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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论人民法院新媒体的功能定位

    [ 张守增 ]——(2014-5-7) / 已阅12819次

    编者按:

    5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纪念五四青年节座谈会上,周强院长勉励全国广大青年法官敢于担当,勇挑重担,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讲话中,他多次脱稿提到,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去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的新媒体运用能力有了量的飞跃,司法公信有了大幅提升。但仍有部分法院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把握不准,仍有相当数量的法院领导没有把“上网冲浪”作为获取资讯、沟通民意的工作常态。为落实周强院长指示,编辑部特约请最高人民法院青联相关人员撰写此文,以期提高广大法官对新媒体、大数据时代特征的认识,推动各级法院在新媒体运用上实现质的跃升。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开通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试图在新媒体领域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但由于新媒体有着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性,人民法院必须摒弃传统思维,根据新媒体特点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一、现状:人民法院的新媒体建设进展与问题

    法院新媒体建设起步不算早,但发展很快:

    一是高层重视。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多次强调政法机关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极为重视新媒体建设,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把法院网站、微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关心和过问。

    二是发展迅速。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2013年,全国法院官方微博新增660多个,超过前两年总和,总数达到1120个。2013年,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先后开通,“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亮相新浪,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全国31个高级法院官微全部到位,这是新浪第一家架构如此完整的微博发布厅。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在腾讯开通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网入驻搜狐新闻客户端。

    三是关注度高。截至5月5日,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粉丝量已达126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粉丝量超过492万。借助热点案件“吸睛”效应,部分法院的新媒体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如随着薄熙来案件开审,@济南中院新浪微博开通后粉丝量很快达数十万。

    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成效显著,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传播内容多是“新瓶装旧酒”。发布的内容很多是对传统媒体内容的粘贴、复制。二是传播手法难脱官气。虽然也在尽力适应网民阅读习惯,但终究难以避免居高临下的单向灌输。在发生舆情事件时,也往往不是去正面引导、担责,而是刺激反应式的“灭火”。三是传播效果尚不理想。据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统计,目前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个系统开设的实名认证微博中,“空壳微博”账号共计3853个,占政法微博总数的10.27%。法院微博的空壳比例,应该与此不相上下。一些活跃度较高的微博,也往往是重视粉丝量增长,而较少关注实际传播效果。

    上述问题的存在会透支公众对法院新媒体的关注热情,不仅使法院新媒体逐步失去吸引力和关注度,也使这一司法公开重要平台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思路:把握新媒体特点,化解舆情困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数量为6.18亿,手机网民数量为5亿。手机网民的庞大规模为新媒体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与微博、微信相比,若干年前还被视为新兴舆论阵地的主流媒体新闻网站在信息传播格局中的地位已相对逊色。来自《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的数据显示,2012年下半年微博的受访问时长为15亿小时,主流媒体网站则只有7.2亿小时。

    新媒体迅速扩张,与其自身的传播特点密不可分:一是即时性。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往的“人随网走”已变为“网随人走”,实现了信息随时随地传播。二是互动性。通过跟帖、评论,信息受众可以随时表达意见,并将意见广泛传播。三是碎片化。受限于移动终端的屏幕尺寸,新媒体传播的信息相对短小,但正是这种短小使得信息的冗余度降低,信息更为明确、更易于传播。四是覆盖广。手机网民的庞大规模使得新媒体的覆盖面远远超过传统媒体。

    新媒体时代,人人拥有“麦克风”,信息的传播、意见的表达和情绪的宣泄变得空前容易,这使得法院面临的舆情形势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引爆点低。法院工作受关注程度高,人们对法院工作人员言行的要求也较高,因而涉法舆论热点相对容易形成。如福建浦城法院工作人员警车内擦鞋事件、北京法院女书记员微博炫富事件等,均是因当事人身份引起。二是负面信息多。在传播心理上,负面信息更容易受人关注,如在许霆案、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等一系列舆论热点中,法院无不处于受质疑、受批评的处境之中。三是持续时间长。案件从案发到判决、执行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热点会持续下去;有的案件因为未得到公众所期待的“结果”或因为影响深远,很难“退烧”,比如聂树斌案、彭宇案等。

