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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第二章 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信息

    [ 于伏海 ]——(2014-8-14) / 已阅7855次

    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二章 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信息
    案例: 同名存折的骗局
    原告张某某,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市场一食品店店主。2013年3月15日,一陌生人(以下简称A)找到张某某洽谈生意,双方谈妥后,A要求张某某开一个存折并存款150000元,以显示其资金实力,以便将来生意往来。同年3月16日,张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江北大道凤凰城支行(以下简称凤凰城支行)存入100元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领取了存折。
    同日,A持一身份证也去凤凰城支行申请办理银行存折和借记卡。这个身份证除了上面的照片是A的照片外,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姓名都与张某某的身份证相同。
    办理好银行存折后,A要求张某某就生意上的问题与张某某再洽谈一次。洽谈中,A趁张某某不备,将其开立的“同名存折”与原告所开立的存折调包。调包成功后,A要求张某某立即往存折存入150000元入“同名存折”,为了能谈成生意,张某某稍加考虑,便用自己另外的银行账户转入被调包的银行账户150000元。
    看到张某某已经把钱存入,A声称要回去准备这笔生意的事情必须离开。张某某回到店里耐心等待A的回复。三天过去,不见动静,张某某感觉事情不妙,3月19日就去银行查询存折上的存款,一查发现“同名存折”中的150000元被他人用借记卡于3月16日、17日两日分多次领取完毕。此时,张某某才注意到“同名存折”上的开户地点不是自己所开立账户的开户地点,知道自己被骗后,张某某马上向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此案至今未予侦破。
    张某某认为银行在审核用户信息时存在瑕疵,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就将凤凰城支行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后,为了查明案情,6月28日,法院组织张某某和银行在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凤凰城支行进行试验:
    在银行的联网电脑上,打开银行的相关电脑页面,按照电脑命令输入张某某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电脑显示张某某的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包括张某某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和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签发机关。
    法官询问银行职员办理另一张跟张某某同名的存折时的具体情况,经办人员告诉法官,当时也进行了联网,只是因为系统问题,相关电脑页面没有显示出身份证照片,他们认真核查了身份证上的其他信息,认为只是开立账户又不是支取存款,不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又询问银行职员如果出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全部查验客户的身份信息时,有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规制?银行职员告诉法官,有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客户如果办理开立账户等银行业务时,银行应该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查验,经检查,如果发现身份证号码与姓名、身份证照片和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不一致,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而该银行内部规定是,如果发现客户提供的身份证跟联网后出现的身份证信息一致,只是没有显示照片的,银行原则上应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2013年7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写明:
    第一,张某某和某银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某办理银行业务时出具了真实的身份证,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银行告知张某某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不能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账户信息,否则,出现损失要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也履行了相关提醒义务。
    第二,张某某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张某某急于做成一笔生意,轻信他人(即拟与其合作做生意的犯罪分子)通过开立账户并存巨款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资金实力这种荒诞说法,开立账户后,又让该犯罪分子核实自己所开的账户,在核实的过程中,导致自己的存折被犯罪分子调换。这是张某某被诈骗的主要原因。
    事后,张某某存入150000元时,也应该认真核实手中的存折,因为虽然这是被调了包的存折,也只是跟他原来存折的账户名相同,而账号和开户点都是不一致的,存折上的银行的公章也是不一致的,原告因为没有想到自己的存折被掉包,从而轻信自己所持的存折没有任何问题,于是没有进行任何核查就存入了150000元。这导致犯罪分子最终诈骗成功。
    第三,银行工作人员在为本案案外人即犯罪分子办理开户业务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银行虽然依据规定进对案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但是却因为系统问题,网络上没有显示出身份证照片这一特别重要的信息,因为案外人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原告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巨大差别,如果网络没有出现问题,银行应该能够查验出两者的不一致,从而可拒绝为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但是,银行却掉以轻心,在没有显示身份证照片的情况下继续为案外人办理银行业务,这就为其掉包存折创造了客观条件并最终导张某某存款被骗取,银行为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张某某损失的10%,张某某自行承担90%。
    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点评:银行诈骗案件高发,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诈骗犯之所以屡屡得逞,就在于相关当事人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失误,或者辨别不仔细,或者不依照规定办事,总认为侥幸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到头来却发现是惊天骗局,从而悔不当初!
    就本案而言,银行因为计算机系统问题,导致其未能审查A的身份证照片,从而就难以发现其所持身份证是假证。如果银行不忙着拉客户的话,那就应该等着系统修复之后再办理,可是银行却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客户,匆匆招来了一个骗子。
    法院认定银行应该承担张某某损失的百分之十,不多不少,毕竟张某某自己轻信他人,做生意用得着通过新开银行账户验证自己的财力?谁听说过?张某某居然相信,不但相信,还要按照骗子的要求存入巨款。张某某不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却还要拿出来给陌生人查看,这不更是自找麻烦?张某某之所以犯下这么大的低级错误,不也是因为想做成一笔大买卖?想象着大生意光临面前,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判断力,张某某理所当然要为自己的贪心买单!
    风险提示:银行,最要紧的是资金安全,账户安全,一切安全!要想做到这些,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而仔细,发现疑点,必须详细查证,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如果系统出故障,那就暂停工作!发现重名账户,必须加十二分的小心!给重名账户的人存款时,一定要提醒客户查验清楚自己的存折是不是有问题,最好让客户书面确认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这样即使将来客户存错了账户,那银行的提醒义务也尽到了,这样就不用承担客户的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应制定明确、合规的操作规程,指导柜面人员正确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产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七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一致时,银行机构可以认为待核查的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可按照审批程序和条件进一步核实该客户其他方面的情况。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在办理业务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进一步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不得为该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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