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在兵团农牧团场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

    [ 贺胤应 ]——(2014-6-29) / 已阅7366次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各个环节,包括决定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定罪量刑、减刑、假释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将结合兵团农牧团场的多发性犯罪办理谈一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经过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不懈思考和探索,目前,关于宽严相济内涵的学说已经比较丰富。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该严则严,即对严重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当宽则宽,即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严中有宽,对所犯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宽中有严,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宽严有度,即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宽严审时,即对犯罪人的处理,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或者从严或者从宽。 有学者从“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了语义学上的分析。“宽”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包括“该轻而轻”“该重而轻”两层含义。“严”指严格、严厉、严肃,在这“三严”中,更应该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济”也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即要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严厉无比,宽严的比例、比重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进行调整。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实务界也有人提出了大体相似的观点: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于法有据;宽严适时,有张有弛;多数从宽,少数从严。
    这些观点虽然表述方式有异,所涉及的面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准确地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内涵的重点和焦点之所在。系统起来讲,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与“严”两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对不同犯罪的处理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努力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使宽有节,不法外施恩,严有度,不无限加量,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最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也就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在兵团农牧团场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
    (一)当前兵团农牧团场中的多发性犯罪类型。
    所谓多发性犯罪,可以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纬度上来看,是指一个地区在某一段时期内某一类或某几类比较频繁发生的犯罪;二从犯罪类型所占比重上来看,是指某一地区比较频发的相对其它犯罪在该地区所有犯罪类型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结合起来讲,笔者以为,多发性犯罪是指一个地区在某一段时期内比较频发的在该地区所有犯罪类型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多发性犯罪的特点有二,一是发案率高,即或者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发案,或者在犯罪类型构成中一直占有比较大的比重;一是侵害的对象广泛,因为多发性犯罪的发案率较高,所以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比较广泛,通常对社会秩序造成比较严重的破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差异,不同地区的多发性犯罪类型也有所不同。根据笔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了解到的情况,2006年,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26件1347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817件1151人。从起诉的犯罪类型来看,位居前列的是:盗窃456人、故意伤害158人、强奸86人、抢劫63人,这四类犯罪的被告人占起诉的总人数的66%,2005年,位居前四位的犯罪类型还是这几类。由此可见,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在兵团所辖的农牧团场中,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这四类犯罪属于兵团的多发性犯罪。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和构建和谐兵团,应当加大对这四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二)在办理多发性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
    1、办理多发性犯罪的一般原则。
    多发性犯罪因其频发性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向来为司法机关预防和打击的重点所在, 因此,办理多发性犯罪首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严”的一面,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对多发性犯罪要保持一定的高压态势,使刑罚的惩罚、威慑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在依法惩罚多发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同时,也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威吓,使之不敢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积极的教育作用,使之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进一步知法、懂法,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摆脱以往在“严打”思维下对多发性犯罪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适用“严”的方针,而应该根据多发性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对多发性犯罪在适用“严”的大原则下,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积极适用“宽”的一面,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1)区别犯罪的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对情节一般的严格适用法律,对情节轻微的一般从宽。(2)区别主犯与从犯、累犯与初犯、惯犯与偶犯,对主犯、累犯、惯犯依法从重,对从犯、初犯、偶犯依法从轻处理。(3)区别认罪、悔罪与抗拒、不认罪,对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改过自新的,尽量从轻处理,不仅对轻微犯罪应当从轻,对严重犯罪中认罪、悔罪的,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理;对抗拒、不认罪的轻微犯罪一般不从轻处理。(4)区别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与一般犯罪,前者应当尽量依法从轻,同时慎用逮捕措施和积极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5)区别犯罪的后果,将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与后果严重的犯罪相区别,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社会影响一般的犯罪相区别,既避免社会不当干预对执法的影响,也应当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6)区别犯罪的既遂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对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区别自首、立功等情节,对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依法从宽处理。(8)各级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
    2、对具体办理四类多发性犯罪的思考。
