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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奢华消费的法律约束

    [ 徐爱国 ]——(2014-4-14) / 已阅7848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奢华消费观的古今差异

    财富增加、贫富差距和人口密集,是奢华消费的外在条件,而贪婪占有欲和肆意挥霍则是奢华消费的内在冲动。奢华消费是超过合理和必要限度的物的消耗。奢华要么意味着一个人占有了太多人的劳动成果,要么意味着物和他人的劳动未尽其用。奢华是在减少财富,财富减少最终会导致贫困,甚至负债或破产。一般说来,在古代宗教家、伦理学家和政治学家那里,奢华消费都受到批评,因为古代社会强调的是节俭、朴实和纯洁。与古代社会经济不发达相联系,奢华消费被当做一种恶。节俭是物的存储,浪费是物的消耗。


    不同信仰的人,对奢华消费有不同的评价。宗教伦理决定了人类的行为,如果宗教宣扬积极入世的生活观,那么信徒们会倾向于奢靡;如果宣扬消极的出世生活观,那么信徒们倾向于淳朴的生活。因此,道教追逐清静无为,儒教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主教崇尚节俭,新教追求物质财富。清教徒既是自律的和节制的,又是积极进取的,因此新教追求积极和理性的生活,于是资本主义的产生和繁荣与新教伦理相关。与之相反,因此伊斯兰信徒追求奢华的生活。韦伯在分析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时候,他认为新教是节俭和进取的。但是,人类的贪欲往往会冲破宗教的禁忌,在新教伦理与功利主义之间,增长的财富会腐蚀人类的心灵,资本主义对财富的追求最终抛弃了节俭、转向了奢侈与浪费。这也许说明了这样的道理,追求信仰者,以节俭为美德,追求财富者,以奢侈和浪费而告终。


    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分,以生活追求为标准,可以说,古代人们追求善德的道德生活,现代人们追求奢侈的物质生活。古代社会权贵奢侈生活与平民贫困生活形成鲜明的对照,最终导致贫富的冲突和社会的不安。现代社会实现了公民之间大体的平等,财富不再简单地依靠剥夺他人的财富,而更依赖于个人的勤奋、天赋和机会。财富来源的变化,使得现代人对奢华生活的评价发生了变化,奢华不再简单地被认定为道德上的邪恶,而被视为成功的象征,身份的标志。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和法律上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客观上鼓励着人类奢华生活方式。


    奢华消费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的行为,我们需要考察经济学家们的分析。需求、生产和消费是经济的不同环节,奢华消费不过是消费的一种形式。奢华消费减少了财富,但同时也增加了需求,经济的核心是财富的增加,道德的评价处于次要的地位。早期的经济学家试图将道德情操与经济财富并重,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讲的是财富的增长之术,但是他也反对奢侈浪费,提倡节俭朴实。他认为,浪费源于“现实享乐的欲望”,“奢侈者所为,不但要陷于他自身于贫困,且将陷全国于匮乏”。后世的经济学家则不再片面地谴责奢华,甚至是提倡的,因为浪费刺激了经济的增长。马歇尔区分了“必需品、舒适品和奢侈品”。在经济学那里,消费环节是经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消费多了,需求就增多。有了需求,就会促进生产,资本流动了,就业增加了,财富增长了,社会财富就增大了。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及,“如果人们停止消费,那么他们将停止生产”。极端的学者如凯恩斯等,则鼓励和刺激消费,因为“消费倾向的减少必然会减少对资本品的需求以及对消费品的需求”,奢侈伴随着浪费,但是不直接意味着浪费。奢侈意味着享受物的高价值和物的稀缺性,奢侈品的消费不一定是浪费,浪费行为既可以是指向奢侈品,也可以指向残次品。经济学家那里,奢侈和浪费都可以刺激经济、达到财富的增长。


    奢华致穷与古代资不抵债法


    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因此财产的主体通常是家族或者团体,中国古代的家产和族产就是典型的例证。个人的财产与其说是个人的,还不如说是共有的。个人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家长或者族长的同意,遗产的继承要严格限定在家族成员内部,宗祧继嗣要在同族后代中寻找,寡妇不得带亡夫家财产改嫁,都是财产共有制的体现。梅因说,一个人的死亡并不改变家庭财产的属性,只不过从老家长手里转到新家长手里,财产法不过是另外一种身份法。古代财产制度的共有特点,决定了古代法律对个人奢华生活的禁止性规定。古罗马十二表法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都严格禁止奢华的行为,大陆法系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交的民法典。


