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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法官职级待遇的困境与出路

    [ 罗兰瑛 ]——(2014-5-14) / 已阅7607次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全国约80%多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是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石,基层法院的法官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因而,基层法官承担的任务最艰巨,所处的环境最复杂,工作条件最艰苦,面临的困难最多,面对的矛盾最尖锐,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切实解决基层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于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基层法官职级待遇的现状

    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为例,根据2003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县政府是处级,政府的内设一级各部门为正科级。而法院却是科级单位,只是一把手高配副处级,法院的副院长只是实职副科级、虚职正科级。泰和法院在职在编人数为73人,其中法官58人。58名法官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实职2人,正科级虚职5人,副科级实职4人,副科级虚职6人,科员40人。副科级以上的法官占法官总人数的31%,科员法官占法官总人数的69%。58名法官中30岁以下的14人,全部为科员;30至40岁的15人,1人为副科级审判员,14人为科员;40岁以上的29人,10名副科级,科员11人。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泰和法院在法官职级待遇上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部门负责人不是副科级的多、符合副科级条件的股级干部多、不是副科级的部门负责人年龄偏大的多;副科级以上干部占法院总数比例少、每年提拔晋升的职数少、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青年人少。

    二、解决基层法官职级待遇问题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领导重视、形成共识。各级法院的领导对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偏低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把各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问题作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常性地向党委汇报,制订方案,提出建议,赢得党委理解、支持。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基层法院要把自身队伍建设作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着力点,狠抓法官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要通过抓班子建设,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通过抓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廉洁执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公信力。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以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法院形象赢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3.明文规定、纳入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各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将调研情况层报中组部,争取得到重视关心与支持。同时,还应会同中组部联合下文,明确各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级待遇,为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在落实职级待遇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各级政法部门要将解决法官职级待遇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评依据。此外,人民法庭编制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地理分布、交通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适当增加人民法庭编制,既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又有利于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

    4.完善机制、有效对接。目前,法官是被列入公务员行列参照公务员来管理的,工资待遇也是完全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然而法官法中只有法官等级的规定,并没有法官在行政级别方面的规定。所以,必须要完善法官法与公务员法的对接机制,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的有效对接,保障法官职级待遇的落实与提高,从而有效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5.主动作为、提升地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始终围绕大局抓审判。大力转变司法理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公平正义,注重案结事了。尽心化解矛盾纠纷,竭力解决群众诉求。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把“有为才有位”的法则落到实处。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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