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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

    [ 赵秉志 ]——(2014-1-2) / 已阅8343次

      性侵未成年人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2013年10月“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问题。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之争实为二者的罪刑关系是否合理之争。从犯罪评价架构出发,以构成要件与违法、罪责的关系解释罪刑关系: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不是违法程度不同,而是责罪程度差异;对超出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应以其他罪名作补充评价,以满足政策需求。也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会造成对犯罪人处罚偏轻的问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强奸罪加重情节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嫖宿幼女且具备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立法各有侧重,存在一定的差距,采取司法的方式弥补两者的差距,方法可行但空间有限,立法调整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四、民间经济犯罪

      民间经济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新型犯罪。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1)非法集资的刑法适用。有论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追诉应立足于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价值,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把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披露企业经营信息且利率约定与企业赢利相匹配的融资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只把以欺诈或超过企业利润率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大量吸纳资金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论者认为,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2)高利贷的刑法适用。有论者认为,对向特定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以体现资金的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也有论者认为,判断民事借贷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察其是否严重侵犯了金融监管秩序。如果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对单纯利用闲置资金单向经营的高利贷行为,则无需刑法介入。客观地说,民间经济犯罪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看待民间资本与金融垄断资本的不同功能,如果一定要强调金融垄断资本的社会经济功能,则必定要压缩民间资本进而导致民间经济犯罪的增加,反之则导致民间经济犯罪的限缩。长远来看,通过市场调节而非刑法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合理发挥作用是解决民间经济犯罪的核心所在。

      总之,刑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问。注重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双向研究是2013年度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刑法学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分别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教授;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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