    奢华生活导致欠债,资不抵债者在古代社会会遭遇悲惨的命运。依照罗马法,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假定债权人愿意,他们可以将债务人身体分割,债权人各取一份。这也许是《威尼斯商人》中夏洛特对安东尼胸前一磅肉的权利要求的历史根据。随着资不抵债法律的人性化发展,肉体还债慢慢被废弃,甚至有时候,资不抵债者还可以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即使如此,债务人的命运也依然悲催。依古代英国法,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令状,执行官到债务人家里扣押财产,财产拍卖所得归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债务人就会遭遇牢狱之灾。可怜的债务人只剩下两种方式求得苟安,一是逃离本土,自我放逐,二是逃到教会避难所,寻求安全的救助。但是,只要他的债务未能清偿,他都有可能终生受到折磨。


    中国古代社会里,债权人可将欠债者告到官府,官府羁押代为追偿,还可以动用笞杖之刑,《唐律》规定,欠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宋代“止杖一百”。法律明文禁止债权人不得私扣债务人,更不得扣押为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债务人的劳役偿还其债务的“役身拆酬”做法,官府也不深纠。汉代董永卖身葬父算是债务奴役制度的特例。民国时期,官方曾经做过民事习惯调查,河南和山西有“孝帽账”之俗。“中国传统于尊,卑幼不得私擅用财,往往有浮浪子弟任意挥霍,暗地借贷,或盗当地亩,约定父母死后履行债务,交割田地,俗称‘孝帽账’。以其孝帽上头,则收赈之日到来也。”此种恶习,南方称为“麻衣债”。


    法律史上,资不抵债法与破产法有着严格的区分。资不抵债不消除债权人的债务,而破产则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但是,破产只适用于商人。布莱克斯通的解释最为经典:法律不鼓励奢华和浪费,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轻率承担后果。如果他资不抵债而受到惩罚,他没有理由抱怨。但是,商人的情况则不同,商船遇到风暴或者天灾灭失了财产,那是商人的不幸,而不是他的过错。在此背景下,英国破产法形成,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专门的商人。现代学者还找到破产法的经济考量,商人的商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商人内在地还有预期的价值,如果将商人过去的债务与未来的财富区分开来,免除意外不幸带来的财产灭失和所欠债务,商人可以重新开始,贡献于社会。因此,破产法被认为是促进经济的有效手段。包括英国破产法和美国破产法在内的现代法律都明确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个人债务人不享受破产法的保护。


    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类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更多的改变。非商人与商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界线日益模糊。非商人是否可以享受破产法带来的便利,成为西方法律和法学讨论的话题。其中,独立投资人和个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单纯的个人资不抵债则争议不断。在美国语境下,催生了消费者破产的概念。分期付款和信用卡的发明勾起了人们提前消费的欲望,用将来的收益支付今年的开销。这样的消费方式,注定会引诱消费者追求奢华。从商业的角度讲,预期消费有益于经济的发展,从传统道德上讲,提前消费暗含挥霍和浪费。争议仍在继续,但是,如果消费者破产制度一旦为法律所认可,那么它无疑会鼓励奢华而刺激经济。


    现代法律对奢华生活的约束与预防


    现代个人财产制度的确立,奢华生活是个人的事务,公权力介入并无正当性的理由。但是,奢华与浪费毕竟是传统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即使是在现代社会,浪费同样也会危及行为人和他所供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同时,奢华的生活也在败坏着社会的风气,引诱新的恶习。在此理念之下,现代民商法虽然不再设立和确认浪费人的监护制度,但是仍然通过间接的方式遏制奢华与浪费,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法律制度:


    1.浪费人信托


    一个典型的法律补救方式是美国法中的浪费人信托制度:财主为了避免财产继承人的挥霍和浪费,他作为委托人拿出一笔财产设定信托,交由第三方即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定期给浪子即受益人拨付必要生活开销。此项法律同时达到多项目的,其一,避免浪子挥霍财产,即使财主死亡,他的财产也不会被浪子肆意挥霍,因为他对钱财的使用和处分要经过信托人的同意。其二,财产一旦设定信托,浪子的债权人通常也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债务,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此保护浪子有持续的生活保障。其三,信托制度实质上是父权的一种现代表现。老人总会觉得后人智力和经验不足以抵御风险,总认为后人的心智和自律性逐代衰退。通过浪费人信托制度,慈爱的父亲可以让自己的后代生活无忧。简单的结果是,通过财产管理与财产享用的分离,避免了浪费的发生。


    信托制度历史悠久,反映了财产观念上传统道德和经济理念。现代经济学对浪费人信托提出过批评,认为美国信托数量过于庞大,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首先,信托使财产处于静止的状态,而财产只有处于动态过程中,才能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其次,信托制度基于父权主义之上,父权主义是个人自治的一种反动。个人主义可以激活个人的聪明才智,即使遭遇个人经济风险,甚至导致个人财富的灭失,但是从整体上讲,个人主义会导向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繁荣。浪费人信托是对传统道德和家族延续的捍卫,却是对资本与市场经济的一种阻碍。即使如此,从对浪费遏制的角度上看,浪费人信托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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