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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区别

    [ 魏军栋 ]——(2014-1-20) / 已阅6652次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和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有多种,最为接近的两种违约行为是有偿合同的逾期付款和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都属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货币的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所谓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支付约定的价款,前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后,后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前。下面仅就两者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方式做一比较。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银行通知),即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依照合同法及解释二的规定,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数额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按照《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使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也按上述标准执行逾期贷款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法院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均未规定当事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是否需要规定利率的上限。
    三、关于两种违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使用了两个违约金概念,第一个违约金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第二个违约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而是违约损失。其次,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过分高于”指的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所约定的任何违约金都会超过损失的30%,都将不会得到支持,导致与违约金的性质相违背,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以违约金与合同标的额的比例来判断违约金的高低。第三,依照《批复》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金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收赔偿数额。问题是,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不同的金融机构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从而导致损失数额的不确定,但各金融机构执行的都是同一个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该解释修改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赔偿数额”。
    关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可。对于民间借贷合同,首先,如果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率又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参照《借贷意见》和《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加30%-50%。其次,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法院通知》的规定,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规定不能体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性质,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金融借款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逾期利息。第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利率而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参照《借贷意见》和《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加30%-50%。第四,如果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依照《法院通知》规定,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规定也不能体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性质,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金融借款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逾期利息。
    综上,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关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收。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约定的数额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水平上加收30%-50%,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加收30%-50%计收,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收。之所以在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要求增加,而在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过低时不能要求增加,是因为在签订有偿合同时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是不明知的,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因违约而造成的利息损失是明知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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