的是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对敌专政。

    今天应该专谁的政?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按其语境,专政的对象是确定的,是具体的个人,不是敌对阶级或阶层,不是似是而非的“为国际资本奔走的马脚”、“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不是民营企业主群体和阶层。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只要私有观念存在,私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仍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要利用好这种力量,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从事非公经济的人,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不是要专政的对象,而是要依靠的对象。当然我们要吸取中国历史的教训,放纵地主阶级的贪婪,无法及时调控地租关系,使中国历代王朝,大都淹没于农民起义的血泊之中;要吸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教训,放纵资产阶级的贪婪,无法及时调控劳资关系,导致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世界大战;要把非公经济优势的利用、人民利益的保护、国家长远发展的保障结合好。

    为什么要搞法治型专政?1980年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宪法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政也不例外。

    阶级不平等能否转换为法律平等?每个阶级的历史起点不一样,不平等是历史地形成的,作为弱势的阶级的成员,在长期历史生活中接受了这一事实,形成了认可不平等的心理定势。况且领导阶级掌握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在宪法中规定某个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一般不会引起其他阶级的直接反对,能够被其他阶级默认。当然,如果说弱势阶级接受了弱势这个历史事实,但决不意味着愿意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仍然停滞不前、永远落后,他们会要求与执政阶级同步前进,甚至是追赶型的发展模式,要求国家在发展速度和发展成果享受方面,给予他们同等待遇,某些环节甚至提供特殊优惠。一方面,我国宪法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律的制定。宪法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人人遵守。阶级不平等顺利转换为法律平等。因此在法庭上,不问被专政对象的阶级出身。

    为什么我们能以法治形式实现对敌对分子的专政?第一,我国建立了稳定的国家政权,敌对分子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而是散兵游勇,并且是隐性的散兵游勇。第二,较为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大幅提高了的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法律普及、培育法律思维提供了基础。第三,我国建立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全体公民能够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者外,已经不存在否定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社会基础。第四,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的意志已经成功地转化为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公民个人生活纳入了法律调整,法治已经逐渐成为生活方式。第五,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进一步加强,能够驾驭复杂多变局势。第六,从哲学上看,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但是,强烈的斗争性是矛盾的变态,温和的斗争性是矛盾的常态;强烈的同一性是矛盾的常态,衰弱的同一性是矛盾的变态。因此,激烈阶级斗争是人类历史的变态,温和的阶级斗争是常态,中国目前的阶级斗争就处在常态,在可见的未来,中国不会发生激烈的阶级革命,法治型专政能长治久安。

    法治型专政的价值是什么?除了传统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外,最重要的是和谐价值。就象战争是为了和平一样,专政是为了和谐,法治也是为了和谐。没有一个统治者希望自己治下天下大乱,而是天下大治,因此我国宪法、法律、法治、专政的设计都要追求和谐价值。法律的和谐价值,指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培育愉悦心理的价值。法律和谐价值的外延包括人际和谐、代际和谐、国际和谐和身心和谐,内涵是心理愉悦。简言之,法律和谐价值,指融洽关系愉悦心理的价值。把法律的和谐价值扩散到整个法治中去,法治型专政自然也成为社会和谐的工具。

    法治型专政实现的关键是宪政。依法治国必须首先由宪法确立,依照宪法来立法、执法、司法、用法,把宪法作旗帜、作总纲、作标准,才能确保各类斗争或博弈保持在有序、有益、有效的范围。我们要反对西式宪政,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既要遵循人性、保护人权、体现普适价值,更要立足我国文化传统、民族精神、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优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掌握政权,以全体公民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宪法和法律成为行为准则,法治成为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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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简介:李伟迪,1964年生,男,教授,法学博士,怀化学院法学理论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

    原文发表在《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9期,引用转载请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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