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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律与音乐

    [ 谢可训 ]——(2014-1-24) / 已阅10189次

    音乐是心灵的阳光,其魅力能抚慰残暴之心灵。法治是社会的阳光,能整治人性之恶而引之向善。法律与音乐,两者貌似辽远却不乏精神上的相通之处和互补之处。


    法律与音乐的相通之处

    (一)两者都具有实践性。所谓“操千曲而后晓声,操千剑而后识器”,音乐是一种后天习得的品味,无论是音乐的欣赏还是实践,都要经过“拳不离手,曲不离口”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深入骨髓的肌肉记忆,打造出灵敏的耳朵与灵巧的手指。俗话说:“十个指头弹钢琴”,弹好钢琴必须训练手指的柔韧性,使十根手指既能独立作用又能协同运作,经由身心互动而臻随心所欲之境。“经验是法律的生命”,法律是人类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实践理性,司法智慧要从长期反复的法律实践中来,权利、规则及程序意识的养成也非朝夕之功。只有经过从个体到群体的反复实践和互动,法治精神才能逐渐深入人心,纸上的法律才能默化为内心的自律,进而渗入民族的集体潜意识。同样,法治的践行也讲究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音乐需要技巧但不唯技巧是尚,音乐背后有灵魂在。面对同样的乐谱,普通乐工和音乐大师会演绎出完全不同的境界,除演奏技巧存在高下之分,演奏者的胸襟气韵无疑在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风格即人”,闻其声如见其人也。法律是一项技能但又岂止是一项技能?法律背后有良心在。虽然不好的法律背后未必是没有良心的立法者,但好的法律背后必然是有良心的立法者。面对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司法者也可能运用出完全迥异的效果,除司法技能强弱有别之外,心术正与不正,恐怕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法在坏人手里可以被用成恶法,恶法在好人手里也能被用成良法。法律条文是抽象僵化的,社会现实是丰富鲜活的,故法律非经解释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如何解释就要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的良心了。

    (二)两者都具有抽象性。音乐是以声音为媒介的表音符号体系,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表意符号体系,两者都是对生活的抽象表现,都要以有限的形式来表达无限的内容,故音乐有弦外之音,法律有言外之意。朱光潜说:“语言所不能传达的,音乐往往能曲尽其蕴。”历史上“高山流水”和“琴心相挑”等故事中,主人公都是透过琴音来传递心声互通款曲,千载之下仍使人思之悠然。作为一种最纯粹的艺术,音乐的抽象程度远高于法律,她可以摆脱语言的束缚而取得一般性,从而超脱于特殊的对象和事件。唯其如此,音乐才能超越国界、人种、性别和语言等诸多障碍而激起普遍的心灵共鸣。

    相比之下,法律通过对语言的使用而取得了相对的确定性,但因语言远远不能对应于多种多样的自然面貌,所以法律的表达仍然是言不能尽意的。法律是在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抽象之后的一种制度化表述,唯其抽象,法律才能更有效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社会现实千变万化,“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故有亚里士多德所谓“法治之不及”。法治既有不足,也就不能不借助于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及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但必要的“人治”并不是脱离法治框架的恣意妄为,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也应与良心的多少成正比。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已呈现一定的趋同化倾向。

    (三)两者都具有艺术性。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是对现实的超越。艺术的意义何在?黑格尔认为,对艺术的向往是对平庸乏味的平淡现实的辩证之否定。音乐和法律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均为超越现实而追求真善美的艺术。一方面,艺术源于生活。《乐记》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可见音乐联结外物与人心,是人心有感于外物并将之转化或升华的结果。艺术唯有贴近生活才能激起广泛的情感共鸣。音乐虽是一种离现实距离最远的艺术形式,但音乐人也通过采风来体验生活,并在汲取生活之源的基础上进行审美的再创造,以获得作品的持久生命力。法律当然也不是构筑于流沙之上的空中楼阁,其生成运作必须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与社会现实及民族精神相脱节的法律必然是苍白无力的。所以,法律人要善于倾听民众的心声,包括通过民歌民谣在内的音乐作品来了解社情民意。