    (1)盗窃犯罪。上世纪60、70年代,在兵团农牧团场中,连队职工家里常常是夜不闭户,偷窃的事情很少发生。但是随着团场人口的增多和经济交往的频繁,现在,盗窃犯罪已经成为团场的第一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约占普通刑事案件的40%左右。作为侵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发案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所致。一是,团场中的一些年轻人没有固定工作,却不凭力气挣钱,好吃懒做,为了快点来钱,便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团场每年都有许多从内地来打工的“季节工”,这些“季节工”中,一部分人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有时会趁机偷一些;一些人则可能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挣不到钱迫于生活而偷盗。从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不外乎职工群众的钱财、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但却极易造成职工群众农业生产的停顿和生活的影响,使职工群众对于自己生活的团场、连队失去安全感,办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要注意从这样几个方面区别考虑:(1)区别盗窃罪与一般偷盗行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盗窃次数。要注意从盗窃的数额角度进行区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甚或是数额特别巨大,尤其要注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法定情节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并具有该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要注意盗窃的次数,如盗窃三次以上的,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也构成犯罪。(2)要区别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以盗窃为业或者其他原因,对于因生活所迫偶尔犯罪的,我们要从关注民生的角度,予以从宽处理;对于以盗窃为业或者其他原因的,要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从严处理。(3)要区别是在本地作案还是流窜作案,流窜作案多属于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处理。(4)要区别是数人结成团伙盗窃还是一般的结伴盗窃,对于团伙盗窃要依法从严处理。(5)要区别所盗窃的是生产资料、金融机构、文物还是一般的财物,前三者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严处理。(6)要区别民事盗窃与一般的盗窃犯罪,所谓民事盗窃,是指因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这样的案件,从表面上看,虽然实施了偷窃行为,与盗窃有相同之处,但是从实质上看,不论在实施盗窃的原因上,还是在实施盗窃的目的上,都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故意伤害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身体接触一类犯罪,引起这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基层连队,男性职工都比较喜欢饮酒,近年来,因为饮酒失态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多,这值得我们重视。此类犯罪多表现为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矛盾和积怨,一时冲动或想不开而大打出手,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办理这类案件,要做到:(1)首先要考虑故意伤害的结果是致人轻伤、重伤还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对轻伤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重伤以上的案件,要依法严格予以处理。(2)要注意分析引起故意伤害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故意直接实施的还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引发被告人实施的,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在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时应该充分予以考虑,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3)要注意分析是不是因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所引起的伤害,是不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这类伤害,要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4)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给被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对于积极赔偿,减少被害人因身体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从宽处理。(5)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态度,被告人通过道歉、赔偿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被害人提出从轻处理意见的,综合分析后,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6)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团场中有些青年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往往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后果,对此类案件的认定,除具有明显的杀人意图或者伤害的意图者,应分别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外,犯罪人往往是突然起意行凶,对于致伤还是致死采取不确定的态度,即放任的态度。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来定罪,即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因为,不论造成哪一种结果都在其犯意之内,是不违反其本意的, 要注意避免走极端而一律定故意伤害罪或一律定故意杀人罪。
    (3)强奸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即妇女依照自身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亲疏为标准,将强奸罪分为陌生型强奸和相识型强奸,是美国犯罪学家对强奸进行分类研究中一个很具代表性的分类方法 。有同志经过实证分析得出,陌生型强奸的案发情况主要包括拦路强奸、哄骗幼女强奸,以及双方偶遇临时起意突发强奸等几大类型;相识型强奸的案发情况包括熟人关系强奸、同事关系强奸,亲属关系强奸、邻里关系强奸等几大类型。 兵团近年来发生的强奸案件基本可以归到这两大类中。陌生型强奸案件所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手段极具暴力性,因而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相识型强奸具有侵害对象特定性、侵害手段隐蔽性、反复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增加等特点,因此对强奸犯罪要贯彻严的方针,依法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妇女的身心权利。
    一个值得注意的犯罪现象是,团场每年都有从内地来疆拾棉花的女工,团场的一些不法分子,便乘机对这些妇女打起歪注意。这既有可能是陌生型强奸案件,如下班独自回宿舍的女工遭受的侵害案件;也有可能是熟悉型强奸案件,如连队管理者与拾花女工之间等。近年来,这样的强奸案时有发生,对外来拾棉花女工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这些案件发生后,这些妇女因孤单和人生地不熟等原因,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维护。此外,此类犯罪也使兵团的社会治安形象受损,不利于团场经济的发展,应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净化团场社会环境。同时,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别:(1)有无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或长期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等情节恶劣的行为;(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是一人还是多人(多人是指三人以上);(3)是在一般的卧室、办公室强奸妇女还是在车站、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强奸妇女;(4)有无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情形;(5)强奸有无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两人以上轮奸妇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属于法定加重情节,要依法从严惩处。
    (4)抢劫犯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侵害客体的双重性决定了本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应依法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团场职工的利益,促进团场社会的稳定。在办理抢劫案件中,要注意分析以下几个方面:(1)从抢劫的场所来看,要区分是在一般的公共场所抢劫还是入户抢劫或者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2)从抢劫的对象来看,要区分是抢劫自然人还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3)从抢劫的次数看,要区分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4)从抢劫的数额看,要区分抢劫的财物数额是一般,还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5)从抢劫对人身的侵害来看,要区分是否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6)从抢劫的工具角度来看,要区分是持刀、棒等工具抢劫还是持枪抢劫;(7)从抢劫的对象角度来看,要区分是抢劫一般财物还是军用物资、救济物资;(8)最后,要区分是否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而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救济物资等,均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在办案中要切实注意,该从严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有从宽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获第二届西部法治论坛征文三等奖,并入选《法治合作与发展》论文集)

    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书读懂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