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谈职业化的检察官应该具有的素养

    [ 赵兰振 ]——(2013-12-25) / 已阅35655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定,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和检察制度改革,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对检察官的素养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前,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检察官队伍,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职业化的检察官应该具备以下素养和能力:
    一、具备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检察官与检察官、律师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素质要求: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种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基本职业素养。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人,如果对自己要运用的工具一知半解,是不足以承担其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使命的。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包括三个层次:一一是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要有良好的法理学素养,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表现为具有良好的法律观念、系统的法律哲学知识、全面的了解国情社情人情、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功底和秉持正义的法律精神。只有具备了系统的、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真正做到规范、公正、高效执法,才能深刻地领会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正确地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二是要熟练地掌握相关部门法的知识,在检察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是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同时也涉及民事,对这些法律既要掌握它们的内容,更要领会它们的理论根基。检察官虽然从事的是司法实际工作,但一个出色的检察官的目标绝不仅仅是成为简单地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对号入座的工匠,而是还要成为具有深邃法学理论造诣的法学家。只有每一个检察官都成为专家型的检察官,才可能少办错案、不办错案。反之,对法学理论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就不可能办好案件,更谈不上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纷繁复杂的法律面前,检察官虽然不可能(亦无必要)做到熟悉各个领域的部门法,能够娴熟的运用全部法律,但至少应当努力成为一名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并精通刑事领域法律的专家。因此,每个检察官除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应当针对本职工作的特点,重点精研刑法和刑诉法这两部刑事领域的法律,并尽可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力求能够全面、完整、准确地了解并熟练运用刑事法律知识。三是熟练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践经验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也是对具备的法律知识素养的检验,它是法律人法律知识素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这种以经验为内涵的知识运用能力包括:法律规范的运用知识及经验、法律方法的适用知识和经验、法律事实的判断知识和经验、法律辩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变知识和经验、与当事人进行交往的沟通知识和经验等等。
    二、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检察官除需要具备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外,还需要掌握扎实的逻辑学和心理学知识、良好的语言运用能力,以及相关的金融、税收、审计、经济、民事、计算机、外语等知识。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新型犯罪也随之不断出现,如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等,新型犯罪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检察官要掌握相关的知识,只有懂得相关知识,才能理解案件事实,才能在法庭上说理、论辩,否则,就不可能有效指控犯罪。
    检察官的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但是各种犯罪的客体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现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太空法等许多新兴的法律部门,因此,检察官必须针对本职工作的特点,学习和掌握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以适应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需要。例如。公诉检察官在承办涉及环保方面的犯罪案件时,就应该掌握一定的生物、化学和物理知识;在承办涉及税收方面的犯罪案件时,就应该了解税收原理和有关的财会知识;在承办涉及金融方面的犯罪案件,就应该通晓基本的金融运作知识和相关的会计知识等。有位学者曾说过,物质文明的一切创造发明几乎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契机、手段和条件。比如由于电脑技术的突飞猛进,利用电脑进行作案的犯罪越来越多,而检察官如果承办了此类案件,当然就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电脑的知识。
    而对反贪侦查检察官来说,除了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有一定的经济财务知识,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要有察言观色,察觉蛛丝马迹的本领,才能侦破日益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
    对公诉检察官来说,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性显著增大,这要求公诉检察官不但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辩才,要擅长说理论辩,说服人,能够随机应变。过去的检察官这方面的能力比较缺乏,现在的庭审要求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必须具备综合能力。
    检察官要具有综合判断和决策能力。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是否充分和可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可靠等等。对此,都要求检察官给予正确判断。
    此外检察官还应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纵观现在的检察改革实践,对检察官的决策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过去那种检察官办案,集体讨论,部门领导把关,检察长审批的程序被逐渐取代。如主诉检察官是否决定不起诉,是否提起公诉等等,都需要其独立做出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检察官要一边办案一边学习这些专业知识,要有接受新知识、积累新知识的能力。
    三、具备精深的业务素养
    “法律的精神不在逻辑而在与经验”。 检察工作是一门极具实务性的应用科学。精实务首先要求必须精通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应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具备较合理的知识、技能结构,作为检察官要十分熟悉地掌握各种检察业务。