    另一方面,艺术高于生活。如果说艺术源于生活是艺术对生活的模仿,那么高于生活的艺术必然也会成为生活模仿的对象。王尔德甚至说:“生活模仿艺术要远多于艺术模仿生活。”艺术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内在联系,因而比历史或现实更加真实。艺术不是对现实的机械模仿,而是在个殊之中观照普遍,于一瞬之间窥见永恒。音乐通过激发情感和想象引人进入超越时空的胜境,并通过表现瞬间和个体内部所蕴含的永恒和普遍来减轻人生的痛苦。法律承载着社会文明进步的梦想,也必然会包含对不完美的社会现实的否定。如果不能超越现实生活,法律又怎能发挥其对社会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呢?法律追求安定并在稳中求变,在给予公众稳定预期的同时也小心翼翼地引领社会与时俱进。

    (四)两者都具有人本性。音乐与法律均贴近人性,满足人的特定需求。音乐“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而主要以满足个人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荀子·乐论》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必发于声音……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辩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可见,音乐能通过调节情绪而使人快乐,音乐的乐也是快乐的乐。而且,音乐通过身体的感官去影响心灵,使人心灵柔软性情柔和,从而远离野蛮和暴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说:“身体的锻炼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学使人孤僻……在所有感官娱乐之中,音乐是最不会败坏人的心灵的。”诚然,“谁能思不歌?谁能饥不食?”而音乐之曼妙竟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足见音乐所给予人的是一种高于物质层次的精神满足。孔子所谓“成于乐”,也是在说,只有借助音乐才能真正形成健全和成熟的人格。

    法律旨在通过构建制度信任而使个体能在群体中安放一己之身心,不仅群体能通过个体的自由联合而获得更大的力量,个体也能通过群体内部的守望相助而生活得更加幸福美满,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发展。如果说音乐是一种人生的艺术,可以调和情志而提高个人修养;法律则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艺术,可以调节社会关系而提升社会的品格。究其实质,法律和音乐都关注人的自由、幸福与和谐。

    不过,法律和音乐都不是包治百病的万灵药,而是须用之得当的双刃剑。法有良恶,声有“雅郑”,其中分别,不可不察。恶法徒具法律之外表,但却违背正义这一最高社会准则,故终不免为历史所唾弃。音乐中的“雅声”是发乎情而止乎礼义,可使喜怒哀乐发而中节,而“郑声”则是发乎情而涉乎猥亵,如同西方的塞壬歌(siren song),具有乱人心智的作用。所以,好的社会治理不仅应用良法而存雅声,也须远恶法而“放郑声”。


    法律与音乐的互补之处

    (一)两者在情理上相补充。人性包含先天的源于动物本能的“情”和后天的源于群体意识的“理”两部分,“情”、“理”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人性。音乐和法律皆本于人性因而情理兼备,但音乐是情中见理,而法律是理中有情。

    音乐表情而偏于感性,但音乐之中亦有理性表达的成分,缺乏理性的声音算不上是表达而是无意义的噪音。音乐不是情感的直接发泄,而是有节制有选择地借助节奏、旋律、主题等特定形式对情感所作的艺术性表达,乐音在一个音调中被有秩序地排列后才成为音乐。所以雨果说:“音乐是思维着的声音。”正如法律条文之中蕴含法理,音符的背后也存在着乐理。

    法律表意而偏于理性,但法律中的情感因素也必不可少,不全面把握人性的法律不可能是有血有肉的良法。法律是一门说服人心的艺术,而有效的沟通和说服,不但要晓之以理,还要能动之以情。所谓“通情达理”,即指熟知人情事理。“达理”属于科学的范畴,科学的对象是包括许多特殊的共性,其方法是以偏求全的,所谓“理一分殊”,万物各有其理,所以任何人穷其一生,也难以周知万物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达物之理”;“通情”近于艺术的范畴,艺术的对象是包括共性的特殊,其路径是直指人心的,故任何人只要肯用心体悟,都不难做到“通人之情”。可见,“情”与“理”两者相辅相成而不可或缺,不受制于理的情是滥情,不近乎人情的理是顽理,都是有失偏颇而难谓“通达”的。

    总的来说,法律实践注重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总不免引起身心的紧张和冲突;音乐实践使人释放情绪而浑然忘我,是以能抚慰身心而使之复归于和谐。法律理性有余而感性不足,刻板有余而灵动不足,音乐则与之大抵相反。理中有情的法律与情中见理的音乐相互补充,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并实现人性的和谐统一。

