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阅10481次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处理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提供的遗嘱经鉴定非被继承人王善积所书,其伪造遗嘱且遗嘱内容系剥夺其他继承人对王善积遗产的继承权,情节严重,应丧失对王善积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王善积的遗产包括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号×单元×××户房屋以及在原告王某丙处的存款67700元,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丙和孟某甲、孟某乙之母王君华继承,因王君华先于被继承人王善积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孟某甲、孟某乙代位继承。
判决:一、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号×单元×××户房屋由原告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共有,其中原告王某丙分得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分得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二、原告王某丙处的被继承人王善积存款67700元,由原告王某丙分得33850元,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分得33850元,原告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存款补偿33850元。
王某甲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原审采信鉴定意见认定遗嘱系伪造,依据充分,予以确认。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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