    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民法院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利用新媒体的巨大优势,加强与社会的沟通,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定位:由单纯鼓动宣传向发挥综合功能转变

    面对新媒体时代的司法舆情特点,人民法院不能照搬传统媒体的思路,而应当充分运用新媒体的特点对其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传统的法院新闻宣传是一种鼓动宣传,试图通过展示法院工作成就、宣传优秀法官的事迹来“说服”公众,使公众认为法院、法官值得信赖,公平正义可期。这种“好人好事型”、“精神激励型”宣传以传播理论中的“子弹理论”或“魔弹论”为基础。该理论认为,传播媒介传递的信息作用于受众身上就像子弹击中躯体或药剂注入皮肤一样,可以引起直接速效的反应,能够左右人们的态度和意见,甚至支配他们的行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这种理论过分夸大了大众媒介的影响力,忽视了受众对大众传播的自主权,忽视了影响传播效果的各种社会因素。董璐编著的《传播学核心理念与概念》一书指出,传播效果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媒介环境、群体心态、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不能把传播效果放到“真空”中去考察。在互联网兴起前,人们接受的信息渠道单一,阶层利益和社会心态分化程度也不像今天这样复杂,鼓动宣传确实能产生较强的效果。但在价值多元并且阶层利益分化严重、社会共识度不高的今天,这种宣传的效果已经大打折扣。伴随着互联网与手机成长起来的年青一代,其信息获取渠道日益增多,价值观也日益多元,公共参与意识越来越强。而且,《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的研究认为,情感高于理性、立场高于事实的网络民意表达,极易滋生谣言与非理性的社会情绪,也影响青年人的独立思考与判断。沃纳·赛佛林和小詹姆斯·坦卡德合著的《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一书介绍,相较于单面传播,双面传播对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更有效,而且“预防接种理论”表明双面传播对后来的其他说服会产生有效抵抗力。如果在新媒体领域仍然固守传统媒体思维,过分依赖单面灌输,只会牺牲新媒体带来的契机,而放大新媒体带来的“危机”。

    解决上述问题,学者刘海龙在《宣传:观念、话语及其正当化》一书中介绍的整合宣传观点值得借鉴。法国哲学家埃吕尔把宣传分成鼓动宣传和整合宣传。鼓动宣传是短期的,主要激起人们的感情,造成立即的行为。整合宣传则诉诸理性,让个体接受既有的价值观、意识形态,通过群体的约束使个人接受某种宣传。整合宣传是一项长期工程,不一定以说服传播的形式出现,更多的是通过教育、消费、通俗文化、日常生活等逐渐形成,所以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前宣传”。面对新形势,法院新媒体应当建立整合思维,摒弃传统的单纯“说服性传播”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即时互动、传播力强等特点,通过发布信息、对话沟通、实事服务、数据分析等综合性功能,以事实说话,以理性服人,以服务示人,以数据引领,以法律思维为黏合剂,弥合社会分歧,建立社会共识,促进法治进步和社会和谐。

    基于这样的定位,法院新媒体应具有以下具体功能:

