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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

    [ 蒋惠岭 ]——(2014-5-16) / 已阅10633次

      □ 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 □ 编译 蒋惠岭

    新媒体时代改变了司法的理念、程序、方式,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和困惑。本周刊从本期起推出“新媒体与司法”栏目,介绍新媒体环境下域外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及在相关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最新探索,敬请关注。

    本期刊登《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2013年8月,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CCPIO)与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以及俄亥俄大学新闻学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和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体现的美国法院利用新媒体方面的缓慢发展与目前我国法院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的迅猛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美国法院对于新媒体可能引发的对公正司法、职业道德的影响和风险给予了高度关注,这对我国法院尽早研究相关问题、防患未然也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法律文化周刊

    新媒体时代改变了司法的理念、程序、方式,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和困惑。本周刊从本期起推出“新媒体与司法”栏目,介绍新媒体环境下域外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及在相关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最新探索,敬请关注。

    本期刊登《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2013年8月,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CCPIO)与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以及俄亥俄大学新闻学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和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体现的美国法院利用新媒体方面的缓慢发展与目前我国法院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的迅猛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美国法院对于新媒体可能引发的对公正司法、职业道德的影响和风险给予了高度关注,这对我国法院尽早研究相关问题、防患未然也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法律文化周刊

    科罗拉多州的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YouTube视频网站上上传相关视频,作为驳倒控方、打赢官司的一种诉讼策略。他还不时教其他律师使用“YouTube司法”(类似于“媒体审判”)的技巧。他说:“新媒体是一支神奇的法槌,它将改变整个司法世界。”

    的确,当今世界媒体与司法制度都处在变化之中,而本报告将通过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视角告诉读者这些变化是如何影响法院的。

    从律师将新媒体作为诉讼策略,到法官在脸书(Facebook)上遇到的职业道德问题,乃至法院自身面对传统媒体日渐衰落的形势而开发新媒体工具作为联系民众的手段,2013年无疑是重要的一年。法院和法官继续从新媒体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中寻找自己的出路。

    一、问卷调查情况

    2013年6月18日,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通过全国州法院中心的电子邮件系统,向1.5万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发送了调查问卷。截至7月3日,共收到来自48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的回复1550份。其中,31.5%为法官,其他68.5%为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诉讼过程中的监护人、律师、教授、法律图书馆人员等。通过调查问卷,主要了解法官和法院与新媒体打交道的经历,他们对变化的媒体环境有何期待,以及新媒体对司法产生了哪些影响。调查结果表明,法官既看到了视频分享网站、博客、微博等在增进民众对法院的理解方面的好处,同时法院和法官对于脸书、推特(Twitter)等工具的普遍使用对职业道德和公正审判带来的潜在威胁也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关于问卷调查结果的具体数据暂略。 编者注)

    二、主要观点

    通过调查,本报告形成以下主要观点:

    1.法院和法官使用脸书的数量自2010年至2012年持续增长之后,2013年出现回落(2010年为6.7%,2012年为13.2%,2013年为11.3%)。

    2.推特和脸书是目前法院使用最为广泛的新媒体工具。

    3.YouTube视频网站在向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解释法院工作程序方面的作用超越了推特和脸书。

    4.法院正尝试制定关于在法庭里如何使用社交媒体的规则,以规范这种沟通交流方式(45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已制定了管理法庭内使用社交媒体的办法)。

    5.多数受访者认为,法庭里应当禁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不得允许旁听公众和当事人在法庭里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交流(即使是在设备静音状态下)。

    6.多数受访者认为,即使是传统媒体,也不应当获得在法庭里优先使用社交媒体进行传播的特权,包括微博、短信、电子邮件或录音等。

    7.受访者同意传统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照相的比例明显提高,这可能是因为录像、照相是传统媒体的基本报道方式,这就迫切需要法院对于法庭影像的使用方式作出规范。

    8.多数受访者认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关于新媒体技术的培训,以便更好地利用这些工具为法院服务。而且,绝大多数(90%以上)受访者相信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培训主要是为了确保新媒体技术不会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不当影响。

    9.调查结果中也出现了一个矛盾的结论,因为有很多受访者认为社交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向外延伸功能并非“必需”。

    10.法官以私人身份使用脸书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以职业身份使用的数量。例如,37%的受访者只是“马甲”阅读,23.1%在私人脸书上发表评论,而只有9.83%的受访者以其职业身份通过脸书“马甲”阅读,5.33%以职业身份发布或转发消息。推特的使用情况也大致如此。当然,以私人身份使用YouTube的情况最为普遍。

    11.为竞选法官而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比起法院自身使用社交媒体更为保守(使用者只有20%以下)。

    2013年2月21日,美国律师协会(ABA)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发布了《第462号意见书:关于法官使用电子社交网络媒体问题》。该意见书认为,“法官可以参加电子社交网络。但与处理其他所有社会关系一样,法官必须遵守《司法行为准则》的相关条款,防止发生可能损害法官独立、清廉、公正的情形,防止出现形象不当、不公的情况”。该意见书的内容与各州的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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