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6-24) / 已阅10209次
案情介绍
王军(化名)是重庆市某银行职员,李燕(化名)是一位重庆美女。2010年2月,李燕和王军相识于网络,之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8月23日,王军趁李燕午休时,偷拍了她6张裸照。2010年8月24日晚,王军和李燕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家餐厅吃饭。席间王军向李燕求婚,这是他们相识半年来,王军第3次向李燕求婚。李燕拒绝了,她主要有两方面想法:一是两人相处时间不长,还不完全了解对方;二是她和王军性格上还有很多没磨合好,她想过一段时间再谈婚论嫁。没想到,王军求婚遭拒后,掏出手机告诉她拍了她的裸照,她第二天必须跟他去登记结婚,不然就将裸照散布出去,让她没脸见人。看着手机里自己的裸照,李燕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害怕王军说到做到。8月25日,李燕随同王军到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李燕原以为可以找机会删除裸照,然后离婚,但她没办到。结婚后,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李燕只是偶尔到王军的住处居住。其间,李燕多次想删除王军偷拍的裸照,但是王军的电脑和手机都设了密码,而且王军手机从不离身,她一直没找到机会。
李燕说,虽然王军对她很好,但是他脾气很差,遇到事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拿到结婚证后,王军经常因为琐事和她争吵,甚至对她动粗。2010年11月26日,两人争吵拉扯中,李燕的右手食指肌腱被玻璃杯割断,在医院缝了4针。2010年12月12日,两人又因琐事扭打起来。李燕忍无可忍,将王军扭到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在民警询问下,王军承认了他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在民警教育和帮助下,王军删除了手机和电脑中保存的裸照。
2011年1月中旬,李燕来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王军的婚姻。2011年3月8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庭审中,王军对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
律师分析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自愿,这是婚姻缔结的首要前提,也是婚姻合法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并成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基础。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中均未规定可撤销婚姻,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称作婚姻,只是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关系中受胁迫当事人本人。可撤销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出于对受胁迫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个人私权的尊重,其他任何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至于另一方当事人,因结婚并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无权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只有存在双方当事人均受到胁迫的情况,才可由任意一方提出撤销请求。
三、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机关
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机关与无效婚姻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可撤销婚姻既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并非任何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都可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有一个条件,就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应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五、可撤销婚姻申请时效
即使胁迫事实存在,也不是婚姻当然被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可撤销婚姻采取不告不理,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有些婚姻,开始时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与对方结婚并不自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儿育女,共同生活相互关爱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如此后想解除婚姻,则需通过离婚的方式。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还应注意的是,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一种不变期间,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产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
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有各种收入,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一些共同债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这些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
综上,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 从本案情况看,王军以公开裸照对李燕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李燕违背真实意愿与王军结婚,已经构成胁迫。李燕请求撤销婚姻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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