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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腊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 汪文雨 ]——(2014-3-28) / 已阅11843次


    二、希腊调解员制度介绍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调解的终极目标是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调解员应当通过帮助当事人了解调解的预期成果、平衡利益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完成自身利益的取得。作为一名调解员,首先考虑的是怎样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拥有洞察社会利益分配的能力和经验。调解员作为调解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其个人能力和素质很大程度决定着调解活动最终能否取得成功。调解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往往取决于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权威、公信力和能力。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他所承担的任务甚至多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承担的任务。一个国家的调解制度是否先进,是否被认可,关键是看此项制度能否挑选到优秀的调解员。


    (一)调解员资格的获得


    《调解法》规定,只有律师才具有成为调解员的资格。在希腊,一般案件的调解员必须是律师,这无疑保证了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律师想获得调解员资格,首先需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调解的一般原则、调解的程序和步骤、谈判和交流的技巧、冲突的分析、调解的相关法律、个人心理和大众心理的基础;其次得参加并通过调解员资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最后由认证委员会对其进行认证。不难发现,希腊法律对调解员资格之规定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来说是严格和苛刻的。此项制度一方面能够保证调解员熟悉业务知识,拥有较高素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调解员资格门槛较高,间接导致了调解员收费过高和调解能否较大范围使用等问题。


    (二)调解员的收费


    调解收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包括启动调解程序花费的时间,《调解法》规定,收费时间的上限为24小时。但《调解法》没有规定调解员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因此只能参照律师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的收费标准。而案件在不同法院进行审理,律师的代理费用又不尽相同,法律大体规定每小时在200至1300欧元之间,所以调解员的收费标准目前也不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金额主要还是通过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决定。而同处于欧盟的保加利亚平均收费是每小时25欧元,一个标的额为10万欧元的案件进行一天的调解,调解费也只有320欧元。可见希腊调解员的收费相对较高。


    (三)调解员的义务和责任


    调解员必须是能够有效、公正、公平地主持调解的中间第三人,他在调解过程中和达成和解协议后,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泄露各方的隐私。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调解员应该乐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诉说,尽可能地实现双赢。然而《调解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及要受到何种惩罚。仅规定调解员不遵守基本职业准则会被暂时和永久取消调解员资格。鉴于此,希腊司法部门亟须对调解员违背职业准则的补充管理法律予以完善。


    (四)调解员培训、认证、管理机构


    一个想获得调解员资格的律师,必须要经过培训、考试和认证,而主持和管理这三个程序的权力也分属不同机构。培训机构必须是律师协会或者已经被法律授予资格、拥有一定数量学术和专业水平会员机构申请成立的。培训机构必须是公益性的而非盈利的,它不仅承担调解员候选人的培训任务,还承担着已经获得调解员资格人员的后续培训、继续教育任务。根据欧盟网站,希腊目前只有两所成立不久的调解员培训机构,分别位于塞萨洛尼基和比雷埃夫斯。目前希腊国内很多调解员是由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和特许仲裁学会(CIArb)组织培训的。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调解员资格考试,主要考察候选人是否具有必要的知识、是否具有符合调解员资格的素质和能力。认证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把关和认证环节,直接受司法部管辖和监督,由5名常任委员和5名轮换委员组成,主席必须由拥有专业学识和充满经验的调解员担任。认证委员会不但有认证调解员资格的权力,同时也拥有监督培训机构是否尽职的权力。


    三、希腊调解制度的问题和反思


    希腊大力推行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relieve the congestion experienced in the state courts),而英国等欧盟国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目标定位的不同自然导致希腊制定的法律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其他国家未曾遭遇的问题和阻碍。


    (一)法律衔接的混乱


    上文提到启动调解程序可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是有明显区别的,《调解法》没有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带来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还是中止。其次,《希腊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必须是出现由法律明确规定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或者法院完成最后一个程序内容重新计算。《调解法》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从什么时间开始,只要当事人同意和达成适用调解的,诉讼时效一律中断或中止,调解程序的真正启动还得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同意使用调解或者被建议使用调解并不代表着他们现在或者将来就一定使用调解。这不属于《希腊民法典》所规定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明确事由,与《希腊民法典》相矛盾,人为制造了一个诉讼时效的适用困境。自身条文的不完备,补充和完善条文又不科学,这些立法上的缺陷无疑给希腊调解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希腊调解制度如果想获得成功,必须先解决立法问题。


    (二)律师支持的缺失


    律师是否接受《调解法》是该法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事实上,希腊律师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一方面,在希腊只有少部分律师获得了调解员资格,建议调解,就意味着律师失去了业务;另一方面,即使一个律师对调解有着很大的热情,想获得调解员资格,但在面对全国仅有的两所培训机构、面对复杂的考试和认证程序时,他们也只能望而却步。


    《调解法》没能调动起律师的积极性,不能让这个群体去支持这项法律的实施。相反,早期出台的调解制度并没有要求律师一定要经过培训、考试、认证。所以在《调解法》出台之前,还是有部分律师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也有一部分律师在调解实务中获得了丰富的经验,然而现在这部分律师却面临着没有调解资格的尴尬境地。诚如法谚所说:律师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纠纷解决人。鉴于律师职业体对调解发展的重大影响,希腊司法部门有必要重新研究和修订关于调解员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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