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峰/编译 ]——(2014-1-3) / 已阅22167次
网络论坛与网络评论空间。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我有话说”(Have Your Say);
社交网络。例如,Facebook,LinkedIn以及Legal OnRamp;
视频及相片分享网站。例如,Flickr和YouTube;
博客。包括合作博客和个人博客;
微博。例如,Twitter;
网络论坛及讨论版。例如,Yahoo!Group 或Google Group;
允许协作信息并分享的维基站点。例如,维基百科;
其他允许个人或公司用户使用,具有简易信息发布工具的网站。
更适合公司或个人商业需求的其他社交媒体。此类社交媒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参考的第4部分——在线社交网络。
3 伦理职责
网络上,律师在线下所应遵循的职业伦理依然适用。
你必须确保自己在参与社交媒体互动之前,以及线上互动的整个过程都遵守律师监管局(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手册(SRA Handbook)中的相关原则。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些原则包含了他们所需遵循的,最为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和专业标准。
3.1 参考所涉原则与《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SRA Code of Conduct 2011)》
就其属性而言,社交媒体会对执业律师的核心职责构成挑战。当律师个人参与社交媒体互动时,《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中以下原则最有可能经受考验:
原则2——你必须品行正直。对律师而言,作为客户信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的提供者,品行正直至关重要。律师应当在与客户、法庭、其他律师以及公众的专业交往中坚持这一原则。
原则3——你不得使自己的独立性受到损害。“独立”意味着律师个人和律师所在律所的独立,这并不仅指你能给予客户独立的法律建议。你应当避免出现可能使你的独立性面临危险的情形。
原则6——你必须以保持社会公众给予你及你的法律服务信任的方式行事。社会公众应该能对你予以信任。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会损害这种信任的行为,将不仅仅会给你带来损害,也将会给整个法律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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