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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 洪雅琴 ]——(2015-1-6) / 已阅34800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一、民法和商法的理念不同
    民法理念主要有平等、公平、私法自治、过错责任。商法理念主要有强化的私法自治、营业自由与投资自由、保护营利、严格责任。从原则上讲,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法,民法的理念都适应于商法,而商法作为特别法,不仅具有自己特殊的理念,且在适用民法理念时,也因商法的特殊性而有所修正。
    1、民法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民法强调平等自主、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三项基本原则。商法强调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以及国家干预,这三项原则体现的显然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与一般规律。
    2、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二是指当法律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是价值取向可转化为各项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规范之间是通过法律原则来连接的,在效力上,价值取向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
    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具有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基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两者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民法的各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公平是首选,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民法和商法不同的价值取向既反映了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也反映了两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独特的存在价值。
    3、民法和商法的责任种类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除过错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它的法律责任相对较为严格。如,对于民事债务,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商事债务,情节严重的,往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民法和商法的法律规范基础不同
    民法体现出很强的伦理性道德规范,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稳定。商法则属于技术性而非伦理性立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商法首先应体现基本的法律伦理,如要求人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商法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率,更因现代商事交易中更多地融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更注重交易的快捷和安全。

    二、民法和商法的主体的不同
    我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的概念。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众说纷纭。在学理上,商主体是指在现代商法中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民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民事主体是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商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特点,商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商人。商人最主要的特征是他的营利性,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商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是独立的商主体,但由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享有多数表决权,所以母公司总是将其意志强加于子公司,操控子公司的经营。可见,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何况是不同的企业之间。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在商法中,商主体的权利能力是依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确定的,因商人的经营目的及范围不同,故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

    三、民法和商法的客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关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营利是首要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法律关系严格来说均可归入财产关系的范畴,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单一性。虽然也有人认为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商事人身关系和民法的人身关系有所不同,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商事财产关系而存在的。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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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雅琴 律师
    单位: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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