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度——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

    [ 胡学亮 ]——(2014-5-3) / 已阅13279次


      (二)纬度之二:以程序和规则取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规则基础

      相对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特色在于诉讼,而诉讼的特色在于程序,并且正是因为严谨的程序推进,使得法官就未知的事实得以形成内心确信并且外化于文字描述,然后才能涉及实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所以,首先要有完备的立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案件运转机制,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1.完备的立法是达致良法之治的先决条件

      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当然包括程序法、实体法,而当前紧要的立法任务在于必须抓紧制定出更加详细的程序法,或者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司法法规制定权。结合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诸多方面尽快制定出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比如对对方身份信息的查询权利,申请法院查询对方身份信息的权利,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配合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住址、积极配合诉讼进展的义务,必须到庭的义务,接受法官询问的义务,遵守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裁判的义务,承担因非因司法机关怠于行使权力之外原因所致诉讼风险的义务,因调查产生实际支出的垫付义务,等等;

      ②法院如何送达、开庭、合议、宣判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送达主体;开庭传票的送达方式、时限,对于多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送达时序;独任审判员的职权,合议庭成员分工、位次,书记员职责;开庭细节,当事人(包括多人多方)于法庭的座次,当事人不到庭究竟是权利的放弃还是对义务的违反?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范围界定,恶意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利于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中发言的方式,提交代理词的期限,突发情况的处置,法警值班、几人?证据的传递,旁听人员哄闹法庭行为、当事人之间因开庭产生伤害案件的处置程序,开庭笔录样式、如何核对、如何签名,法官与当事人签名位置、顺序、页码、副本提供;如何合议案件,发言顺序,表决方式、笔录制作人员;如何定期宣判,是否仍然需要再次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签收人范围、关系如何认定?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确认证据?如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次数、下落不明的认定、公告送达到期后当事人才到庭判决书是否仍然应当给予,此时是否是法律意义上送达,如果不是,当事人要求给予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对于被监禁的人如何公开开庭?开庭地点?如何提押?有关单位的具体配合人员、义务,等等。

      ③相应保障措施或者程序有哪些

      比如当事人身份核实程序、技术保障、必要时的当事人声像指纹信息的采集程序,虚假、恶意诉讼的制裁程序以及因此产生的赔偿义务特别程序;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作证顺序,如何进行,保证证言真实性的承诺、惩罚措施及程序,证人出庭费用的垫付、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如何调查取证,相关证件样式、技术标准、信息载体等,调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调查方式,出示证件的方式,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互相核实身份的方式,被调查人和单位范围,被调查人或者单位的具体人员的配合义务、惩戒措施,被调查人可否留存调查笔录的副本;等等。

      2.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公正裁判的保障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建立起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将人员配备与流程管理的流动性结合起来,这项制度的落实可能成为加重法官压力、导致部分法官理性地选择退出审判实务序列的不良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①撤并目前的专业审判庭

      不再设庭长、副庭长职位,改设若干法官办公室,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较少采取合议制,法官助理主要办理文书送达、人员接访、调查取证等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则全程负责案件卷宗的资料整理、笔录记录、装卷归档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成绩均由该法官评定。明确各类行政后勤人员的具体职责,调配权限。明确案件流程的具体环节具体的对应人员及其职责、相应惩罚措施等。让所有人员形成合力,而不是仅仅审判人员的“个人战斗”。

      ②建立法官职务的申报和流动机制

      在全院所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间选配法官,从事不同专业审判需要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背景、审判经验和尊重申报人员的申请意愿,不办理案件的人员仅仅保留法官资格,不再担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贴。同时,针对目前法院担负的调解任务,可以考虑从社会上招录一批不占法官编制的各界贤达人士,让真正关心法院工作、热心解决民间纠纷的人们走进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虑让那些自认为受尽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断上访的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从对个案的操作细节方面亲历亲为,共同打造化解社会纠纷的“智囊团”。

      ③建立法官与当事人的互相选择匹配机制

      法官的专业背景、资历、相貌、清廉评价、业务特长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网或者公示牌上公示,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法官,并且,考虑到人们在相互交往的第一面的感觉亲洽性,给予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的一次无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当然,要以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时间不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为前提)。同理,也给予法官主动回避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事人明显表现出对承办法官不信任状态的时候。通过各种努力,尽量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裁决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环节。

      (三)纬度之三:以执行力、终结力守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绩效基础

      公正的判决对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具有工具性意义。一般说来,人们对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着人们可以通过诉讼达到恢复权利、终结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必须从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力、终结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绩效赢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终肯定。

      1.执行力

    执行力,即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能力或者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可预知国家压力。必须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暴力对抗执行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不主动履行判决就是对国家的犯罪的观念,从加大对抗执行的成本方面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

      ①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书具有像法律一样的全民遵守义务性质?还是说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还是说这就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各方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究竟如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

      ②必须强调执行力的来源问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