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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 于伏海 ]——(2014-9-18) / 已阅6753次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章 金融机构要严防内鬼


    案例: 电话银行密码被破译之后
    现如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词汇非常流行,这些词汇都是指银行提供的便利服务,但是,便利越多,风险越大,便利了银行客户,同时也就便利了犯罪分子。
    2011年3月7日,正在国外旅游的庞女士接到区号为上海的一个八位数字的座机电话,电话里一个女声问到:“庞女士的农业银行卡一日内发生数百次的异常交易,这是庞女士自己进行的交易,还是另有别的情况”。庞女士平时基本不上网看新闻,很少听说密码被破译这种说法,不过她居住小区的公告栏张贴的防电信诈骗让她印象深刻,这番电话让她深信是遇到了电信诈骗,没等电话那头说完,她就生气地挂断了电话。
    2011年3月12日,已经回国的庞女士闲来无事,就在家登陆自己的网上银行,一查询余额,这才发现只剩下138.92元,看到这个数字,庞女士傻眼了,稍稍恢复后,她立即致电农行询问情况,银行告诉她曾经给他打过电话,询问要不要采取紧急措施,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银行建议庞女士尽快报警。
    来到派出所,庞女士哭着讲述了自己的249万元从农行卡内消失了,希望公安人员尽快帮他追回,否则她连生活费都没有了。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十三天后,犯罪分子朱某被抓获归案。原来,朱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得庞女士的农行卡卡号后,就开始想方设法破译该卡的电话银行的密码,最终破译成功。只是这些钱都被挥霍,很难追得回来。
    因为赃款无法追回,庞女士聘请律师提起了对银行的违约之诉,要求农业银行返还249万元及其利息。庞女士提交的证据包括农业银行卡和存折,还有银行打印的对账单,前者用以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后者用以证明损失金额249万元。银行提交了2011年3月7日致电庞女士的通话记录,用以证明银行履行了相关义务。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证据都予以认定。根据对这些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2006年1月,庞女士与被告农业银行签订储蓄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2009年3月,庞女士又与银行达成开通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协议。这些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依据法律和协议,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庞女士的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2011年3月6日,庞女士的账户出现不正常交易,后被发现是诈骗行为,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庞女士的电话银行密码被破译,这可以证明银行并未依照法律和合同妥善保护庞女士的账户信息,加之被告的工作人员董某有出售储户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更加证明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银行应承担庞女士的损失。
    发生非正常交易后,银行三次致电庞女士,庞女士对此没有任何重视,而银行并没有用常用的客服电话致电庞女士,因此双方对电话后的30万元损失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庞女士因为没有认真核实电话,应承担主要责任,即30万元中的20万元,银行承担10万元的次要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声称,双方的协议里有提醒庞女士不要用自己的生日设置密码的条款,而庞女士对此置之不顾,偏偏用生日设置密码,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属于严重过错,因此,庞女士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希望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里约定的义务必须履行,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庞女士也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因为庞女士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是由犯罪分子窃取及破译,尽管庞女士用自己生日设置密码,但是这并不违法,银行提醒庞女士不要用生日设置密码,也只是善意提醒,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上银行工作人员董某曾将200多客户的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银行也无法证明庞女士的信息不是被董某泄露,既然如此,那完全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对庞女士的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理应对此承当相应的责任。
    至于银行曾经三次致电庞女士的事实,庞女士均予以认可,但是因为银行没有使用对外公布的95599客服电话,致使庞女士误以为是诈骗电话,导致双方之间未能有效沟通,这使得犯罪分子继续诈骗了30万元,对此,双方都有责任,因为庞女士掉以轻心,不加核实,应对这30万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庞女士银行卡内有249万元,还要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庞女士首先自己就把这些钱置于高风险之中,为什么不分散存储呢?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售客户信息,这属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现代化的便利服务加上缺乏职业道德的违法乱纪的银行员工,每个储户的钱财虽然貌似存在安全的银行里,但是让别人替你保管钱财,钱财的灭失的其实无处不在,不过,现代社会,谁还把钱存在自己家的箱底里?
    本案中,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庞女士的账户信息不是被其工作人员出售,因此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庞女士接到电话提醒却满不在乎,多天以后才想起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因此要对此后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一个合法、公平的判决。
    风险提示:
    1,银行要对储户的信息严加保管,一旦出现被银行职员等违法犯罪人员窃取或者盗取,银行应该及时通知其所有储户,建议其定期修改密码,或者为其换发新的存折和银行卡,虽然这样做,可能会让许多储户不安,但这总比储户损失了钱财闹到法庭上要好得多。
    2,银行遇有紧急情况致电储户时,最好用储蓄合同上约定的电话或者众所周知的电话,不要使用从来没有使用过的电话,要知道因为电信诈骗的广泛存在,人们看到陌生电话,首先想到的是“诈骗”而不是其他。一旦被误认为是诈骗电话,那后果会非常严重。
    3,储户最好不要把大额的钱财存到一个账户里,如果你有一百万,存在十个存折或者银行卡里,每个十万,我想,技术再高深的罪犯也无法一下诈骗你十个账户的存款。储户最好开庭银行交易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一旦发现情况不对,马上修改银行密码或者申请冻结账户,这样,损失就能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中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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