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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然与实然:法官知识培养路径的反思

    [ 丁宇翔 ]——(2014-1-10) / 已阅8071次

    什么是法官知识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或结晶,在这一定义的统领下,知识被分为很多种,其中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较为有名,即按照生成方式上的不同,知识被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按照这种分类,纯粹理性是那些通过精密的逻辑思辨而产生的知识如逻辑学,实践理性是从人类行动中总结归纳并直接服务于实践的知识如工程技术学,技艺则是无法用语言传授或者用语言传授很不经济从而必须由亲身实践才能真正掌握的知识,如理发师的手艺。

    以此为据,法官知识就是由审判中所必需的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知识、司法实践理性知识和司法技艺构成的。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看,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主要有逻辑学、数学(在计算诉讼费、损害赔偿额等情况下用到)、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等,这些知识主要通过集中的课堂教学即可学到。

    而司法实践理性则是法官审判中最直接运用、且经常体现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的知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知识、实体法中的具体制度、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经验法则等都属于司法实践理性。司法实践理性中除经验法则外,大都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获得,而经验法则需要通过自身在生活经历中习得。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和经验法则之外的司法实践理性其实就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理知识。

    此外,法官知识还包括以下司法技艺:控制庭审秩序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服判息诉的知识、剪裁案件事实的知识、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时保护法院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借助各种力量使判决有效执行的知识等。

    如此种种的司法技艺是无法言传的,也是无法组织起来形成文本中的知识而集中推广的,因为它只存在于实践中,获得它的方式就是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习得它。


    专业训练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在诉诸权威仍然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式的今天,霍姆斯的那句经典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往往被实用主义法学用来论证法律的本质是实践理性。强调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没错的,但是,没有了逻辑,法律的生命之树就会常青吗?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进行非常严密的逻辑推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就此而言,偏重逻辑的纯粹理性训练,应该是法官职业的必备经历。

    从我国的教育实际看,不少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如数学、简单的逻辑学等在高中毕业以后就具备了。但是法理学、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实践理性中的程序法知识、实体法知识、法律社会学等内容的获得,则必须接受大学教育才能获得。

    但法学教育本身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传授了学生法律论理知识的同时,却没有很好地训练学生组织、整合、调配这些知识的知识,典型表现如法律方法论、模拟法庭等课程,在法学院基本是选修课或者干脆没有。

    所以,从法学院训练所得的学院派纯粹理性,还需要被态度更为务实和立场更为中庸的实务派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去中和。这一任务自然要通过对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来完成,但是,习惯于照搬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法官在职教育训练也同样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国家法官学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尝试,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活经验累积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司法审判除了需要法理知识外,还需要经验法则,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常识”和“情理”。在特定案件审判中,常识是必须知识。比如,正是基于“父母爱自己的小孩要胜于别人”这一常识,所罗门国王才通过“将婴儿劈为两半,各得其一”的诈术,将婴儿判归宁愿放弃婴儿,而不愿将婴儿劈为两半的妇女。所罗门国王所用的这一常识,并不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而是大家在生活中逐渐悟到的。而这些常识的获得,需要有特定的生活经历,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结过婚的法官,在对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准确的把握。

    经验法则的另外一个内容是“情理”,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也可以等同于社情民意、主流价值观念。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大学生阿洛与老法官老冯在处理“猪拱罐罐山案件”中的不同做法及由此产生的截然相反的后果,可以凸显出中国语境下法官掌握“社情民意”的极端重要性。而社情民意的掌握,同样需要法官丰富的人生经历。

    由此可见,作为法官知识的经验法则必须通过丰富的人生阅历而获得,年龄越长,经历的世事越多,经验法则就越丰富,解决纠纷时也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但实践中受“干部年轻化”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不谙世事”的年轻人被推上审判岗位,少年老成地履行着承载神圣使命的审判职权,在面对已经有丰富生活经验的当事人时,这样的法官是否太过“青涩”了呢?


    审判经验累积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司法在减少社会压力方面的定纷止争功能,有赖于法官群体纠纷解决能力的不断提升,这就必然要求司法技艺的获得、娴熟并炉火纯青。

    技艺体现在司法的全过程中,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剪裁,对庭审的控制和引导,调解、判决时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判决之后的服判息诉工作,都需要司法技艺和其他法律知识的结合,而这些过程本身又使司法技艺得到了加强。

    司法技艺的这种生成和发展过程,决定了这种法官知识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因为每个人在这种参与性实践和自身的实践中的体悟是不同的,因之而形成的司法技艺也是不同的。

    在此意义上,司法技艺是一种个体性的知识。比如,“农场主最了解他的土地的性状以及他所蓄养的牲畜的特点和需要;……这些知识只是为他所支配,充其量部分为其同事所支配。知识的这种分散化甚至还由于社会的分工组织而得到强化:没有一个人能够支配比如需要用来生产一个面包的全部知识。”

    也因此,司法技艺这种个体性知识的养成成本非常高昂,它是长时间的反复实践造就的。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对这种知识非常珍视。而现实中的“干部年轻化”和法官过早退休却漠视了这种昂贵知识价值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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