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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克先 ]——(2014-8-16) / 已阅10745次

    因一方欺诈结婚应属离婚理由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张政与王萍相识恋爱。2009年6月15日,张政与王萍喜结良缘。一年后,王萍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此时王萍才告诉丈夫自己患有红斑狼疮多年。张政在震惊之余,对妻子及其家人的欺骗感到愤怒。待王萍出院后,张政一纸诉状将王萍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半年后,张政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王萍提出,离婚可以,但张政必须支付离婚后30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84万余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疾病,但红斑狼疮会影响生育,病人怀孕后病况会恶化,部分患者确实不能怀孕。张政与王萍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王萍身患疾病尚需治疗,又无生活来源,张政应给予一定的帮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 2012年11月6日《兰州晨报》,作者:陈霞)
    律师分析
    一、因一方欺诈缔结婚姻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自愿原则是婚姻缔结的首要前提,也是婚姻合法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奠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并成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具体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但欺诈既未列入可撤销婚姻事由,也未列入无效婚姻事由。
    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永久共同生活的愿望。为实现该愿望,婚前必然对另一方的品行、身体、能力、学识等进行认真考察。但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经常存在,以致一方无法识破对方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结婚。
    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
    当然,以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谈不上欺诈。
    二、一方欺诈的事由
    1、隐瞒疾病
    隐瞒的疾病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某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该指导标准将疾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不许结婚(不许结婚列入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这并非疾病);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许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但隐瞒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癫痫病、性功能障碍、无生育能力、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乙肝小三阳,等等疾病,如前所说,既非可撤销婚姻事由,也非无效婚姻事由。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所患的只要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有效。
    2、隐瞒实际年龄
    双方结婚时,隐瞒年龄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起诉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对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另有的情况是,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目的将实际年龄骗小,如某男实际年龄45岁,谎称35岁,女方28岁未婚,由此同意与该男结婚,婚后发现其实际年龄。
    3、隐瞒婚姻史、同居史、有子女等事实
    有的人有结婚史,或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曾是他人的二奶、三奶,或生有子女等等。但与对方谈婚论嫁时,以未婚的面貌出现,或隐瞒生有子女的事实。
    4、隐瞒违法前科或违法身份,隐瞒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
    隐瞒有或曾有过吸毒等违法行为,隐瞒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尚未处理的事实。
    5、隐瞒学历、职业、经济状况
    如有的人只有初中学历,无业,吃了上顿没下顿,却谎称自己大学毕业、公务员,老爸是富翁等等。
    6、隐瞒整容事实
    容貌可以整,遗传基因却不因整容而改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整容是个人的权利,但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整容的实情,避免婚后发生矛盾。
    以上种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往往同时蕴含着虚构事实。
    三、因一方欺诈结婚应是离婚的理由
    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影响结婚;谁都知道,只要相爱,年龄不是问题;有婚史有子女,曾有违法、犯罪行为,学历、职业、经济状况、容貌等等虽然影响恋爱、婚姻,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关键是,一方对准备结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刻意隐瞒这些问题或虚构事实以骗取对方同意结婚,而应当坦荡面对,给对方有充分考虑的机会,缔结的婚姻才有基础才会牢固,经得起考验。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他人而言,一方隐瞒的真相属于个人隐私,虚构的事实可能属于善良的谎言,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一方婚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知情后会给对方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影响了对方的婚姻选择意愿,结婚就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缔结的婚姻,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一方隐瞒的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属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隐瞒不让对方知悉,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而知情后对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因此,笔者觉得,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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