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峰/编译 ]——(2014-1-3) / 已阅22164次
在这些原则之外,当你使用社交媒体时,必须考虑《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注意第一章“客户关注”,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信息”,以及第十一章“与第三方关系”的内容。
3.2 事务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3.2.1 以前或当下的在线交往关系
如果你是借由社交媒体与客户之间形成第一次业务往来,那么,你没有理由中止这种联系。
然而,如果你继续与客户之间的在线联系,或与之形成一种在线交往的关系,你就应当注意自己是否可能违反了律师监管局所要求的若干原则。
举例而言,客户通过LinkedIn与你联系,你成为了客户的网络联系人。此时,你就必须考虑《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中的有关内容,考虑你成为客户LinkedIn的网络联系人的情况,是否公开了你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导致你违反本章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你也应当考虑第一章“客户关注”的有关内容,即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联系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自己履行向客户提供适当服务的职责。
3.2.2 没有在线交往关系
即使你没有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交往,你也应当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你使用博客或微博等社交媒体,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对你向客户所承担的专业职责产生影响。
举例而言,如果你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评论了某条微博,可能会在无意中披露你正在为某位客户工作的消息,这会违反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的规定,即“除非披露信息是法律所要求或许可的,或是经过客户同意的,你必须保守客户事务的秘密。”
3.3 发布评论及意见
与参与辩论相同,使用社交媒体的一个好处是,专业人士能够在网络互动中分享经验,交流观点。与其他更加传统的交流方式不同,社交媒体能够使国内或国际间的专业人士易于互动。这种互动参与的内容,通常会包括法律职业中的热点议题、事件及法律职业的发展。
然而,个人用户可能会发布内容涉及客户、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职业人士的评论。你应当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会使你违反《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中客户关注,保密、利益冲突以及公开案件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而,你应当谨言慎行。
举例而言,你可能参与一起诉讼案件的一般性讨论,并贴出过往经历的评论文字,披露你曾经代理过的某起案件信息,这会违反客户事务保密原则。
在斟酌是否发布此种性质的评论或观点时,你应当考虑到,即使你没有触犯《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有关保密、利益冲突和公开信息方面的有关规定,你也有可能违反了原则2——你必须品行正直。品行正直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品质,你必须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一以贯之。你应当反复思量,评论内容会对你和你所处律所形象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对你的个人声誉造成何种潜在的影响。
举例而言,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士有关的评论,打算将此评论发给一个人,但实际上,这一评论回复给了所有与该网站有联系的用户。你并无意图将评论公之于众,但你的评论意见已经公开。你也必须考虑这一事实,上述涉及他人的评论和观点,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和信心,因此,你可能会违反原则6。
法律职业人士的错位言论,不仅可能毁损个人声誉,还可能对整个法律职业产生更深远的消极影响。举例而言,你可能会在社交媒体上匿名发表与客户有关的评论,或是对某起案件的个人看法。最终,这些评论或看法可能会被媒体发现并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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