    (二)两者在思维上相平衡。法律思维是一种诉诸理性的求异思维,因理性为法律之灵魂,而理性求万物之异。虽说法律强调“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区别对待”,但过于理性的法律人更易于见物之异而难于见物之同,因为既然“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世上当然也就没有完全相同的两起案件,加之不同的生活经验往往导致人们相异的立场和视角,以致辩法析理每如盲人摸象而莫衷一是。可见,一味求物之异而忽视异中之同,就难免流于琐细而失其本真,导致人心相隔膜的困局。况且,法律以语言为载体,而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达意而非表情,所以法律在情感的表达和沟通方面先天不足。但是,所有被侮辱和被损害者首先需要的恐怕是情感的适度表达和宣泄,以及对其“精神损害”的情感抚慰。无怪乎中国存在“歌哭”和“歌骂”的奇特习俗,在吵架时用唱歌来互相詈骂,以表达对对方的不满甚或仇恨。而世人熟知的《窦娥冤》的故事,也是女主人公因言语不足以达其怨气而长歌当哭骂天骂地的典型事例。

    音乐是一种诉诸情感的求同思维,因“喜怒哀惧爱恶欲”为人之常情,人皆有情而能相互感通。情动于中而不能抑,则形之于言,言之不足,则咏歌之。可见,“音乐始于辞尽之处”,音乐也能在法律难以有效运作之处发挥作用。声音是人之性情的自然流露,具有直接的情感表现力,因此,以声音为材料的音乐比语言更适于表达丰富的情感,也更能激起普遍的或非个人的情感,进而起到陶冶性情、塑造情感、感动人心和移风易俗的作用。古人就强调“制礼作乐”,指出“礼者为异,乐者为同”,“礼以别异,乐以调和”,认为礼的精神在秩序,乐的精神在和谐,两者相辅相成,故在以“礼”维持社会分化的同时,应兼以“乐”来维持社会团结,这样社会才会内有人心之和谐而外有生活之秩序。人世多纷扰,只缘人心隔。唯有人心相通而不相隔,世间才有和平、希望和大爱。杜威认为,每一种艺术由于其表现而传达,表达打破了将人与人隔开的障碍。也有人说,“所有的音乐都是情书”。借助音乐的感染力,或可打破“人心隔肚皮”的局限,而求其心之所同然者吧!

    (三)两者在境界上相生发。王国维在其《人间词话》中区分了“造境”和“写境”即理想派和写实派,前者是一种离现实较远的艺术境界,后者是一种离现实较近的艺术境界,“然二者颇难分别,因大诗人所造之境,必合乎自然,所写之境,亦必邻于理想故也”。借用王氏的说法,不妨认为法律近于“写境”而音乐近于“造境”,两者离现实虽有远近之别,但均介乎理想与现实之间,亦能相互融合和渗透。

    一般来说,法律人大多是入世者和实干家,像推石上山永不停歇的西西弗斯,要脚踏实地直面人世间的纷争,披荆斩棘构建起一个正义而有序的法治社会。音乐人则不妨做出世者和梦想家,用音乐打造出一个与世无争的“桃花源”,以对抗和缓解人世间的困厄,让溺水者得以挣扎着伸出头来透一口气。如果说法治大厦的构筑当以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勇气去勉力行之,则崇尚性灵的音乐如生活中的忧伤和重负的避难所,能于纷扰的尘世中还你一片灵魂的净土。法律与音乐,一实一虚,亦如一“儒”一“道”,两相生发而共同提升人生的境界。“活在当下”与“超越当下”不正是人生不可或缺的两大意义吗?

    另一方面,虽然音乐人偏于理想,但理想不等于理想化,音乐的演绎离不开人生的舞台,音乐家亦不必是消极避世者,相反,他的音乐可以点亮尘世的希望和梦想。法律人注重现实,但再现实的人也不能没有理想,法律人必先筑起他心目中的理想国,并义无反顾地向这理想国步步迈进,才不至于沦为时时预备向现实作无原则让步的平庸法匠。好的音乐无疑可以提升法律人的精神境界。美妙的音乐难道不能唤起最温柔的情感和更良善的人性吗?弘扬法治的音乐作品难道不能激发对正义和善的尊崇吗?喜好音乐的法律人不是更悲天悯人、更聪明睿智、更灵动飘逸吗?而通晓法律的音乐家也会更沉着稳健、更深刻务实、更持重平和吧。因为当法律遇上音乐,那便是理性碰撞激情,亦是理想照进现实,怎么会没有——思想火花的迸发与灵魂乐章的奏响呢?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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