    一是信息发布功能。信息发布是传播媒介基本功能。从新闻传播角度讲,在互联网时代,透明度是新的客观性。而法院新媒体还肩负着司法公开的职能,更应该主动及时发布信息。据李静《司法公开的功能体系及保障》一文介绍,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同样确认了这一原则。在互联网兴起以前,法院掌握着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无论案件受到多高的社会关注,法院仍可利用传统媒体的特点选择回应方式。但在今天,法院不发布信息,公众的猜测、质疑就会迅速发酵。据曾胜泉主编《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指南》研究表明,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网上2小时内就会有所反映,4小时就可能被大量转发,24小时就可能形成舆论高潮。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情,谣言就会迅速蔓延,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事态扩大。围绕法院工作发生的舆情事件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很多法院囿于传统思维,对敏感信息以封堵为主,结果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在新媒体时代,法院完全可以克服传统媒体传播信息滞后的弱点,运用新媒体抢在公众质疑之前发布事实真相,利用“首因效应”引导公众,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对话沟通功能。以事实说话,避免谣言误导公众只是第一步,在阶层利益和价值观分化程度加大的今天,对同样的事实也会有不同解读。比如杨佳袭警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邓玉娇案等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社会认识却分歧巨大。苛求社会认识一致是禁锢思想自由的表现,在利益分化严重的今天,这种想法也不现实。但任何社会应当有一定的价值认识底线,否则社会就会走向分裂。在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成为评判人们行为的基本认识底线。不过事实上,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全社会还并未真正建立起法治价值共识。对此,需要通过对话沟通进行合理引导,促进公众形成法治思维,树立规则意识,从而弥合社会分歧,建立社会价值共识底线,或者如哈特所言,让法律规则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在观点”。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介绍了哈特的“内在观点”理论。哈特认为,面对法律,人们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其行动指南的一个群体成员。前者即“外在观点”,后者即“内在观点”。哈特强调内在观点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人们不具有共同的法律语言与实践,就不可能理解法律规则,形成共同的“内在观点”。因此,公众只有充分参与法律实施过程并进行充分的沟通议论,才能对法律规则形成共识。新媒体因其较强的即时互动性,可以很好地承担沟通功能。法院新媒体要善于根据不同受众的接受习惯和心理预期,采取相应的沟通措施。

    三是实事服务功能。新媒体不仅是一个传播媒介,还具有更多的办事功能,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生活方式。普通公众通过微博、微信可以进行交友,甚至货币支付,对于法院来说,新媒体也不应仅是司法公开平台,还是一个高效的司法服务、司法为民的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时,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将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建成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上海、山东、河南等地,已有不少地方法院利用新媒体的便捷性开展咨询、立案等各项司法服务。实事服务超出了媒介本身的传播功能,对于新媒体来说是一片值得开拓的广阔天地。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是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法院应当将实事服务作为新媒体的重要功能认真予以研究、拓展,使得群众可以利用法院的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咨询、反映情况、申请立案、了解案件进程、查询文书及完成一些诉讼手续等,甚至可以考虑在新媒体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诉讼指引和服务流程。

    四是大数据分析功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指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也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们的生活以及与世界交流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社会需要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仅需关注相关关系,即只需知道是什么而不需关注为什么。这就推翻了自古以来的惯例,改变了我们做决定和理解现实的最基本方式。人民法院新媒体很快会积累起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会涵盖人民法院日常执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同时,其与网民的互动过程中还会收集到网民对有关司法行为的大量评论、私信等,随着数据总量的激增,通过对全部数据的分析,可以获得很多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并用于人民法院科学决策以更好服务民众。比如,从薄熙来案、和北京李某某参与轮奸案等庭审中有关法院官微粉丝激增而薄熙来案审理结束后@济南中院出现掉粉,就可以看到网友对具体影响性案件的关注远超过对抽象司法政策、日常司法行为的关注,而且,案件公开度与网友对法院公正审判的认可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法院应当更加重视通过案件庭审公开来传播法治精神,树立司法权威。对海量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一定会得到比上述个案分析更准确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启示。比如研究当事人留言态度与其服判息诉之间有无相关关系,关系的强弱度等,或许有助于对一些司法行为或相关当事人行为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措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大量裁判文书可以为统一裁判尺度、研究裁判规律、研究案件发生规律甚至是改进立法等提供帮助。当然,大数据分析并不局限于新媒体数据,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利用旧有的数据,只不过网络媒体数据更容易被收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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