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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专访食品安全律师

    [ 熊美琦 ]——(2014-10-7) / 已阅9364次


    【原标题】刘新武:做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作者:熊美琦 来源:圆律网http://www.fylz.com.cn/rwft/201408/t20140814_1443519.shtml
      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关乎中华民族的兴衰荣辱。
      从2006年的“红心鸭蛋”事件到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2010年的“地沟油”事件到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屡次冲击国人的道德底线,揪人心弦。
      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据悉,这次修订将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律师的角色”论坛上,有观点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律师对维护食品安全作用巨大,将成为律师队伍的生力军。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刘新武律师是一位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曾具有18年食品一线企业工作经验,足迹遍布北上广,并创建了我国首家食品安全律师网www.foodslawyer.com。“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作用巨大,是任何其他群体无法代替的,但律师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 刘新武说。

      方圆律政:您曾在一线食品企业从事工作,后来为何选择了从事律师职业?
      刘新武:三鹿事件曝光后,我发现国内没有食品专业出身,同时具备多年一线工作经验的复合专业型食品安全专职律师,于是我决定攻读法律改做食品安全专职律师,食品行业确实需要懂食品的律师,律师行业更需要懂食品的律师。
      方圆律政:在您看来,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刘新武:律师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是任何其他群体无法代替的。特别是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不仅应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食品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一线食品行业工作经验,了解法律及食品两个行业的行业规则。律师长期游走于两个行业之间,就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两个行业的各种情况,能为不同行业搭建上下沟通的桥梁。总之,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管理、食品企业管理、消费者维权等等整个食品安全管理链中都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方圆律政: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会议上,有专家提到食品安全律师将成为律师队伍的生力军。但目前的情况是,食品安全在律师界一直遭遇冷遇,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寥寥无几,也没有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您怎么看?
      刘新武:我国律师业务目前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业务依然局限于诉讼业务,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收入80%来源于非诉讼业务,只有20%来源于诉讼业务。律师在食品行业的业务更多体现在非诉业务,比如对一线工作人员食品法律法规的培训、对管理人员食品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等,都是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专业知识的娴熟结合后才可以完成的,这样,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经营中即被解决而避免发生,给社会和食品企业控制了绝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也给食品安全律师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及收入来源。尽管现在从事食品安全的律师极少,还没有相关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从食品行业的规模、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及近几年食品企业受到的惨重损失来看,食品行业长期急需大量具有复合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食品安全律师。
      方圆律政:在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律师可能会遭遇什么困境呢?
      刘新武:在维护食品安全工作中,律师会遇到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仅有的食品安全法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突然集中爆发时的应急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由应急阶段转至日常管理阶段,食品安全法在日常管理阶段存在一些脱离现实的地方,不具有实用性,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都不够全面和具体,食品安全民法、行政法、刑法及配套法规严重缺失。法律法规的缺失增加了律师在食品安全法律领域工作的难度。
      其次,食品安全案件社会影响很大,给社会及食品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大部分案件诉讼标都很小,这就导致律师费很低,律师参与后的基础费用甚至都无法维持,这些因素的使然也影响律师行业参与这个领域的的积极性及可行性,另外,非诉讼业务又没有开展,企业与律师还没有这方面的合作经验,缺失非诉讼业务的指导及模式,都在摸石头过河之中。
      再者,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目前,会受到舆论及地方政策的影响,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和很大的或然性。主要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缺乏具体、稳定、规范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而一些政策性规定都是一些政府系统内部的规定,律师对于这些政策性的规定很难掌握。
      方圆律政:6月23日,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您认为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里?
      刘新武: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亮点主要在于增加了惩罚的力度,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另外,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追责规定也是这次修订的亮点。
      方圆律政:在此之前,业界普遍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您认为这次修订还在哪些方面有待突破?
      刘新武:食品安全法确实存在很多需要完善和突破的地方,例如对于食品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都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明显区分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故意与过失,我建议对于故意行为直接禁止其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机会,同时对其采取相关的惩罚;而对于过失行为则应采取各类处罚措施。
      另外,对行政管理机关追责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律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另一方面,导致已经举步维艰的食品企业陷入无休止的干扰中,因为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小题大做、责令食品企业停业整顿等严厉的处理。如何平衡类似这些的各种矛盾,需要很多细化的法律法规。
      我在“致全国人大1:食品安全行政法之中国梦”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中国梦”中也曾提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细化的内容太多,需要突破的是创立食品安全行政法、民法、刑法,及其他配套的规章制度,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适应日常化食品行业的全面管理,并进一步废除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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