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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庸之道对当今司法审判的方法论意义

    [ 杨敬栓 ]——(2014-2-14) / 已阅7728次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中庸之道”占据了重要地位。何谓“中庸”?孔子说:“过犹不及”,南宋大儒朱熹解释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意思是,“我孔子有知识(指的是某方面现成的知识学问)吗?我实在是无知的啊。没有文化的普通人来向我求教,心中也是空空如也,我只是抓住他所问问题的两端彻底搞清楚罢了。”做到“允执其中”而已。可以说,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中庸之道”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孔子总是试图用“中庸”的方法,调和各种矛盾,综合各种观点。例如,孔子十分强调“正名”,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谓“正名”,就是给人贴上身份标签,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不能僭越,要求“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礼记·大学》)。即各安其位,杜绝非分之想,从而维护了当时的等级制度,这是孔子面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社会混乱局面所开出的“药方”。但同时孔子也强调“泛爱众,而亲仁”,在教育上是“有教无类”,从不因学生出身地位低贱而堵住其求学之路,在政治上倡导“学而优则仕”,在经济上,提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等平等平均主义思想。这些都是“中庸之道”的表现,试图在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下寻求平等。

    在司法方法上,孔子也强调“中庸之道”,要求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这种思想发展到战国末期儒家思想家荀子那里,就提出了“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荀子·王制》)。要求罪与刑相称,“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这与我们现在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当宽则宽,当严则言,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谋而合。

    在审判上,孔子也强调不可偏听偏信,要兼听才能明,才能做到中立裁判。孔子曾任鲁国的大司寇,相当于鲁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人解释说: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必须彻底解决纠纷,使人们再无纷争和纠结。还有人解释为: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根本不发生。其实,如果结合上下文来理解这句话,孔子所要表达的是另外的意思。在《论语》中,该句前面还有一句,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论语注疏》中引用孔安国的解释:“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片”就是偏,听讼必须听一听矛盾双方的说法,再来断定是非曲直,偏听偏信一方就作裁断,只有子路做得出。因为子路的承诺不会等到第二天才兑现,这大概不是表扬子路,子路虽然疾恶如仇,但性格过于率直,甚至有些鲁莽,听到一面之词就会下结论,并动手实施。朱熹也说:“片言,半言。”现代庭审,听了原告的话,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听了被告的话,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两个方面都考虑了,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最后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一番,才能做到依法中立判案。这才是“吾犹人也”的真正意思,“人”指的是当事人。孔子曾说:“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以好察迩言……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意思是,舜帝之所以能称得上是智者和圣人,是他不自以为是,对哪怕是最为浅近的道理和事情也要详细考察,听一听对立的各方面的意见,然后谨慎地做出权衡判断。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提到“中庸之道”多多少少带了些贬义,有妥协、无原则、和稀泥的意思,为公平正直之人所不齿。其实,在孔子看来,坚持“中庸之道”很难,只有君子才能做得到,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子曰:“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意思是,只有君子才能时时坚持中庸之道,小人则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在,随心所欲,肆无忌惮;普通百姓已经很久难以做到“中庸”了。

    现在,为什么“中庸之道”会带了些贬义呢?主要是有些人把“中庸之道”当成了至上的原则和终极的目标追求。其实,孔子只是在方法论上强调“中庸之道”,他的“一以贯之”的宗旨是“仁”,大仁和大爱才是孔子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其目标和价值追求所在。例如,“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这里,“道”是道路的引申义,朱熹解释:“道,由也”,作途径、经由、方法解。“道问学,所以致知而尽乎道体之细也。”可以用《大学》中所说的“物格而后知致,知致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来解释,即君子通过增长学问而“修身隆德”,遵循“中庸之道”而达致极其高明的境界。

    因此,“中庸之道”对司法审判,主要是在方法论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在审理案件时,要尽可能地穷尽争议各方的不同意见,即“叩其两端而竭”,做到兼听则明,然后坚持“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依法中立办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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