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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画角色造型版权保护排除商品化权之探究

    [ 刘桂强 ]——(2014-2-20) / 已阅9299次

      【简 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动画产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动画角色造型产生了巨大的市场效益。与此同时,因为动画角色的使用问题也引发了为数不少的权利纠纷。本文通过对理论界保护动画角色造型两种不同思路的探讨,认为动画角色造型构成现阶段《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可通过修改权、改编权和复制权对其进行保护从而排除商品化权的适用。
      【关键词】动画角色 商品化权 修改权、改编权 复制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2年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葫芦娃”角色造型著作权案的判罚引起了文艺界和理论界的广泛探究和思考。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许多作品中的角色造型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呈现在公众面前,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由此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相关数据显示,2004 年中国动漫产业总产值 117 亿元人民币,2005 年动漫产业总产值达到 180亿元人民币,并且中国动漫市场还有 1000 亿元人民币的产值空间等待开发。国产片《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的喜洋洋与灰太狼的造型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宣传和策划。据不完全统计,根据该动画衍生的角色造型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近20个种类100多款产品当中,仅角色造型授权带来的收益就占到了市场销售收益的70%。
       与此同时,围绕角色造型的使用所引起的权利纠纷也随之而来,角色造型的开发者因为合法权利的维护而备受困扰。 从1930年Nichols 诉Universal pictures Co.案、1966年IDEAL 公司诉 FAB-LU 公司案到1994 年"米老鼠"案、2000 年"奥特曼"案,再到2008 年"跑跑卡丁车"案。种种因为未经角色造型权利人授权而导致诉讼的状况不一而足。如何正确使用动画所衍生出来的虚拟角色形象,保护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二、动画角色造型保护思路综述
    对于角色造型保护的理论研究从开始的“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到“将角色造型视为准著作权”再到“用完整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角色造型”,这其中的理论探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摸索。现阶段,对于动画角色造型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是著作权保护;第二种是商品化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角色形象这一概念,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较为典型的迪士尼公司诉深圳市米奇实业有限公司(米老鼠案)《喜羊羊与灰太狼》角色形象纠纷案以及“葫芦娃”角色造型著作权案,发现法官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构建了这样一个体系:首先分析系争造型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独的作品,然后判断系争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要求。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推断该角色造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探究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二)商品化权保护
       商品化权是一种二次开发权利,是基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而产生的。商品化权源于美国,美国学者一般将“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与“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分开对待,并将虚拟角色又分为文学作品角色和卡通角色两种。从理论上看,学者通过对角色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商标权法保护乃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进行探究,发现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自领域内对角色形象的保护均存在不足,从而得出商品化权独立保护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对动漫角色的侵权,大部分是侵犯了原作品的使用权,即未经许可而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动漫角色。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均未对使用权这一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核心观点,“知识产权必须由制定法加以明确类型化,没有被类型化的因知识的创造所带来的利益不能称其为知识产权”。因此,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多数学者均赞成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体系。
    三、动画角色造型版权保护排除商品化权理论依据
    (一)角色造型与作品
       笔者通过分析著作权保护和商品化权保护两种思路,认为动画角色造型的保护其实是可以通过目前的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从而排除商品化权的适用。
       笔者在研究米老鼠案和葫芦娃案的过程中发现,两个案件在审判时均作了同一项工作,就是认定米老鼠和葫芦娃的形象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一步说,动画角色造型可以适用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们要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科学的认定使动画角色造型成为受著作权体系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作品所要具备的三个要素: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须为智力成果。对于动画角色造型满足以上三点并非难事。首先,动画角色造型都是角色设计者通过精心构思设计出来的独具特色的形象,体现出了设计人员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其本身就具有独创性;其次,动画角色造型可以通过有形形式进行复制,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最后,动画角色造型是设计人员智力劳动的成果,自然符合智力成果的条件。
       影响动画角色造型和作品划等号的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著作权采取“思想表达二分”的保护原则,即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对于动画角色造型是“思想”还是“表达”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张丹丹刊载在《法学》杂志中的文章《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及对策》就认为动画角色造型属于设计者的思想而非表达。笔者认为,设计者通过发挥聪明才智赋予每个动画角色造型不同的特点,正因为大众喜欢某个形象的性格亦或是它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所以才对其青睐有才从而才有了巨大的商机。再加上动画角色造型的表达方式都较为具体,因此,笔者认为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动画角色造型正是设计者的一种表达而非简单的思想。
    (二)著作权法体系足以解决角色造型侵权问题
    1.使用权的法律渊源。其实在我国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的第十条有这样一项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指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做了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动呢?2000 年 12 月 22 日石宗源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财产权则只是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比较原则。考虑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民事权利,法律对此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加以具体化,明确为十一项,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由此不难看出,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具体权利只是对原有著作权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我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面对动画角色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现行《著作权法》那个具体的权利来维护角色设计者的利益而非纠结于使用权是否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2.修改权与改编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项分别规定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改编作品即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众多的动画角色形象侵权均存在通过对原有角色形象进行局部的修改从而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而修改权和改编权却保护设计者修改、改编原有作品不受其他人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权和改编权来对动画角色设计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3.复制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即保护作者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种规定中的“复制”主要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模式。而现阶段对于动画角色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复制权无法保护设计者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众所周知,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该条约明文规定从平面到立体再现原作品构成复制。这就为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上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著作权权属判定中的适用
    利益平衡顾名思义就是在认定冲突双方的责任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社会公益、技术改进、冲突发生的特殊时代背景等),合理确定冲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合法权益、促动社会进步的目的。例如在上海美影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原告上海美影厂并没有主持创作设计孙悟空这一形象,而且设计者也并非该厂职工,因此按照法律来讲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特殊职务作品。但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当时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对于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证明材料的缺失,最终是认定孙悟空这一动画角色的著作权由设计者张某和原告上海美影厂共同享有。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下,动画角色设计者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保护而实现。通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修改权、改编权以及复制权的相关规定,可以为动画角色的保护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排除商品化权的适用。


    一审:(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二审:(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吕海兰.《中国动漫产业刚起步》[J].《中国科技财富》,2007,(5):49~51.
    孙长胜《喜羊羊,让动漫营销走进你!》[EB/OL].[2013-12-23]全球品牌网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45F.2d 119,at121(2nd Cir.,1930).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 141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 235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朱槟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 1 期
    参见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和商品化的形象权》, 吴汉东著,载《法学》2004 年第 10 期
    徐梦哲.《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J]《理论研究》.2011.6
    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32号民事判决书。
    周亦鸣.《浅议动漫角色商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家天地》.2009.1
    李 扬.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22.
    电子邮箱:314073389@qq.com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南湖大道182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邮政编码: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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