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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存权和环境权的博弈分析——以贫困地区环境问题为视角

    [ 李惠芳 ]——(2014-10-26) / 已阅9902次

    生存权和环境权的博弈分析
    ——以贫困地区环境问题为视角
    李惠芳 福建农林大学
    “苟山之见芽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一严酷禁令出自我国古代经典《管子》,它表明了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早期环保思想已萌芽发展,而环保思想发展到现代社会衍生出了新的内涵,人们从一开始单纯的追求生存转换到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就体现了人的生存环境与思想在逐步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似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或者落后地区实现凤凰涅槃的黄金法则。
    一、现实:应作何抉择
    我国的贫困地区集中在中西部内陆地区,大多数的贫困地区有这样的特性:资源更加丰富、人烟稀少、经济落后、封闭。丰富的资源吸引着开发商的眼光,落后的经济引来国家政策的支持,于是一系列开发举动满足带动经济的需求,贫困地区的现在在得到“挽救”的同时,它的未来却也陷入了迷雾重重……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虽然资源丰富,但也有着天然的弊端,那就是它的生态脆弱性导致了只要开发不当或者过度开发将导致生态破坏性的毁灭。到底是要为在根源地的继续生存而放弃开发带来的机会,还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前景进行一次大风险的赌博成了前行道路上的一个重大抉择。
    不论是从伦理道德层面上看,还是就法律层面而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舒适生活环境的权利,每个人也都应当拥有生存的权利。环境权与生存权的博弈成为了一道难题,但并非是一道不可解决的难题。可以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存在着的两种生存状态进行概括性的总结:一种是自给自足的凑合状态,一种是自给但不能自足的贫乏状态。
    (一) 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环境权的享有
    在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下,闭塞的环境有着自己的运转模式,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男耕女织,一个家庭的劳作只要能够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需要,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在带来一个稳定的家庭结构的同时,也会给生态环境创造不少福利。因为,在生态脆弱的地区,封闭的小农经济与其说是禁锢了前进的步伐,不如说是为保大局、源远流长的长远之计。当整个国家的资源都投入于开发,或为了经济的发展而毫无节制,或为了政策的推广而不加考虑,一个国家的后备力量便将陷于虚弱,此反而容易在国际上由于资源的需求而受制于人。在这种状态下,生存权和环境权似乎存在冲突,因为未经开发的环境可能基于其天然性会给当地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居民无法更好地享受到大自然给予的礼物,无法享受环境权。这是一种误解,假若开发未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只是轻微的无伤大雅的损害,那么开发便是适度的,便是值得鼓励的,便是未对环境权造成损害的,反而可能大有裨益。这就像杠杆原理,找准支点,施力杠杆便能撬动地球;找错支点,地球不仅不动,杠杆可能还会断裂。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是否符合实情,在此显得尤为重要。
    (二)自给不能自足的生存状态:外力的推动
    在自给不能自足的生存状态,不管是基于人道主义还是国民主义诸如此类原因,国家都应当对处于这类状态的人民伸出援手。通过开发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从而使人民从不能温饱的情况下解脱。这便需要外力的推动,毫无疑问。只是人性的贪婪,政策的过度使得适当的开发往往演变成为过度的开发,原本青山绿水的世界变成了高楼矗立、车水马龙的繁华都市并非是错,但为建立繁华的都市而无限量开采石油、无限度砍伐森林、无节制制造垃圾便是难恕的罪过。眼看着贫困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些人视而不见,愈加贪婪,无谓索取,在换取了沉甸甸金钱的同时也沦丧了人性的道德——用冒出浓浓黑烟的大烟囱、用排放污水的大管道、用砍伐树木的砍伐机器……出卖了当地人拥有的环境权。此时,环境的开发使用对环境权和生存权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为过度的开发使得人们丧失环境权,环境权的丧失使得人们的生存面临着威胁。因此在自己不能自足的环境,尽管需要开发,开发仍应当适度。
