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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法律不如加强实施

    [ 王卫洲 ]——(2014-1-5) / 已阅3685次

      2013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初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强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之间的平衡。”
    据悉,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就进一步扩大诉讼受案范围、摆脱地方干扰等方面作出规定,红头文件将列入受案范围、不执行判决领导可以被拘留、将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允许口头起诉,这一系列亮点颇受社会关注,很多人对这次修订充满期待。
    作为一名拆迁律师,笔者时时刻刻关注着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动向,但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目前较为严重的官民冲突以及行政司法不公、立案难等问题是否能够起到缓解作用?笔者甚为堪忧!
    仔细琢磨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内容除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可以列入诉讼范围属于新增内容,其他诉讼代表人制度、第三人制度等法规面的规定,其实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囊括在内。比如针对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已经为其设立可靠的、有效的救济途径,但为更好的解决立案难问题,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行政案件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中大复杂案件以及当事人认为不宜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自行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基层法院收到起诉材料七日之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
    仅以立案难这一问题来分析,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已经足够,至少提供的救济途径是非常明确的,然而实际上对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与法律相差太大,首先递交材料法院一般不会出具收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出具收据的;对于不予立案的,法院一般是口头告知,很少出具书面裁定;即使按照现行法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起诉,上一级法院基本能上不做任何处理,大多要求当事人找下一级法院解决。
    故笔者认为,目前行政诉讼中凸显的立案难、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关键在于有法不依、而非法律空白,像征地拆迁、计划生育之类敏感案件,其实按现行法律规定其实只要具有利害关系、符合管辖、起诉期限等要求均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并非大家所想的那样不合理。 例如一些市对于涉及土地承包权、征地拆迁之类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这难道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吗?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导致大量征地拆迁纠纷产生,但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群众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很少依法审判、而在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作出的一些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也常常借故推辞不予介入、相反还常常有司法机关承担征地拆迁的任务,司法天平严重倾斜,国家信访局接待的上访群众大多与征地拆迁有关,群众大多信访不信法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而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导致。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相信会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但如果法律实施问题解决不了,再完善的法律也没有任何的意义,甚至因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实现会加剧官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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