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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合讲 ]——(2014-10-7) / 已阅7217次

    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100081)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是处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发生民事纠纷的重要证据。在实践中,常因人们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理解错误而造成错案。本文以一起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认定涉案种子是假种子追究种子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案例,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和作用予以简析。
    案情简介。
    MY公司,是四川省绵阳市一家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业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是四川省。水稻品种冈优多系一号,1995年经四川省审定通过,审定编号为川审稻55号;2008年5月4日,四川省农业厅发布公告,决定冈优多系一号等品种退出推广。
    2008年12月,MY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市某个体工商户YJL签订《区域内独家经销合同书》,约定:MY公司销售给经销商YJL冈优多系1号等水稻品种的种子,并向YJL提供农作物种子经销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合同签订后,MY公司供给YJL冈优多系1号种子100件,价值65000元。YJL将冈优多系1号种子销售给当地农民种植,出现抽穗过早、生育期短等问题。经被害人申请,2009年7月27日,信阳市种子管理站委托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冈优多系1号田间鉴定,认定冈优多系1号是由另一品种冒充,属假种子,造成种植户直接损失1753504.6元。种子执法行政机关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MY种业总经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5000元。该案是单独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判定种子质量并追究种子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也是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认定错误,将技术鉴定与质量鉴定相混淆,使用田间现场鉴定结论错误认定种子质量的典型案例。
    一、田间现场鉴定,是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这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对田间现场鉴定性质的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专家组接受申请人委托和申请人交纳的鉴定费用,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技术性服务工作。鉴定专家组和申请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委托合同关系。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接受申请人委托和使用申请人交纳鉴定费用的主体,和申请人之间不形成合同关系。
    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专家组运用科学技术及专门知识,对种子种植后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方面出现异常的原因或者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技术鉴定活动。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是鉴定人的个人行为。田间现场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对自己的鉴定行为和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二、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质量鉴定,不能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
    田间现场鉴定作为技术鉴定,只能对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作出结论。专家鉴定组不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承担种子质量检验业务。田间现场鉴定不是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的检验,不能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不能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
    三、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行政行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宜介入。
    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是具体的执法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直接介入。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依法行使种子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提供技术鉴定的主体。在田间现场鉴定活动中,种子管理机构只负责田间现场鉴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只有组织权,没有鉴定权,无权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无权对田间现场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田间现场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现场鉴定是专家依靠自己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纠纷问题作出的判断,不同的专家对问题的认识可能不同。为了尽可能为再次鉴定提供依据和便于根据鉴定结论调解纠纷,鉴定结论应当全面反映到场专家对问题的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实践中,种子管理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不符合专家鉴定组独立鉴定制度;种子管理机构在现场鉴定书上签署同意专家鉴定组意见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作法,不符合鉴定人负责制度。《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私文书,不是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公文。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意思表示,不应体现在《现场鉴定书》这种由专家个人负责的私文书上;而应表现为《现场鉴定受理通知书》、《现场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专家鉴定组名单征求意见通知书》、《现场鉴定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鉴定到场通知书》和《现场鉴定书送达回证》等公文的形式。
    四、田间现场鉴定结论的作用。
    (一)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
    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的主体,既可以是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又可以是种子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现场鉴定。无论是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还是种子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的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结果,都只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委托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取得的鉴定意见,一般不宜作为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宜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种子法》没有规定根据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的田间现场鉴定,不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范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鉴定结论确定的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予以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因为《现场鉴定书》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所以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宜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三)田间现场结论,不可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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