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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 田凯 ]——(2014-6-25) / 已阅20467次

    2、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包括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没有权力自作主张地将自己应负有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其实质是我们执法办案的行为准则,错误地理解举证责任,会给案件办理带来风险,而恰当地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这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具体操作时,应当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具体要求。
    二是要有法律依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是无效的。比如,《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我们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时,就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广告中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构成违法虚假广告。再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销售者主张其具备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其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没有此方面的证据。即使提供,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还如,经营者负有亮证经营的法定义务。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当事人有提供合法证照的责任。
    三是要求要合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范围有限制。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五是不免除自身举证责任。除有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例如,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商标,涉嫌侵权,被工商机关立案,责令其限期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据。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不等于必然违法,可能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所致,如管档案的同志出差了。对此,工商机关仍负有向乙公司调查取证的义务。经查,如所有权已经转让或者订有许可合同,当然不违法。否则,应依法查处。

    蓬莱市工商局 田凯
    电话:0535-5725020(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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