    除此之外,还应注重经验的积累。在解决某些具体问题时,丰富的实务经验往往能提高办事效率。例如,法律规定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检察官的讯问技巧,证据的运用,谋略的应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态势的把握至关重要。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同样一个案件,有的检察官怎么也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有的检察官在极短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就被折服。如在李真案、胡长青案等的突破过程中,侦查人员渊博的知识、对嫌疑人心理的把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做到精实务,就离不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至少需要有较长的法律工作经历。
    四、具备研究新问题的素养
    在检察工作中,会不断遇到过去不熟悉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总结研究是须臾不可缺少的。骨干检察官要做到通理论、精实务,有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总结、不断升华的过程。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研究习惯和能力。只有善于从周而复始、纷繁复杂的具体工作中总结经验,才能把握规律,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
    国家和地方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权威地办好各类案件,是每一位检察官的神圣职责。但是,真正掌握并准确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须深刻理解其法律精神,特别是现在虽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很多,但空白也不少,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占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然后运用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根据立法精神和客观实际,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要有崇尚法治的素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由于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不同,对检察官的素养要求也有一定差异,但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检察官来说,法治信仰是共同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检察官对法治的信仰,是检察官对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上的透彻了悟,是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谚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同样,检察官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对法治的信仰,就无从谈检察官素养。检察官对法治的信仰涵盖了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崇尚法律。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最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评价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检察官崇尚法律,就是有一种捍卫法律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特别是检察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第二是奉公守法。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义务。作为检察官,守法观念、言行示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官若是知法犯法,将会从源头上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第三是护法有力。作为正义的守护神,检察官应该具有护法的勇气,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全力为民司法。特别是在法律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用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治精神和护法的勇气维护法律权威。
    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官掌握着公权力,我们要培养对权力、法律和人民的敬畏感和谦卑意识。真正最容易破坏法治的事实上是公权力掌握者,而不是律师或者老百姓。他们对权力的滥用影响很恶劣,导致民众对权力和法律没有信任感。
    职业化的检察官要有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检察官要以法治为信仰,相信法治的力量,关注法治的发展,维护法治的权威,做法治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信仰法治、依靠法治、维护法治,是检察官的行为动力。我们应该坚定追求正义的信念,志存高远,努力成为共和国法治的参与者、推动者,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坚定捍卫法律权威的信念,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己任,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勤奋工作,成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民族振兴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才。检察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民众平安和国家稳定的守护者、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必须信仰法治,才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
    六、要有敢于担当的素养
    检察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要有寻找真相的勇气,敢于担当是检察官应有的职业素养。法律人做律师也好,做检察官、检察官也罢。终极使命在于找寻事实的真相。由于利益冲突,真相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于是在寻找真相的路上,我们便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受到很多的诱惑。要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抵御诱惑,克服困难的决心。勇敢的为真理而战斗,我们可以亵渎自己的灵魂,但是绝不可以亵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信仰是要依赖我们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给当人的映像的。
    体恤民生之疾苦,静听时代之深流,方可成就最高之价值。做为检察官要有自己的担当。如果精通法律,却无思想,精通法律,却无良知,精通法律,却无魂,精通法律,却无担当,而以官员之名,收获名利,那不应是我们的理想。检察官应该有责任感,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
    担当是不允许选择的,因为我们已经进入检察官队伍,向党和人民作出了承诺。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职责和权力,我们必须担当职责,担当职责就是担当困难和风险。不担当,就是不兑现承诺,就是放弃了作为检察官应该承担的责任。
      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化的现代检察官队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行唐县反渎职侵权局赵兰振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