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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位一体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理论体系

    [ 李僚义 ]——(2014-6-29) / 已阅7850次

    引子
    2007年5月1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北京成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的成立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喜事,是中国检察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检察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所有涉及到检察理论的文章找到了一个新的完整的学科归属——检察学,必将极大地促进检察学理论和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热爱检察调研的干警,我们从心底感到无比的兴奋和激动。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检察理论研究的课题制、年会制、专题研讨等机制逐步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如果让一些搞检察理论研究的同志讲讲什么是检察学,检察学有哪些特点,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能系统的说出来,尽管他们一年可以发表不少检察研究方面的文章。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的例子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在开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们试图从网络上搜集一些资料,但是,当我们在“百度搜索”中键入“检察学”后,有关以“检察学”为研究主题的文章却十分少。 网络上寻找资料基本宣告失败后,我们又将目光转向了图书馆,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一本由湖南省检察官协会编辑一系列的《检察学研究文集》,这让我们眼睛为之一亮,但是当我们翻看内容时,却大失所望,文集里面基本没有专门研究“检察学”的文章。由此可见,尽管我们的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成绩比较突出,但是,针对 “检察学”的研究成果却并不多,而且显得较为零散、混乱,一些论著冠着检察学研究的帽子,却不是专门针对检察学研究的。现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了,我们觉得应该借着这个平台,针对“检察学”进行一番深入的研究,以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推进检察学研究向更深、更广、更系统的方向发展。基于此,我们试图对检察学做一番初探。
    一、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特点
    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同一社会的某一特定方面的现象进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检察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独立学科,也自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目前,关于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已经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作了一番探讨。石少侠教授认为,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就是其研究对象和领域。 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国外的检察制度和实践、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张智辉、李哲等专家从检察学的学科使命角度入手,认为检察学的学科使命包括四项:一是研究中国现代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二是研究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及其具体内容;三是研究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四是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探索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律。他们进一步认为,在检察理论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原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域外检察和检察制度史都是检察学需要研究的内容,检察学作为一门科学,应当围绕这些内容,分层次地进行理论研究。 上述学者和专家研究检察学的视角各异、方法不同,但基本上回答了“什么是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石少侠教授的观点有失偏颇,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也应当成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龙宗智教授认为的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的部分,进行检察制度建设实践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检察法律制度的研究,以检察法律制度为主题形成的文章本身就是检察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张智辉、李哲等专家认为的“检察工作”,我们认为其包含的内容太宽泛,将其作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具有科学性。综上,我们认为,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法律学科,其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检察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任何社会科学都离不开宏观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否则就不会有很强的生命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进行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检察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践性,系统地研究检察学,必须要以这些科学理论为指导,必须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和体系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形成的科学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渐成就的,是指导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因此,进行检察学研究,也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
    二是研究对象的特定性。研究对象的特定性是检察学独立于刑法、诉讼法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学应当成为一门学科的表现。从主体、行为等角度来切入思考,我们认为,检察学主要以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检察历史等为研究对象。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是检察学研究的重点,研究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是研究检察组织和检察行为的基础性工作,四者紧密相连,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检察学体系都是不完整的。
    三是与相关法律学科的交互性。这一特点是由检察工作的综合复杂性所决定的。如研究检察制度,则可能涉及到宪法的问题,需要用宪法的视角来思考问题;如研究检察行为,则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需要从诉讼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研究检察文化,则有可能涉及到文化学以及法律文化学方面的知识;研究检察历史,则涉及到法制史方面的问题等。
    四是研究的高起点性和研究主体多样性。基于前面所述的与相关法律学科的交互性,进行检察学研究,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学科已经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来研究,避免重复研究和学术资源的浪费。当然,这并不是说检察学没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而是说检察学可以充分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其次,我们知道,宪法、法理、刑法等学科的研究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学者以及部分学者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而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行为(活动)、文化、历史等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研究主体比较多样,专业的学者、专家可以在检察学研究方面作出大的成绩,而在一线从事具体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基于自己的理解和检察实践经验也可以写出一些比较有分量的调研文章。因此,检察学在研究主体上来说,应该说是以学者和检察人员并重的这样一类群体。
    二、四位一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
    前面所述,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法律学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检察学研究,需要从四个方向展开,分别是: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检察历史。这四个方向中,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是研究的重点,处于统帅地位,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则处于从属和基础的地位,四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也就是所说的“四位一体”,四者结合一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
    1、检察制度研究方向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自成立以来,围绕检察机关的相关非议和争议一直存在。除个别人基于政治上、学术上的动机另有所图外,不能否认,由于检察权相比其它国家权力诞生的历史较短、法律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不完善的原因,我们的检察制度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但是,多年的检察实践证明,中国的检察机关是能够担当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任的,对于其中的不完善之处,我们必须深入开展相关的研究,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检察制度研究方向担负着重要使命。我们认为,检察制度研究方向,主要是以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检察队伍建设为研究内容的。
    检察制度的研究方向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检察机关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研究;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研究;人民检察院内部检察机关负责人与各部门之间、检察机关负责人与检察官之间、各部门之间、各部门负责人与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检察人员的录用、选拔、管理、考评、晋升、培训、监督问题以及如何培养高效、廉洁、公正的检察官队伍的研究;针对检察制度中的新制度如人民监督员、主诉检察官等制度的研究;完善检察制度的立法对策研究;等等。
    进行检察制度研究目前可以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和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3款,第129条至第133条等条文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特有职能,对于确立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等高检院的规定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是进行检察制度研究的重要法律规范和依据。
    2、检察行为(活动)研究方向
    研究检察行为(活动),是为了解决如何科学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问题,其核心是研究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配置、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检察行为(活动)的研究方向具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检察权的概念、特点、内涵问题研究;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机关如法院的审判权、政府的行政权、人大的监督及立法权的关系的研究;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研究;检察权内部的侦查监督权、审查起诉权、诉讼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研究;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检察权行使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检察权的立法对策研究;等等。
    进行检察行为(活动)研究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有:三大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具体办理案件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据上位法制定的适用于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3、检察文化研究方向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经过历史和时间检验沉淀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深深地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不断引导人类超越自我。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 党的十六大在全面规划小康社会宏伟蓝图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明确了构建先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将文化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在检察系统内,也广泛开展了营造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检察文化为主题的“文化育检”活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达到了内增凝聚力、提升公正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执法整合力等作用。因此,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检察文化研究方向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认为,检察文化研究方向,指以在检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研究内容。检察文化研究方向具体可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检察学习文化研究,应当主要研究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及检察官在工作中如何学习的问题。二是检察制度文化研究,制度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应当主要研究检察制度文化的完善及其相关问题,三是检察业务文化研究,应当主要研究检察业务的提高和检察业务体制的完善,四是检察器物文化研究,应当主要研究检察院的经费保障、技术和设备的配置、检察官的福利保障以及从优待检的相关问题。
    4、检察历史研究方向
    我国从奴隶时代起就有专门行使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秦代以后,御史制度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纠举弹劾官吏等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原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 总之,中国检察制度一路走来,既有坎坷,也有辉煌,今天,我们要完善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就必须深入研究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检察历史研究方向,是指以历史上的检察制度为研究内容和对象。研究历史上的检察制度,从国别来分有两类,一是研究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检察”制度,研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检察”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我们今天的启迪和意义。二是,我们还要将研究的视野跳出国门,研究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检察制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的异同点和历史联系,借鉴其中对中国检察制度发展有益的部分。

    (本文入选高检院检察学理论体系研讨会,并被编入《检察学的学科构建》一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李僚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
    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书读懂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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