    就贫困地区出现的这些问题,仍然能够带给当地居民以及我们很多思考性的问题,如何进行抉择,以何种方式应对成了在生存与环境博弈过程的关键。
    二、追寻: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博弈
    生存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博弈,存在磨合的需要与可能。环境权,是人们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生存权,是人们获得一定物质或者能量以保持生活水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此处是指生存权的延伸,更好的生存其实就是发展),人们选择开发环境,开发环境带来的益处使得人们尝到了未曾有过的甜头,于是才演化成毫无节制,在无节制开发的过程中,人们渐渐失去了对适宜环境的享受权。即为了发展(生存权的延伸)人们牺牲了自己的环境权。所以造成了生存权和环境权之间的矛盾。但这不意味着这两个权利是一对绝对不可磨合的矛盾。
    (一)着眼: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关系
    生存权和环境权二者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种互推关系,即生存权是环境权的前提,环境权为生存权提供保障。同时,二者又是一种平等关系,即没有谁重谁轻者。持有生存权更重要观点的人可能认为如果没有生存权,谈何对适宜的环境的享有,这就如同没有健全的双腿,就难以在田径场上健步如飞一样;持环境权更重要观点的人则可能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适宜的环境,人的生活质量便难以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将导致环境权的丧失,彼时生存权也无从谈起了。其实,不管是从哪一个角度而言,二者都有自己的道理,实质上都是肯定了生存权与环境权之间的互推关系。这就像一个人的两只手,呈对称关系,没有哪只手更长或更短的问题存在。
    (二)交叉点:矛盾产生的根源
    生存权和环境权的矛盾,是两条并行不悖的平行线之间在某一时空产生了交叉,形成了交叉直线。这个点出现在二者竞争时,如为了对上述提及的处于自给但不能自足的贫困地区进行开发(为了其生存),由于开发过度的问题,导致了居民环境权受损,二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了。从这个例子可以发现,矛盾点在于开发的限度问题。因此,要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要使得二者再重回并行轨道,其实只要在“开发”二字上下手,便能有所成效。
    三、 展望:生存权和环境权的双赢
    如前所述,生存权和环境权尽管存在着矛盾,但只是在某一时空发生交汇时,才产生了不合理的结果。针对生存权和环境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贫困地区为对象,提出如下思考与个人建议:
    (一)首先,是否开发
    在开发贫困地区时,在考虑其发展需求、资源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检测其生态环境承受力度,综合各方面考虑最后得出是否具备开发的必要性或者开发最高只能到何种程度。此外在开发贫困地区时,应当有开发预案和应急预案。采取能开发的地区才开发,不适宜开发的则不开发的原则。
    (二)其次,开发限度
    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得出适宜开发的结果,应当相匹配有对开发限度的考虑,开发所需要的成本如果远远大于开发所能带来的效果,那么便不应该选择开发。开发不应当损害当地居民的环境权,更不能以为了当地居民有更好的生存条件而挂羊头卖狗肉地为自己捞金。
    (三)最后,不开发的处理
    对于不开发的地区,若是属于自给但自足不能的生存状态的,不是放任不管,而应该更加注重,通过或具体物质救济或生活补贴或迁居安置等等方式来使该地区的居民在生活上能够得到基础性的保障,这不仅仅不违背共同富裕政策的要求,同时也能够达到很好的生态效益,为国家保存更广阔的具备原始性或纯生态的环境。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也许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基于我国当前国情,发展是第一位,但决不能因此而忽视环境的重要性,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大国位置的凤凰涅槃所付出的代价将无比沉重。就如近来发生的稀土事件,尽管我国拥有着丰富的稀土资源,但无节制的开采,廉价的出售他国不仅仅是对资源的浪费,对环境的不公,更是对自我一种巨大的损害。处理好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关系,不仅仅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一个大国所应当拥有的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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